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月嫂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由月嫂提供服务的方式。一种是雇主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到家做月嫂。前者属于家政服务合同关系,通过合同法来调整。即,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由月嫂提供家政服务,月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雇主造成损失的,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者属于家庭自雇保姆,雇主和月嫂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发生纠纷适用民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月嫂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给雇主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比如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护理不当致婴儿或者新妈妈受到伤害、致婴儿或者新妈妈患病,从而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情形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因此,雇主通过家政公司聘请月嫂时,应尽可能选择正规的家政公司,并对月嫂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技能有较多的了解后,签订相对较为详细的服务合同。而通过中介公司和熟人介绍聘请月嫂时,就要更加谨慎。应当进行多方面的了解并在服务过程中及时沟通,加强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问题较为严重时要尽快解除合同关系,就赔偿问题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诉诸法院,依法维权。月嫂家政服务员与雇主纠纷的原因一、是家政服务市场需求大。随着生育高峰期的到来,外来双职工家庭、尤其是“80后妈妈”渐增,产妇、婴幼儿照料的家政服务需求日益旺盛,此类家政服务公司数量急速增加,以致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二、是家政服务人员能力差。大多数月嫂、育儿嫂来自经济不发达地区,经老乡熟人介绍而加入此行业。不少人未经过正规的业务培训获得相应从业资质,缺乏基本的产妇、婴幼儿护理常识,或仅凭农村的育儿经验提供服务,难以满足客户的现代家政需求。有的月嫂甚至缺乏起码的责任心,向家长隐瞒婴幼儿的病症,以致贻误治疗,引发家长不满。
三、是家政服务公司虚假宣传。不少家政服务公司为争取客户,谎称与虚构的国际护理机构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等虚夸其服务水平,打出“星级月嫂”、“某某国际护理协会名誉理事”、“某某世界著名高级育儿师”等旗号虚夸月嫂的职业资质和从业经验,在签约前作出各种无法兑现的口头承诺。甚至在月嫂人手不够、工作安排已满的情况下仍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日后随便派保姆应付。有的家政公司在接到客户投诉后不及时处理,采取拖延或逃避的方式,引发客户不满。
四、是家政服务行业监管缺位。目前家政服务行业并无统一的监管部门,仅靠行业协会自律,但加入行业协会非家政公司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以致诸多未加入行业协会的中小家政公司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在其不按照行业标准提供服务遭客户投诉时无相应的处理和惩罚机制。
家政服务内容
1一般家务:制作家庭便餐、家居保洁、衣物洗涤、园艺等等,以器物的服务为主;
2看护婴幼儿:对婴幼儿的照料、看管;
3护理老年人:照料、陪护老年人;
4照顾病人:在家庭或医院照料、看护病人;
5护理产妇与新生儿:护理产妇与新生儿,亦称月子保姆;
6家庭教育:主要是对幼儿或小学生的品德和良好习惯的培养、智力开发和学业辅导;
7家庭理财:对客户日常生活开支的管理,包括采购、记账等;
8家庭秘书:从事家庭或家庭企业的文书档案处理、电脑操作、公关事务、汽车驾驶等;
9家庭安全员:一类是负责家庭器物的维修与安全,如负责水电、电器、电脑、住宅的维修服务与安全等,又称家庭技术员;另一类是负责家人的安全,又称家庭保安员;
10陪伴:陪同购物或聊天,主要满足客户舒缓情绪,排遣孤独感,或通过其他陪伴方式满足客户的心理需求;
11管家:对客户的家庭事务进行全面安排,具体安排其他家庭服务员的日常工作。能针对客户家人的不同特点,调配膳食,美化家庭环境,科学体育锻炼,安排家庭休闲娱乐、旅游,迎送宾客,指导合理的作息等等;
12居家服务的家政从业人员(保姆)其服务项目一般是全面多项的,而钟点工、计件工则有单项或多项的,其具体服务项目应以客户与家政企业或家政从业人员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
13单位、社区的服务项目,因其后勤服务比较专业化,其项目一般以单项或几项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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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的前提条件是当地常住居民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之间达成自愿,互信,理解性协议!同时必须保护签约对象的信息或隐私。签约对象包括当地常住的0一6岁儿童,16一64岁的一般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孕产妇,高血压患者,糖尿病患者,结核病患者,重症精神病患者,癫痫患者,残疾人,有些地方还有贫困户和五保户等。其中16一64岁的人群属于一般签约对象,其他的属于重点签约对象;凡是在当地常住的居民,都可以选择当地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不过家庭医生签约都是在当地常住居民自愿的前提下,和当地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所管理下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后居民可以根据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服务效率和质量改签或续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这里所指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规定,具备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通常是工商局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成立的合伙组织,或是与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劳动者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依法成立的组织,包括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组织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备案的组织等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所说情形自己个人或家庭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用工单位,因此与所雇佣的护工只需签订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定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权利,也应了解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住房租赁合同应包括一下条款: 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和住址等个人情况。住房情况
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
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
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
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宅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住房用途
主要说明以下两点: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家庭与其他人合住。
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又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双方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该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低。
住房修缮责任
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住房状况变更
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转租的约定
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新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末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
一、保姆如果属于家政公司的,雇主与家政公司订立合同,接受家政公司派出人员担任保姆工作,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到伤害或者上“雇主”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伤害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二、保姆由雇主自己雇用的或者中介(包括家政公司)介绍的,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保姆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到雇主家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雇主不承担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权人的,雇主作为保姆工作的受益人,应当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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