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励经营者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经营者应直接与家庭服务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签订家庭服务合同,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明确法律责任,遵纪守法。
相关法规:《国务院会议关于家政行业政策措施》,会议确定了一下政策措施:(1)加强统筹规划。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重点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因地制宜地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
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培育家庭服务市场。
推进公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
(2)规划市场秩序。
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服务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严肃查处违法经营,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
(3)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最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政策。
(4)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规范家政服务机构、家庭和家政服务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和休息权益。
(5)加大财税等政策扶持力度。
将家庭服务行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中央和地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支持政策。
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多种方式的便民服务。
第一、员工报名时须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由公司安排医院进行体检,做到家政服务公司身体健康,没有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员工工作中要做到爱岗敬业,服从客户的管理和指导,尊重客户的生活习俗,工作要认真负责,要勤俭节约,节约用水、用电;经手的钱(物)账目要清楚;如工作失误给客户造成损失,应酌情赔偿。
第三、员工工作中不能出现消极怠工、虐待老人、打骂儿童的现象;未经客户许可不能私自使用家中的电话、电脑。
第四、不能私自将亲友带到客户家中,不能私自将客户的个人隐私(电话、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家庭住址)泄漏给他人。
第五、员工遇到纠纷应协商解决,不能私自报复;不能用电话骚扰客户、如问题严重可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员工如遇个人原因辞职,需提前一周告知客户和公司,要等公司派人到位后方可离开。
第七、员工在公司住宿时不能造谣生事、搬弄是非,不能诋毁他人名誉,要做到洁身自好。
第八、员工合同结束离开客户家时要主动将自己的行李打开给客户检查,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九、员工工作未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所工作的天数结算(即月工资除30乘以实际所工作的天数),遇到法定节假日应与客户协商解决。
除此之外,家政公司学会如何管理自己的家政人员也很重要,因为如果没有好的管理人员的制度的话,很可能会造成家政人员的流失,为我们自己带来损失。
拓展:【关于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改变了企业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宽松的劳动用工管理环境,给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带来很大的冲击,使企业不得不思考如何改变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劳动合同法》时代的到来,预示着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必须改消极、被动的管理为积极、主动的管理。如何架构其积极、主动的管理模式,规章制度是关键。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无论怎样被强调也不过分。具体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面引导与教育作用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规范员工行为的一种准则,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上下班时间,员工就知道了什么时候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是休息时间,就可以指引员工按时上下班,以防止因迟到或早退而违反劳动纪律。
再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可以引导、教育员工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出现不良行为。由此可见,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2、反面警戒与威慑作用
反面的警戒和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做出规定来威慑员工,使员工能够事先估计到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如果作为以及作为的后果,自觉抑制不法行为的发生。其次,通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惩处,让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从中受到教育的同时也使其他员工看到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达到警戒和威慑全体员工的效果。
3、防患未然与预防争议发生的作用
企业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过程。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国家法规政策是其中的重要保证之一,而企业规章制度也是重要的保证之一。规章制度不仅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可以更为具体的明确劳资双方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措施、途径和方法等。
因此,当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措施、途径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具体后,就可以大幅度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比如,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劳动合同中可能仅仅涉及假期的种类,至于各类假期的请假条件、请假手续、假期期间的待遇等等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这就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对休假进行详细规定,否则,会引起很多纠纷。
4、事后支持与提供处理劳动争议证据的作用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对抗性的一面,因此,企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资矛盾是无法避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所能做到的也只是尽量缓和劳资矛盾,无法消除、杜绝劳资矛盾。当劳资矛盾爆发无法通过协调解决时,诉诸法律就是唯一的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由于规章制度也涉及到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机关也会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裁判案件。特别是在国家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对纠纷的有关事项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时,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又把制定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员工进行实际管理的权利留给了企业。比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开家政公司前景是非常不错的,而且所包含的项目也很多,开家政公司本身是没有政府补贴的。只是政府对家政是有一些扶持项目的,其中包括月嫂,育婴师,养老护理。首先这个补贴是有要求的:一种是可以提供贫困户证明,另一种是满本省内一年社保,还有一种是地方性的补贴,不同的地方补贴方式和款额都不一样。还有一些地方是对家政职业技能的一个免费培训,培训结束后有补贴。不过这个培训是只有几天课程。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招收再就业人员,一方面政府会给予补贴,另一方面,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你方支付给再就业人员的工资,还可以以加成的数额从税前收入中扣除(比如你付员工一千元工资,却可以在计算应税所得额里,扣除一千五百元),也就是可以更少地交所得税。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残疾人持残疾证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免费参观
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旅游景点、景区等公共场所,大型商业活动、体育比赛除外。
2,出行免费
盲人、一级肢体残疾的可免费乘坐室内公交车、地铁、轮渡等交通工具。
3,生活保障
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提高20%的金额比例。
4,特殊教育
对接收义务教育的城乡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子女,免收教材费,并给予生活补贴。
第一步,政府发布政府扶持资金专项指南;
第二步,企事业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即看材料准备的是否是按照要求进行,如否可能会被打回;
第四步,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包括技术方面及财务方面)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初评;
第五步,通过初评的项目,需要企业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答辩;
第六步,根据打分状况将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划档,决定支持、不支持以及支持金额数量;
第七步,政府部门公布项目评审结果,与企业单位签订项目协议及任务书,下发资金;
第八步,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完成预定任务目标,进行项目验收。
扩展资料:
政府补贴的方式:
1、投资无偿补助。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2、奖励。指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3、贷款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区域不同,享受国家补贴不相同,一般情况能享受到300~600元不等!月嫂是母婴护理师的俗称,主要是专业护理产妇与新生儿,服务的内容以月子护理为主,新生儿的护理占80%,产妇的护理占20%。月嫂属于高级家政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家政护理员,通常情况下,月嫂工作集保姆、护士、厨师、保育员、保洁员的工作性质于一身。通常月嫂服务时间是24小时(实际有效工作时间为18小时),通常月嫂是在客户家里提供服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家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便民的原则。
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促进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
本市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家政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区商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职责,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指导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对本行业的指导、服务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应用软件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信息,并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服务信息。
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居间介绍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意愿。
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用户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家政服务人员与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开展服务技能、法律、职业道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经历、服务评价等情况予以记录。
第十条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的委托,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用户需求和家政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一条 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
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鼓励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如实介绍与家政服务有关的家庭情况;用户及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
(三)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的权利,具体休息时间或者补偿办法可以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家政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家政服务机构、用户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
第十四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用户披露本人的年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家政服务合同和家政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供服务,并遵守职业规范。
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
(二)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的财物;
(三)泄露在家政服务活动中知悉的用户的隐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政府部门、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家政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活动,通过多种渠道提升家政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健全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与监督,推动提升家政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立项研究,制定家政服务地方标准,加强对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用户与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事项、报酬等内容。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本机构制定的服务规范作为合同的附件。鼓励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市建设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国家以及本市有关促进、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行业动态、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服务和评价信息以及信用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应当与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有关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并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平台信息采集和查询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向市商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对于能够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信息,市商务部门不得要求家政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二十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由其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并发放家政上门服务证。持有家政上门服务证的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家政服务活动时,应当出示上门服务证。
鼓励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将个人基本信息、从业经历等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和家政上门服务证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平台传送家政服务合同、服务评价等家政服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第二十二条 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对家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与家政服务活动有关的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调解组织可以对家政服务活动中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水电等费用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按照居民价格计费。本市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租赁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
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费补贴。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员工职业培训。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大赛。鼓励职业院校、社区教室以及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共实训基地向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开放。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不同类别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体检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体检费用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教育计划。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家政服务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用户购买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贴。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商业银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提供职工集体宿舍。鼓励将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
本市将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集体租赁公租房。
家政服务人员自行租赁房屋居住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第三十一条 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查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加入工会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加入工会的,可以参加工会举办的互助保障计划。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家政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法治、诚信教育,提升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评选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范畴。
第五章 行业建设
第三十四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相关部门提出立法或者政策制定建议,反映本行业相关事项;
(二)组织制定家政服务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出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的制定建议;
(三)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
(四)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家政服务人员体检、技能培训;
(五)其他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在市标准化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能力评定标准,由本行业组织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行业组织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家政服务人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经认定的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布家政服务技能等级薪酬指导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开展社会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
对本行业组织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对违反家政服务行业规范、行业组织章程,损害行业形象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依照章程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并将线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经查明属实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报送机构备案信息、未及时报送变更信息,或者报送虚假机构备案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人员备案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人员备案信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家政服务信息,或者报送虚假家政服务信息的。
第四十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家政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务人员着装统一、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在明显位置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或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
9、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年度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0%以上。
11、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设立投诉电话与投诉接待点,在 2 小时内妥善处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记录。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检查房屋共用部位(含建筑幕墙)的使用状况,属于小修范围的维修,金额 元(含)以内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金额超过 元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保修期满后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根据装修进度情况,每2天不少于1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6、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检修、维护和保养。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由专业单位管理、检修、维护和保养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属于小修范围的维修,金额 元(含)以内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金额超过 元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保修期满后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一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服务人员接到信息后须在五分钟内到现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半小时内到现场进行救助。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8、小区道路平整,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规范。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预案。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人员要求:专职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能处理和应对物业内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6:00—22:00站岗值勤,并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4、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大型物件搬出小区实行登记。
5、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出租安全管理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报告等相关工作。
6、提供车库(位)租用情况等信息、施工中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理走向、配合现场勘察、施工,提供现场秩序维护等配合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7、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五、保洁服务
1、小区内按政府相关政策及实际需要设置垃圾桶,每天清运不少于2次,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已配置的公共区域果壳箱或垃圾桶,每天清运不少于2次,保持果壳箱或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垃圾房每天冲洗不少于1次;
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
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要求进行分拣后再进行投放;
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应当拒绝其投放,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2、小区内建筑装修垃圾应集中堆放,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清运。
3、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高层电梯厅每天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多层楼道每天清扫1次,隔天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4、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1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1次,每半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5、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6、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六、绿化养护管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基本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灌木每年修剪不少于4次,保持观赏效果。
4、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绿地施肥每年不少于2次。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说明:关于房屋安全、房屋出租、流动人员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垃圾处理等所产生的管理服务费用,可以按照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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