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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岸保洁质量标准(河道水面保洁清理标准)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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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岸保洁质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治理和修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四十条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第四十一条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三条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河(湖)长制

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第五十八条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22日起施行。

2. 河道水面保洁清理标准

清洁村内塘沟。推动农户节约用水,引导农户规范排放生活污水,宣传农村人生活污水治理常识,提高生活污水综合利用和处理能力。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放沟等为重点,清理水域漂浮物。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清理随意丢弃的病死畜禽尸体、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严格按照规定处置,积极推进资源化利用。规范村庄畜禽散养行为,减少养殖粪污影响村庄环境。

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清理村庄农户房前屋后和村巷道柴草杂物、积存垃圾、塑料袋等白色垃圾、河岸垃圾、沿村公路和村道沿线散落垃圾等,解决生活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

清理废旧广告牌。清理张贴在墙壁、门口、电线杆、路标上的非法小广告、乱涂乱画等。

清理无功能建筑。清理残垣断壁、废弃畜禽圈舍、废弃厕所等。

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加大卫生防疫、健康生活等宣传教育,建立文明村规民约,提升村民清洁卫生意识。鼓励通过集体倡议,发动农民群众组织开展以“清洁家园”为主题的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各地在实施村庄清洁行动工作中,要按照环保相关规定就近妥善处置清理收集的各类污染物,防止出现次生问题和二次污染。在“五清一改”规定动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村庄内部村庄绿化、道路硬化等其他相关工作,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3. 河道保洁工作要求

河道污水处理需要特许执照,这是因为河道污水处理是技术水平要求比较高的,必须具有特定资质的专业治污队伍来承担,因此,相关部门对河道污水处理把关是很严格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河水污水处理不但要求有资质,有技术,还要配置先进的设备和设施,完全符合相关要求和达标,才能发给特许执照

4. 河道保洁收费标准

河道治理工程利润大约在9%至20%之间,一般河道治理大多由水利部门主管进行招投标项目,聘请专门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进行河道清理,河道疏通清疏,清淤排砂,防洪,抗旱工程以及航运功能等,这种治理需要大量的人工和机械设备,那么中间的各种费用算起来利润就非常可观。

5. 河岸保洁质量标准有哪些

答:ap保洁是公共区域保洁员。公共区域保洁员是专门负责和维护公共环境和区域的卫生及设施的保洁人员。按照不同风向和地点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使用保洁养护专用工具,从事街道、广场、大型室内集会场所等地的废弃物清除、垃圾清理,河岸设施养护,以及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

6. 河道保洁服务方案

确实搞好农村河道环境整治长效效管理工作,彻底改变河道脏、乱、差现象,确保河道清洁畅通,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有效改善农村水环境,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河道清理的标准一:河面静清洁做到三无:既无漂浮物,无工业污染,无畜禽类便直排、

二:河坡整治做到三无:无生产生活垃圾,无建筑废弃物,无杂物乱堆乱放、

三:河道畅通做到三无:无乱占河面、无乱填乱挖、无障碍物。

7. 河岸保洁质量标准要求

1、纪律观念淡薄个别人员没有上、下班的观念,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没有请销假甚至有人要电话催促才来上班,工作标准低绿化带、山墙边、楼梯扶手等地方还很脏,不能只扫大通道许多细小的地方不要不扫。

2、针对保洁员礼仪礼貌不规范等出现的问题,下一步保洁口将增加培训频次提高培训效果,实施礼仪礼貌互助组,同一班次人员互评礼仪礼貌感受,从心底让保洁员感觉到礼仪礼貌的提升不仅是对业主满意度提升而且对于个人的整体形象会有一个质的转变。

3、保洁员是做从事街道、广场、大型室内集会场所的废弃物清除、垃圾清理,河岸设施养护以及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讲文明、讲礼貌、守时守信遵纪守法家庭保洁是一项流动性比较较大的服务性工作,工作环境千变万化这就要求保洁员在工作过程中讲文明,讲礼貌。

8. 河道保洁费用标准

1、城镇规划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业主、从业人员及外来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保洁费、用于公共环境的卫生保洁。企业单位在“生产成本”中列支、有预算外收入的行政单位在“经费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列支。

2、城区范围内临街单位的“门前三包”区域可委托环卫部门进行清扫保洁,按每月2元/平方米收取保洁费。

3、宾馆、招待所按照每张床位每天0.5元的标准(可计入住宿费价格),每月按照实有床位总数的50%,向环卫部门计缴卫生保洁费。

4、进入城镇规划区内的施工企业,按工程建筑总面积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收取,由施工企业负责支付,用于建筑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清运。

5、居民小区保洁费的收取标准,安全示范小区每月每户8元,一般小区每月每户5元,零星居民户每月每户4元,用于小区卫生保洁及生活垃圾清运。

6、车辆市容保洁费收取标准,营运性车辆按每年每辆100元收取,营运性三卡及变型拖拉机按每年每辆40元收取,非营运性车辆按每年每辆20元收取,二轮摩托车、农用拖拉机等其他机运车辆按每年每辆10元收取。

7、进入城区内河道停泊装卸的船只,按船泊吨位收取保洁费,100吨以下(含100吨)每天5元,100吨以上(不含100吨)每天10元。

8、城镇规划区内对建筑物进行装璜、装饰、修缮的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缴纳建筑物装璜垃圾处置费。

9、瓜果、摊贩的卫生保洁费,每摊位每日1--4元;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业主(含个体加工场、熟食加工场)根据规模和经营项目,每月缴纳保洁费30--60元;其它零星店面(理发店、缝纫店、杂货摊位、加工修理等)每月缴纳卫生保洁费20--30元。

环境卫生,按国际著名公益组织君友会的解释是指人类身体活动周围的所有环境内,控制一切妨碍或影响健康的因素。

环境卫生之范围非常复杂而广泛,其内容大致包括:饮水卫生、废污处理(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食品卫生、病媒管制、工业卫生、公害防治(包括空气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噪音管制等)、房屋卫生等。

环境卫生是应用细菌学、生物学、昆虫学、化学、物理学、卫生教育学、气象学及工程学等科学方法及手段,管制可能引起疾病之事物与条件。环境卫生是随着人类之社会生活而演变,而今之社会环境不断的受到人为的改变。

环境卫生的问题成为自然生态系统,转化为人类生态系统过程中的问题。

由于人口之激增与集中都市,有关饮水卫生、废污处理、环境污染等问题,皆须用科学方法来规划、设计与管制,使环境能适于人类的生活,促进现代文明:保障全民有过着健康生活之标准,实现其健康长寿之天赋权利。国际君友会认为造成环境卫生恶化的原因,大都是人为的。

培养民众之公德心,也应该是改善环境卫生最具意义和有效的方法。

9. 河道保洁标准

各村委会: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长效管理,确保河道(塘)清洁畅通,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广陵区内部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镇村级河道管理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的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生活环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第四条 镇水利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镇河长办具体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督查工作,落实河长交办的各项河道管护工作,加大对河道督查考核力度。

第六条 农村河道管护标准:

(一)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水花生、浮萍),无漂浮物、渔网鱼簖、枯死树木,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二)河坡整洁,无垃圾,无违章搭建、取土,无扒坡种植。

(三)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杆植物,无挡水圩堰、埂坝。

第七条 河道管理应注重发挥河道的生态效应,做到“三个结合”,即与水环境保护结合,与水土保持结合,与堤坡绿化美化结合。

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的义务,禁止向河道内的河坡上倾倒生活、建筑垃圾;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各类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擅自布网设簖、打坝养殖;禁止在河坡上堆放物料、扒翻种植、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 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打井、挖土、埋坟、放牧和损坏植被。

(二)倾倒垃圾、家禽粪便、农药、倾抛秸秆、排放油污、酸碱液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圈圩、筑坝、扒翻种植,以及设置行洪、排涝、引水的障碍物等。

(三)擅自取土、采砂、盖房、堆放物料、兴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从事其他影响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活动。

第十条 为确保河道清洁畅通,根据河道管理工作量,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聘用河道管理员。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员的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及时打捞和清除河道内的漂浮物和水生植物,保持水面清洁。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予以制止,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清除或恢复原状。

(三)接受区、镇水利部门及河长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镇村委会汇报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加强安全防护施工作业,同一工作面必须三人以上,河道除草施农药时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 村委会及村级河长办职责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法,向村民宣传河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塘)长效管护,监督管理员做好日常管护工作,保持河面清洁、河坡整洁、河道畅通。对本村范围内的河道河塘管理做到全覆盖。

(三)坚决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清除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四)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督查,定期每年不少于12次对本村河道河塘进行检查,河长必须每月一次对管辖区域内河道(塘)进行督查并完成交办三联单,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并建立台帐,考评结果作为年终管护报酬的依据。

(五)教育管护人员做好安全作业,穿戴管护马甲,下水作业需穿救生衣,同一作业面不少于三人。同时每个管护人员必须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经费按下列原则筹集:

(一)镇级河道由省市区实行定额补助,镇政府配套。具体河道管护经费由市场运作方式决定;河道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所有收支凭证必须复印上交水利站。

(二)村组河道管理经费由上级补助镇政府和各村负责筹措解决,河道管护经费必须足额专款专用,所有收支凭证必须复印交水利站留存。

第十四条 为保证水质,改善环境,恢复提高河道引排能力,做到水系畅通,引得进、排得出,依据河道疏浚规划等相关要求,要依据实际情况对河道实行清淤工程,且实施轮番疏浚。

第十五条 河道疏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河道疏浚工作一般在冬春季节组织实施(当年12月至次年5月)

(二)河道疏浚工程申报程序为:由水利站根据本区域河道淤积实际,拟制河道疏浚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区水利局,并根据逐年实施计划,报省、市水利部门,待省、市批复后组织实施。

(三)河道疏浚工程实施时,需按省、市河道验收考核标准严格执行。

(四)河道疏浚工程结束后,镇验收小组在组织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区水利局提出验收考核申请,待区水利局会同农工办、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考核合格后,向省、市提出验收考核申请,并接受省、市考核。

(五)经省、市验收考核合格后,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领取以奖代补河道疏浚资金。

第十六条 河道疏浚经费按下列原则筹集:

(一)镇级河道由省、市、区、镇四级负担,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镇政府予以配套。

(二)村级河道由市、区、镇三级负担,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镇政府和各村予以配套。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及合同制,与河道管理专业队签订管护协议和承包合同,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责,保证河道管理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每月定期检查与考核每年不少于八至十二次(具体检查与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平常由镇政府授权水利站、财政所对管理工作进行每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发简要进行通报。镇政府凭考核年终拨付补助经费;对管理不善的追究责任,问题严重的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发或减发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会议、宣传栏、宣传戗牌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规定,宣传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农村水环境的重要意义,增强村民的管河护水意识,使维护农村河道清洁畅通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水利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河岸保洁质量标准是什么

保洁员就是负责某些地方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洁员是指使用保洁养护专用工具,从事街道、广场、大型室内集会场所等地的废弃物清除、垃圾清理,河岸设施养护,以及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保洁员做到日清日洁,光洁明亮。

清洁工即清洁工人,指那些负责清洁地方的工人,职务包括打扫、收集垃圾送到指定收集处等。一般专指清洁机构、公司、公众地方的工人。被人们赞誉为“城市的美容师”。

11. 河道保洁质量标准

清理河道的土石方量是多少?

题目告诉我们,河道的长度为2.1公里,即2100米,河道的底宽为2米,清理河道的深度为50公分,即0.5米,综合以上分析,显然是一条长方体的河道,我们按照长方体的体积计算公式,直接列式子计算:2100×2×0.5=21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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