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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园区保洁管理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管理,完善环境卫生设施,提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2. 园区保洁管理方案怎么写

答: 一、保洁操作规程 总原则是:从里至外,从上至下,从左至右,先易后难。

1、扫地、拖地的程序是:由内到外,从边开始再中间清洁。

2、抹物的程序是:从上至下,由左到右或从右到左,再清洁边角。

3、垃圾袋的更换:室内、室外垃圾不能超出2/3满,白天出现异味、较脏、破损现象要及时更换垃圾袋。

4、推尘:沿地面直线成行操作,从一边到另一边,遇一端尽头需转向时要U字形转向,切忌将尘推提起高开地面。

二、售楼大厅 大厅是显示小区等级和门面的重要区域。大厅的人流比其他区域多,使用率最高,大厅的清洁保养十分重要。

1、清洁范围 物业客服中心、售楼部的地面、墙面、台阶、天棚、宣传牌、信报箱、垃圾筒、消防设施、风口、灯具、装饰柱、门口不锈钢宣传栏等。

2、清洁作业程序

(1)每天和分两次重点清理大厅,平时每小时保洁一次,重点清理地面和垃圾杂物。

(2)用扫把清扫大厅地面垃圾,用长柄刷沾洗洁精清除掉污渍。

(3)清倒不锈钢垃圾筒,洗净后放回原处。

(4)用尘拖或拖把拖掉大厅地面尘土和污迹后,将垃圾运至垃圾屋。

(5)用湿毛巾拧干后,擦抹大厅门窗框、防火门、消防栓柜、指示牌、信报箱、内墙面等公共设施。

(6)先用湿拖把拖两遍台阶,再将干净的湿拖把用力拧干后再拖一遍。

(7)用干净毛巾擦拭玻璃门,并每周清刮一次。

(8)出入口的台阶每周用洗洁精冲刷一次。

(9)每月擦抹灯具、风口、烟感器、消防指示灯一次。

(10)每两个月对大理石地面打蜡一次,每周抛光一次;地砖地面和水磨地面,每月用去污粉、长柄手刷彻底刷洗一次。

3、清洁卫生标准

(1)地面无烟头、纸屑、果皮等杂物,无污渍,大理石地面、墙身有光泽。

(2)公共设施表面用纸巾擦拭,无明显灰尘。

(3)不锈钢表面光亮无污迹。

(4)玻璃门无水迹、手印、污迹。

(5)天棚、风口目视无污迹、灰尘。

4、安全及注意事项

(1)擦拭电器开关、灯具要用干毛巾以防触电。

(2)大理石打蜡抛光由班长组织会操作人员统一进行操作。

(3)为了减少客人将室外尘土带入室内,大门入口处应铺设防尘脚垫,遇到下雨天,应在入口处放置雨伞架及伞袋。

(4)不锈钢、铜、铝合金等饰物,如柱身、扶手、标志牌等,容易受腐蚀,清洁保养时要选用专用清洁剂、保护剂,保养时注意不要留划痕。

(5)注意不要碰倒、撞坏大厅内的各种摆设饰物。

二、楼道

1、清洁范围 楼道电梯、步梯、扶手、墙面、电子门、信报箱、配电箱、消防栓、消防管道、楼道门窗、楼道灯开关及灯具的清洁。

2、清洁作业程序

(1)早上对单元门走道、各楼层走道地面和大理石台阶清扫一次,用湿拖把拖净地面污迹。

(2)清扫电梯轿箱内地面并用拖把拖干净,按《不锈钢清洁保养》程序清洁电梯内壁。

(3)备扫把、垃圾铲、胶袋、胶桶、拖把各一只,从底层至顶层自下而上清扫楼道梯级,将果皮、烟头、纸屑收集于胶袋中然后倒入垃圾车;用胶桶装清水,洗净拖把,拧干拖把上的水,用拖把从顶层往下逐级拖抹梯级,拖抹时,清洗拖把数次。

(4)备抹布一块,胶桶(装水),自下而上擦抹楼梯扶手及栏杆,擦抹时,清洗抹布数次。

(5)清洁消防栓、管:备扫把一把,胶桶(装水),抹布两块(干、湿各一块)。先用扫把打扫消防管上的灰尘和蜘蛛网,再用湿抹布擦抹消防栓及玻璃,然后用干抹布擦抹玻璃一次,按上述程序逐个清洁。

(6)清洁墙面、宣传板、开关:备干净的长柄胶扫把、胶桶(装水)、抹布和刮刀。先用扫把打扫墙上的蜘蛛网,再撕下墙上贴的广告纸。如有残纸时,用湿抹布抹湿残纸,慢慢用刮刀刮去,撕下宣传板上过期的资料和通知,用湿抹布擦抹干净;将抹布清洗干净,尽量拧干水分,擦抹各楼道灯开关板。

(7)清洁电子门:备梯子一个,胶桶(装水)和抹布。用湿抹布从上往下擦抹电子门和信报箱一遍。擦抹时,清洗抹布数次,然后用干抹布抹信报箱以及电子门上的号牌和按钮。

(8)用干抹布擦抹配电箱、电表箱上的灰尘和污迹。

(9)清洁窗户玻璃:备玻璃刮,清水一桶,清洁剂,按《玻璃门、窗、镜面的清洁》进行作业。

(10)每小时巡视检查楼道内外卫生一次,将广告纸、垃圾清扫干净。

3、清洁卫生标准

(1)每日清扫、擦抹一次。梯级每2天用拖把拖抹一次,窗户玻璃每月清洁一次。

(2)目视楼道:无烟头、果皮、纸屑、广告纸、蜘蛛网、积尘、污迹等。

4、安全注意事项 擦抹配电箱时禁用湿毛巾,不得将配电箱门打开以防触电造成意外。

3. 园区保洁管理人员年终总结

外包保洁主管年终总结

1、一年的工作情况概述、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详细写)

2、思想认识、工作态度、工作纪律等

3、存在问题、努力方向(少写)

4. 园区保洁管理方案

休息室一定要保持地面干净卫生,垃圾及时清理。

5. 园区保洁管理规章制度

1、之所以培训保洁岗位职责与管理度,是为了让保洁明确自己每天的份内工作,怎么样才能把工作干好,更进一步了解公司对保洁的管理制度。

2、作为一名保洁,每天干好自己的本质工作,用公司的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争取在年终当一名优秀的保洁员。

6. 园区保洁管理通常存在哪些问题及管理解决方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对本市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一)县(市、区)、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二)住宅区、工业区、旅游区、仓储区、开发区、科技园区按照物业管理范围划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使用范围划分。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具体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办公、经营场所,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四)报刊亭、信息亭、候车亭、岗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站、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窨井盖、箱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五)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开办人或者经营人负责;

  (六)经营性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七)机场、车站、码头、隧道、高架道路、桥梁等城市交通设施由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八)河道、河涌、湖泊、水塘等水域及岸线和排污、泄洪沟渠,由管理人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人负责,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的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人负责;没有经营人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其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一)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扬尘,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并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装修、装饰的色彩、风格应当与周围建筑物及城市总体风貌保持协调。

  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及阳台、窗户、楼顶的整洁、美观,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有碍市容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应当及时修整或者拆除。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防盗窗(门)、空调外机、空调水排放管道、遮阳棚、太阳能等设施的,应当规范设置,并保证安全、保持整洁。

  第十四条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加强日常管护,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排水管道等,应当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渣土、余泥、污物等废弃物,保障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保持路面完好整洁。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应保持其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管理维护单位或者所有人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

  第十七条 主要道路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门窗、阳台、平台、观景台、天台等区域不得堆放、吊挂、张贴有碍市容的物品。

  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的护栏、电杆、树木、绿篱等公共区域不得架设管线或者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应当征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在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清理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恢复原貌。

  第十九条 临街店铺经营者应当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内从事经营、摆放广告牌、灯箱或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等,禁止占用公共区域。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架空管线出现破损、移位、坠落等安全隐患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进行处理。

  对原有的不符合要求的架空管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设置人或者管理人期限拆除。

  第二十一条 霓虹灯、标语、标识、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等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内按标示规范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在市政广场、人行通道、绿地等禁停放区域停放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放置障碍等方式妨碍他人停车。

  第二十三条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在规定区域外停放、破损、残缺、无法使用的共享出行工具,应及时清理、修理、更换及回收。

  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在规定的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妨碍通行和影响市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候车亭、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墙体、公共区域的地面上张贴、涂写、刻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应当负责保持城市公共绿地的整洁、美观,对城市绿地的树木、花草要及时修剪,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作业者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

  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按照前款规定负责维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

  (一)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二)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

  (三)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

  (四)践踏城市绿地;

  (五)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吊挂物品;

  (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照明设施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以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并按照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瓶罐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运载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并做好防尘、防臭、防噪音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污水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污水净化措施,使油烟、污水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第三十二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边环境。

  第三十三条 车辆清洗或者修理作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或倾倒入下水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人行步道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集贸市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保洁人员,保持经营场所无暴露垃圾、积存污水、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并按要求收集、处理垃圾。

  第三十五条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受影响。饲养人遛狗时应当束狗绳,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理。

  第三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标准设置标志,并由专人负责保洁和管理,保持厕所清洁、设施完好。

  提倡和鼓励单位、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办公、营业时间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区、工业区、旅游景点、车站等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及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八条 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对陈旧、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关闭、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市容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对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单位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个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置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等设施或对影响市容的设施未及时处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区域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占、损坏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攀摘公共树木的枝叶花果、向城市绿地内抛撒杂物、践踏城市绿地、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吊挂物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履行其责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运载生活垃圾的车辆在运输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油烟、污水净化措施导致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污水或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收购、存储废旧物品的经营者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废旧物品向外散落影响周围环境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车辆清洗或者修理作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流溢和废弃物向外散落或倾倒下水道的,或者擅自占用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清洗车辆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即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按照设施造价的二倍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7. 园区保洁管理思路

(一)、 环境卫生总体要求

1、地面应无积水、尘土、油迹污渍、口香糖、杂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2、竹林、灌木、花丛和草坪中无杂物纸屑、烟头、砖头等。

3、对园内以下设施设备:如:垃圾桶、游客休息座椅、道路两旁的路灯灯杆、音响喇叭和落地塑像立面、长廊立柱、花廊花台、桥面等应做到:无积灰、无污染、无蛛网、无非法张贴物。

4、水池及湖边的各种石阶、小路、石台面应做到:无积灰、无污染、无蛛网、无非法张贴物。

5、水池、水面应做到:无白色垃圾及漂浮物。

6、所有喷泉及假山应做到:水池周边及装饰物无污痕。

7、园内的雕塑、道路引导牌、导游图,解说牌等应做到:无灰尘、无污渍。

8、保洁用具应干净整洁。

9、操作间清洁用品应摆放整齐,室内干净整洁,无杂物,无蛛网。

10、栏杆、栏架、玻璃、各类专栏、标牌(包括指示标牌、警示标牌)、灯杆、各型桌椅凳、花池瓷砖每日擦洗,无灰尘污渍、涂画及张贴物。

11、大门、广场:

(1)花台:台内无垃圾、无杂物,台体侧面及台边无污迹、无积尘。

(2)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3)阶梯:无污迹、无水泥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4)扶手:无污迹、无水迹。

(5)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6)门窗: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7)指示牌:无污迹、无积尘、无乱张贴物。

(8)玻璃:表面光洁无迹、无水迹、无明显积尘、无张贴物、无悬挂物、窗户保持关闭。

(9)宣传栏:无污迹、无水渍、无灰尘。

(10)垃圾桶:无灰尘、无水渍、无污迹。

(11)道路清扫合格率达 100%,保洁合格率达 95%,清扫保洁质量应达到“七无、七净”的标准。

七无:路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头、无积水、无痰迹、无积泥积灰。

七净:下水篦净、树池净、绿化带及周边干净,路沿石净、人行道净、车行道、边沟

干净。道路冲洗应达到路面整洁,无痰迹,无残留垃圾,边沟无污泥和其他污物,下水篦不应堵塞。

(二)、 卫生间 清扫保洁工作内容及要求

1、镜面光洁无污渍、无水渍。

2、面盆及台面干净无水渍。

3、便池及便槽内外干净无污渍。

4、门框、门面、窗框、玻璃、墙面、墙角、天花板、饰物及其他设施设备保持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5、保持地面洁净、无污物、无迹印。

6、室内无苍蝇、蚊虫、空气流通无异味。

7、内摆植物无枯叶、枯枝、无蛛网、叶面及花盆外沿无尘土。

8、小五金件呈本色。

9、定人定点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保持园内所有公共卫生间(4 座)内外干净,公共卫生间节假日要求增加人员进行专人管理,厕所要求及时喷洒药物消毒,做到地面、墙面、窗户干净整洁;无蛛网、无积水、积尘、无蝇蛆、便池内无尿垢,无粪便、无异味。如厕所设施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园方进行修复。

10、卫生间的清洁标准

(1)每天分两次重点清理及多次巡视清洁公用卫生间。

(2)打开门窗通风,用水冲洗大小便器,用夹子夹出小便器内的烟头等杂物。

(3)清扫地面垃圾,清倒垃圾桶,换新垃圾袋后放回原位。

(4)将洁厕剂倒入器皿内,用厕所刷沾洁厕剂刷洗大、小便器,然后用清水冲净。

(5)用湿毛巾和洗洁精擦洗面盆、大理石台面、墙面、门窗标牌。

(6)将湿毛巾拧干擦镜面、窗户玻璃,然后用干毛巾擦净。

(7)用湿拖把拖干净地面,然后用干拖把拖干。

(8)喷适量空气清新剂(点檀香),小便池内如有香精球,应每半月更换一次。

(9)检查卫生间纸盒、洗手液、半小时保洁一次,清理地面垃圾、积水等。

(10)盥洗间:

地面:无污迹、无水泥迹、无积水、无堆放杂物。

墙面:无污迹、无乱张贴物。

天花板: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灯管罩:无污迹、无积尘、无蜘蛛网、无霉迹。

洗手盆:表面光洁、无污迹。

垃圾桶:垃圾不可超过桶盖。

地漏及水沟:无污物积累、无堵塞。

11、卫生间检查标准

(1)坐便器、小便器内外部无灰尘、污渍、污垢及其他印记,无异味;釉面色泽光亮、无损伤。

(2)洗脸盆、化妆台、化妆镜、水龙头等表面无灰尘、无污渍、污垢、水迹;釉面色泽光亮、无损伤;镜面影像清晰。

(3)瓷砖地面无灰尘、污渍、污迹、积水。

(4)墙面、门窗无灰尘、污渍、污垢、水迹、蜘蛛网;釉面色泽光亮、无损伤;门与门套、坐便器、隔屏板及门之间的铰链及缝隙间不得有灰尘、污渍、污垢。

(5)灯具无灰尘、污垢,灯具内无蚊虫。

(6)排风扇无积尘、污垢。

(7)垃圾桶内部清洁,外表无污渍、污垢,无黏着物,无异味。

(三)、垃圾收集、清运工作内容及要求

1、每日必须及时清理转运垃圾,不得随意堆放垃圾。

2、清理垃圾均用袋装,不得散落;清运后应及时将散落垃圾清扫干净。

3、垃圾中转房每天应喷洒药物进行消毒、杀虫、杀菌处理。

4、垃圾清运车应保持干净。

5、垃圾中转房的垃圾要做到日产夜清。

6、每天及时清运园内和果屑箱的垃圾,做到箱体周围干净,摆放整齐、规范。

7、随时清扫游览线路及绿化带、草坪内废弃物,垃圾满袋后收送集中堆放——堆放在园区的垃圾中转站内(1 个),然后用专用垃圾车送往垃圾处理场。垃圾堆放点应及时不断地喷洒药物消毒,防止蝇虫乱飞。清理园内垃圾时措施应得当、操作要规范,不得造成园内污染。在园内严禁焚烧任何垃圾、树叶及枯枝。

8、做到收集与运输密切配合,收集点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洒漏垃圾,收运后立即进行冲洗消毒,收集容器整洁、无破损。

9、无散装垃圾,无垃圾落地堆放、洒漏、滴漏,无翻拣垃圾现象,无焚烧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10、垃圾收集车辆实行密闭式运输,严禁超载、冒顶运输和洒漏,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11、垃圾桶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垃圾桶无敞露现象,无洒漏垃圾;垃圾

收集及时,无垃圾外溢和翻拣垃圾现象;垃圾桶每日清洗一次,每天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12、按作业时间实施定人、定时、定段、全覆盖收运,垃圾收运次数及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垃圾收运需要,保证园区内无积存垃圾和散装垃圾,无垃圾洒漏。

8. 园区保洁管理通常存在哪些问题

单元门口,小区等保持干净卫生,无杂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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