
有反人格反社会的倾向,内心极度邪恶。
1989年9月5日下午二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黄宗英返还原告周伟钱款人民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元一角六分。
二、被告黄宗英赔偿原告周伟利息损失款人民币三万一千四百五十九元二角。
三、以上二项总计人民币八万五千三百七十九元三角六分在本判决生效时给付。1989年5月起至本判决执行时的利息损失以五万三千九百二十元一角六分为本金,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原周璇户同种类存款利息计算累加,由黄宗英赔偿给周伟。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由黄宗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庭宣判之后,记者们曾走访了本案的审判长王本俊。
记者问道:黄宗英和保姆洪雪珍在抚养周璇遗孤中尽了职责,为何得不到任何遗产?
审判长的答复是:首先言明,黄宗英确实在抚养周璇遗孤中付出了心血,这是值得赞颂的,但情是情,法是法,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我们对黄宗英在抚养周伟时所支付的费用已全部从周璇遗产中扣除(包括利息)。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黄宗英对周璇不存在这种关系,所以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分得周璇遗产。保姆洪雪珍与黄宗英是劳务关系,要分得周璇遗产也无法律依据。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时,黄宗英没有到庭,她因病在广州住院。
1990年8月30日上午九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周璇遗产纠纷案。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确认周伟是周璇所生之子,有事实依据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佐证;原审法院确认黄宗英的行为侵犯了周伟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黄宗英要求扣除在周璇生前抚养周民而垫付的生活费作为债权可予支持,应在周璇遗产中偿还。关于黄宗英和洪雪珍以对周璇尽了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周璇遗产,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
一、变更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6〕沪中民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三项。
二、准予黄宗英从保管财产中扣除垫付周民六年生活费人民币一万四千零八十三元九角九分。
三、黄宗英返还周伟钱款人民币四万五千七百三十九元八角五分,赔偿周伟利息损失款人民币二万六千六百八十六元四角五分,两项共计人民币七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元三角,在判决后三十天内给付。
四、黄宗英、周民其他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黄宗英、周民共同承担六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周伟承担一百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从1989年9月立案后,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对上诉人的要求和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开庭审理了周璇遗产纠纷案,并作出了终审判决。这起历时四年之久的为海内外广为关注的案件有了结果。
随后,华阿姨的家属一纸诉状将雇主及平台公司告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雇主及平台公司分别赔偿58万元、100万元损失。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平台无须担责。合同约定平台系信息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故平台不应承担雇主责任。其次,雇主无过错。华阿姨受雇于黎某,报酬由黎某直接支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华阿姨的死亡原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属于自身疾病,并无证据证明该结果因提供劳务造成,提供劳务与死亡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黎某作为雇主,为华阿姨提供了有空调的房间。从工作任务而言,华阿姨从事护理老人的工作,
92岁老人一般都是子女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去照顾老人,所以请保姆账户,老人,然后老人和保姆因为长时间的相处而产生啦感情。两个人想携手走下去!这个子女应该尊重老人的选择。老年人因为没有亲人的陪伴,是非常孤独的。和保姆在一起朝夕相处,产生感情也是正常的,两个人相伴到老。也是可以的,这个子女应该支持老人的选择。
保姆纵火案的真实原因,是女保姆为了博得女主人好感,从而得到女主人赏赐增加收入,自己导演纵火救火,没控制好火情导致火势蔓延,最后酿成火灾。
女保姆因欠赌债,幻想一夜暴富,从富商主人处获得巨额钱财,决心富贵险中求,于是就有了后来的保姆纵火案。
父母不在了,长兄为父,长女为母。这么多年也不容易,没有什么好主意的,只能和弟媳讲。
不要承担责任。有一70岁的阿姨给别人家做保姆,照顾老两口,因为两个老人身体不好,老太太常年卧床,老先生身体也不好,年纪太大忙人90了,有一天保姆不舒服,雇主就叫保姆去医院看,还放假给保姆,保姆阿姨还是没去医院,错过了最佳时间,导致病死在雇主家,后来保姆家人索赔一百多万,还上告法院,敢后法院撤回诉讼,宣布雇主没有责任,最后雇主出于人道主义给了一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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