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生活网 ,希望有你感兴趣的内容信息!关于商务合作,投稿,及其他相关问题及时联系我们!
月嫂保姆 内容信息及其服务信息!
保洁管理大纲(保洁管理细则) 浏览
在线Array

1. 保洁管理细则

1、提供优质服务。管理中的服务工作,一是长期性,二是群众性。因此保洁服务管理中要始终贯彻“精致服务,对业主负责”的思想,管理于各项服务之中。

2、设置保洁员联系电话。由于保洁员要负责保洁工作,有时在其他楼层工作,本楼层的办公室遇到情况就可以打电话通知保洁员马上到场清理。

3、承诺,是服务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对承诺要量力而行,建议公司检查目前服务项目和标准,有没有超出能力范围,如果有,则加以修改或另想其他简便有效的办法;其次,对已做出和公开的承诺尽力去实行,建议我们每天对照已制定的工作要求和标准,逐一落实。

4、沟通,是连接服务各环节的重要渠道。良好的沟通在服务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连接作用,缺少了这种沟通,我们许多服务的要求不清,服务事故的责任也难区分。

5、“以人为本”

的保洁服务管理即“以业主为本”,就是以业主为中心的保洁服务管理理念。e家政保洁服务管理是为业主服务的,目的是为业主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设身处地为业主着想,给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优美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只有在前期介入时做好各项工作,以后的管理才会得心应手。

6、保洁服务管理中企业员工特别是管理处一线员工直接面对业主,业主对服务过程的不满与投诉是非常直接的,当我们接到业主投诉时,必须给业主一个比较具体的处理时间和方法,让业主有所期望,同时还得进行相应服务跟踪回访,了解业主对我们的评价和意见、建议这样我们的服务管理才能有所提高。

7、保洁服务管理服务不到位,引起了业主不满和投诉,除了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友善、耐心周到、语言恭谦等服务规范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责任原则;(2)记录原则;(3)及时原则;(4)彻底原则;(5)改进原则;

2. 保洁管理细则最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管理,保证城市公厕清洁完好,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以下简称公厕),是指在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设置,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主要包括:

(一)环卫公厕,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和维护,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的厕所;

(二)公共场所配套公厕,是指在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火车站、机场、文体旅游设施、医院、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商业设施、金融电信营业网点、加油站、旅游景点、机关单位对外开放区域等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按照城市规划自行配套建设和维护的厕所;

(三)社会对外开放公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四条 公厕的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社会公众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的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园林、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厕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环卫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维护保洁费用。

第七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公厕专项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公共场所分布状态等影响公厕需求的因素,编制公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旅游景区、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等;

(二)大型商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场)、医院、

3. 保洁工作规范内容

(1)时刻保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动作敏捷,工作中不喧哗、不嬉闹。

(2)工作时,不打瞌睡,不看小说、杂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3)坚持“优质服务,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意识。

(4)对待客户的询问,要准确回答。不允许手持清洁工具为客户指示方向,自己回答不清楚的问题应将客户带到有关部门,由相关人员接待。

(5)说话声音要清楚,注意问候、称呼及应答等礼节,正确使用礼貌用语。

(6)在客户的房间内进行保洁时,对客户的物品不应流露羡慕表情,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不该动的物品不要动,注意行为举止,以免产生误会。

(7)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乱丢烟头。

(8)不得将工具(包括地拖、扫帚杆、竹竿等)沿地拖行或扛在肩上行走。桶、垃圾铲、梯等应手持工具离地向上并紧靠手臂。

(9)进入客户房间前应先向客户说明,禁止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房间。

4. 保洁细则、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 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 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5. 保洁管理细则范本

1.

保洁员负责责任路段、道路交叉口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做到每天打扫一次,确保村庄环境整洁,县、镇检查达到合格标准。

2.

保洁员每天9点前及时收集生活垃圾,垃圾收集后要定点堆放,及时存入垃圾池或垃圾屋,并实行巡回保洁,协助镇清运员定期将本村垃圾屋(池)内的垃圾装上车,在特殊情况下要做到随叫随到。

3.

保洁员负责保管保洁工具,丢失损坏应照价赔偿(正常损耗除外)。保洁工具专门用于卫生保洁,不得用于其它方面。

4.

保洁时做到“六净”“八无”。“六净”即路面净、路沿净、下水道口净、树坑净、墙根净、果皮箱等设施净;“八无”即无漏扫、夏季无积水、冬季无积雪、无尘土、无纸屑、无瓜果皮核、门前无明显污物

6. 保洁工作管理规定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我国为减少人为事故而采取的在作业中作业人员的一个互相监督原则为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不伤害自己:

你的安全是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也是家庭幸福的源泉,有安全,美好生活才有可能。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及良好的身体心理状态,保护自己的责任主要靠自已。掌握自己操作的设备或活动中的危险因素及控制方法,遵守安全规则,使用必要的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任何活动或设备都可能是危险的,确认无伤害威胁后再实施,三思而后行。杜绝侥幸、自大、省能、想当然心理,莫以患小而为之。积极参加安全教育训练,提高识别和处理危险的能力。

不伤害别人:

他人生命与你的一样宝贵,不应该被忽视,保护同事是你应尽的义务。你的活动随时会影响他人安全,尊重他人生命,不制造安全隐患。对不熟悉的活动、设备、环境多听、多看、多问,必要的沟通协商后再做。操作设备尤其是启动、维修、清洁、保养时,要确保他人在免受影响的区域。你所知、造成的危险及时告知受影响人员、加以消除或予以标识。对所接受到的安全规定/标识/指令,认真理解后执行。

不被别人伤害:

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保持警惕,及时发现并报告危险。你的安全知识及经验与同事共享,帮助他人提高事故预防技能。不忽视已标识的/潜在危险并远离之,除非得到充足防护及安全许可。纠正他人可能危害自己的不安全行为,不伤害生命比不伤害情面更重要。冷静处理所遭遇的突发事件,正确应用所学安全技能。拒绝他人的违章指挥,即使是你的主管所发出的,不被伤害是你的权利。

7. 保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为促进全县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群众居住质量,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出的建设“生态之县”、“宜居之县”为目标,以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群众居住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为根本,全面提高住宅小区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总体按照“解决突出问题,完善服务功能,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原则,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并推行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物业综合管理机制。

  (二)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推行招标,招标率达到100%。《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业主临时公约》签订率达到100%。

  (三)县物业供热办接管城区内无人管理小区,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年底前整改率达到90%。

  (四)物业管理企业全部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人员经过培训,经理持证上岗。

  (五)加强业主自律行为,年底前入住的小区80%以上成立业主委员会。

  (六)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

  (七)开展县城内裸地硬化和绿化。

  (八)县城内100处二次供水水箱在8月25前100%完成清洗消毒。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完成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工作

  1. 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检测力度,并适当增加检测频次。(责任单位:卫生局)

  2. 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供水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清洗二次。消毒清洗后,经县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责任单位:产权单位)

  3. 负责对全县100处水箱的责任单位清洗消毒工作完成情况检查验收。全面检验水质,对水箱内水质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物业供热办)

  (二)完成裸地硬化和绿化任务

  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绿化方式覆盖,不具备条件的采取硬铺装方式覆盖。对车行道裸土地面,根据道路等级和承载能力,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按照道路施工标准进行硬化。对人行道裸土地面,从路边石或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间进行硬铺装。不具备停车场功能的,采用普通人行步道板进行硬化;具备停车条件的,一律铺水泥或沥青混凝土。

  1. 城关镇所有街路、巷道、游园广场、城乡接合部、出入城口。(责任单位:建设局)

  2. 20个物业小区裸地9月末完成硬化和绿化。(责任单位:建设局)

  3. 企事业单位自有庭院、自管居住区范围内和道路。(责任单位:产权单位)

  4. 临街商家业户门前破损踏步。(责任单位:业户、行政执法局)

  5. 基建工地内的裸土地面(包括已硬化出现破损形成的裸露地和未硬化的土路)进行分类硬化。(责任单位:建设局)

  (三)加大物业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1.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责任单位:建设局)

  2. 严格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按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和资质评定。(责任单位:建设局)

  3. 强化物业管理监督。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和定级的要件。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相符的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建设局)

  4. 依据《哈尔滨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程序》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建设局)

  5. 加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力度。严格按照依政办发〔2007〕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大力度足额收取,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维修资金,逐渐形成“资金依法交,问题有人管,故障有人修,设备有人换,物业质量优,生活环境好”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建设局)

  6. 依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规定》收取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对物业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交纳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保证金由县建设局统一监管,专项用于物业企业擅自退出管理,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置等。(责任单位:建设局)

  (四)建立县、乡(镇)、社区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

  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要接受建设局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管理的责任,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1. 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方式。

  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争取年底前物业管理率达到100%;对达不到要求、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无人管理的小区,统一由建设局物业供热办接管,提供基本的卫生保洁和二次供水服务。(责任单位:建设局)

  2. 建立责权明确的工作体系。

  县建设局为全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认证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住宅区(楼)有关噪音、油烟污染的治理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广告内容,加大对虚假销售广告的查处力度,对有减免、赠送物业管理费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违规销售广告不予审批。治理和规范住宅小区(楼)各类经营行为。

  县法院对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案件,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事实清楚、无争议的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案件应依法采取支付令形式予以执行;对物业公司胜诉、业主拒不履行的生效判决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县公安局负责住宅区(楼)安全防范工作,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管理单位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物业企业安全防范服务能力和水平。督促落实住宅小区(楼)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大力推广电子摄像监控系统、门禁对讲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安防技术,建立健全以管理单位为主体的群防群治工作制度,构建住宅小区(楼)安全防范体系。及时对住宅小区(楼)发生的治安、犯罪案件进行侦破。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使物业管理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社区居委会负责根据辖区内住宅小区的划分,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供应单位作为经营和受益单位,负责住宅小区(楼)相关管网、线路的铺设、维修及费用的收缴工作,一律实行收费到户。物业企业必须与相关部门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后,方可代收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成立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代赵长满任组长,副张树文、王国柏、李继东,助理王迎春任副组长,副李继东为常务副组长。县建设局、法院、房产住宅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依兰镇等为成员单位。建立县、乡(镇)、社区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起社会管理责任,切实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密切配合,抓好整改。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条块结合、区域负责”的原则,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开展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居民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使物业管理逐步走向良性循环轨道。

  (四)强化管理,巩固成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把物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工负责,强化管理,定期检查。特别是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8. 保洁工作细则及流程

保洁服务外包流程通常分四个步骤:

第一阶段:预先准备——外包的前期筹划

第二阶段:进场准备——外包保洁公司的进驻

第三阶段:具体实施——管理运作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提升服务的品质

将保洁服务外包保洁管理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对外包保洁进行过程管理;规范保洁工作流程,实施程序管理,从源头上保证外包保洁的质量。作为外包物业的管理者,只要有对自身物业高度负责精神,有严、细、精的工作标准,日常事务与合作方勤沟通,工作实践中善于总结,那么其他主营事业必定会蒸蒸日上。

联系时,请说明在(生活网) 看到的
电话:
时间:1点-24点
地址:
微信:

商务微信

合作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