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上海长护险,是对失去活动能力的老人一种家庭护理,(不存在护理补贴)由护理工在家对病人进行工时护理。
2.护理补贴是对進护理院进行护理的病人而言。就是有了长护险在进护理院时,可以扣除一部分的护理费用的交纳。
所以,长护险与长护险补贴是二种不同的待遇。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前言
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以及《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服务质量考核及评价。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一、总则
(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二)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
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
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
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
(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
(六)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二、术语
(一)机构托养
本规范所指的机构托养,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二)居家托养
本规范所指的居家托养,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合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长期需要专人照料或护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三)生活照料和护理
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
(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在服务对象的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基本能力训练服务。
(五)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基本的文化体育娱乐等休闲活动服务和一般性心理咨询引导服务,通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倾向,逐渐掌握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参与真实社会活动的机会。
(六)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
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合适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参与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七)辅助性就业
是指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因劳动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通过集中组织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辅助性就业机构包括工疗机构、农疗机构、托养机构中的劳动车间、庇护工场等。
(八)支持性就业
是指由专业就业辅导员专职辅助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能够在普通企事业单位(非庇护工场等专门雇佣特殊群体的工作场所)获得稳定、有收入的工作机会。直至服务对象顺利过渡、融入工作环境,工作能力得到提升,就业辅导员再逐步减少介入。
(九)运动功能训练
为已接受过医疗康复服务之后的服务对象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十)托养服务机构
本规范中提到的“托养服务机构”,指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
(一)机构要求
1、托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
2、服务场所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
3、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
4、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
5、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确保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6、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
7、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8、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9、政府兴办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
10、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机构,应在显著位置使用“阳光家园计划”专用标识。
(二)人员要求
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
1、管理人员
(1)应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类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
(2)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主要政策和专业知识。
(3)托养服务机构中的财务等专业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4)主要管理人员平均年龄不宜超过55岁。
(5)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2、专业人员
(1)内设医疗部门的机构应配备专业医务人员。
(2)应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能以满足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运动功能训练服务为原则。
(3)有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的,应配备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经过相应专业卫生医疗机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
(4)应配备至少1名残疾人就业服务指导员和1名能够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人员。
(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配备全职的专业人员,日间照料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整合利用资源。
(6)可根据实际需要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7)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对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3、服务人员
(1)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配备适宜的护理员。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最低不低于1︰5。护理员中男女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
(2)至少配备1名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人员。
(3)应熟练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残疾人特殊生理与心理知识培训。
(4)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并接受过托养服务与专业培训。
(5)提供服务时应统一着装,挂胸牌。
(6)每年至少参加12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活动。
(7)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善待残疾人,对待服务对象应文明友善、耐心细致。
(三)服务内容和要求
生活照料和护理
(1)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营养、合理配餐,制定每周食谱,能够提供点餐、加餐、助餐服务,尊重服务对象饮食习惯,使其得到合理、规律的膳食服务。
(2)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合理频率的身体清洁服务和衣物换洗服务,保持服务对象身体清洁、无异味,衣物卫生、整洁、得体。
(3)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起床、穿衣、就寝、脱衣、整理床铺、如厕等基本起居服务。
(4)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并在显著位置标示。
(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进行分级护理,并用记录卡片标注在显著位置。
(6)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按医嘱提供服药服务。
(7)护理智力残疾对象时,应注意观察和指导。避免因为理解障碍造成意外伤害。
(8)护理精神残疾对象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和监护。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由专业医技人员或在其指导下适时采取安全保护和监护措施,或转入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9)在护理过程中,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尊严,特别注意保护女性服务对象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10)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户外活动。在天气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每天保证服务对象到户外活动1小时。
2、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1)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适宜的培养与训练计划,并张贴在显著位置。
(2)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基本生活自理活动训练,使其能够自行洗漱、如厕、穿衣、吃饭等。
(3)在模拟家庭环境和劳动环境中指导服务对象学习简单家务和劳动,使其能够在协助和指导下完成煮饭、拣择蔬菜、整理床铺、洗衣服、打扫卫生等活动。
(4)应与服务对象的家属或监护人及时其沟通训练的内容和情况,以便服务对象回家时可以在真实家庭生活场景中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复巩固训练。
(5)可根据服务对象个体情况,设计适宜的训练课程,例如制作面食、烘焙饼干、缝制衣物等,发掘其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可能存在的其他潜力。
(6)训练考评结果应记录存档,并依此调整或完善训练计划。
3、社会适应能力辅导
(1)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中对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的描述和分级,为服务对象制定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计划。
(2)以适当方式为服务对象普及简单的礼仪知识、两性知识等基本社会行为准则和常识。
(3)每天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关爱服务。
(4)对心理和行为出现异常的服务对象进行关注,有必要时召集专业人员进行座谈分析,为其制定行为矫正方案。对于心理和行为出现极端异常、严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正常生活甚至人身安全的服务对象,应立即转介至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5)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教育培训、图书阅览、上网和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等服务,使其对社会和舆情具备一定的知晓度。
(6)在机构内开展适宜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比赛、展示或表演,使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兴趣和能力。
(7)指导服务对象在模拟超市、银行、医院、邮局、公共交通等简单社会场景中进行社会适应性训练,提高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定期安排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志愿者到机构内进行活动,鼓励服务对象接待访客或外出参加社区或社会公益活动,逐步拓展其在直接参与社会生活方面的能力。
(9)根据服务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的恢复和提升情况,适时调整社会适应辅导计划。
4、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
(1)组织有需要的服务对象开展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简单基本生产劳动,例如制作绢花、组配零件等。通过劳动帮助其活动肢体、锻炼大脑、集中注意力、协调手眼。
(2)服务对象参与生产劳动之前,应根据个体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3)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定、职业康复训练、职业介绍等服务。
(4)根据实际情况开设专业的劳动技能培训课程,开发服务对象的职业能力。
(5)有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开设庇护工场或与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建立职业康复车间,使部分服务对象实现辅助性就业,获得一定的劳动收入。为条件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支持性就业,进而实现社会性就业。
(6)合理处理劳动生产成果和可能获得的收入。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7)有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宜定期组织技能展示、竞赛等相关活动。
(8)定期开展身体功能评估和劳动能力评估,适时对服务对象的职业适应性进行测评和评价,及时调整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计划。
5、运动功能训练
(1)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适当的以运动功能为主的训练,指导其规范使用矫形器和训练器具,帮助其巩固医疗康复效果,使其身体运动功能得到恢复或代偿。
(2)有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服务对象的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简单技术培训,使其在机构之外也能够得到持续的运动功能训练。
(3)根据服务对象的身体情况,开展运动功能评估,适时调整训练计划。
(4)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转介到专业医疗康复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
(一)服务平台要求
1、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具备相关资质证书的托养服务机构及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机构,均可为服务对象提供居家托养服务。
2、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固定的经济来源。
3、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功能。
(二)人员要求
1人员配置
(1)配备能够从事残疾人护理和普通家务劳动的专业服务人员,其数量以满足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服务为原则。
(2)配备至少1名能够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服务人员或是社会工作者。
(3)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以满足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运动功能训练服务为原则。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下月起沈阳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提高》可知,新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幅度10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幅度25%。
2022年最新低保政策规定为必须是有当地的农业户口,同时其收入比最低标准的家庭,或者其他可以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低,才能申请低保的补助。申请以后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才可以正式地享受低保的补助。被选上低保户以后,国家的有关部门每年都会对其做出评估或者是审查。如果其家庭收入有好转,则将会取消领取低保的资格。
法律依据
《国家农村低保政策法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申请低保:
1、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2、家庭成员中有人拥有非生活所必须的高档消费品,例如:汽车,贵重首饰等,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3、好逸恶劳,有承包地且有劳动能力,却不耕种导致贫困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4、家庭成员中有人已经购买商品房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5、因过度装修房屋导致家庭贫困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6、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7、弄虚作假想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8、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
1.社会救助领域。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性工作;社会救助对象家计调查、摸底排查、业务培训以及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绩效评价、法律咨询、数据分析等事务性工作。
2.养老服务领域。对特困供养老年人(含机构供养和分散供养)、留守老人等困难老年群体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危机干预、社区参与、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涉老社会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开展为老助老服务。
3.儿童福利领域。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开展政策宣传、法制宣传、监护评估、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家庭探访督导检查。
4.社会事务领域。对困难残疾人开展家庭排查、需求评估、心理辅导、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和易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一、残疾人申请公租房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申请廉租房
1、申请人或者家庭成员有残疾的,可以免摇号优先安排在低楼层,方便残疾人居住;
2、残疾人申请廉租房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3、部分省市对困难残疾人的租金有一定优惠减免,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比如房管局。
2014年起,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运行,统称公租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可以优先安排公租房。
例如:2015年,南京市发布了住房保障“1﹢4”文件,推行“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机制”,全市范围内的公租房和廉租房统称为公租房。实物配租方面,保障对象不仅包括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将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人员也纳入其中。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及时给予住房救助,对配租实物公租房的在楼层、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根据其家庭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
公租房申请和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向户口、单位、务工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确定申请住房保障类型。
二、由社区对申请人进行受理,并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采集录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录入、公示并提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10个工作日)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采集身份证、住房证明等相关附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在系统中退回申请。公示期满后提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复审。(15个工作日)
四、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街道办事处系统中提交的申请人资格予以复审,并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户说明原因并在系统中退回申请。(20个工作日)
五、经过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户,列入轮候范围,待项目达到入住或预售条件后进入配租或配售程序。
二、家庭无障碍改造
并持有残疾人证的低保和低保边缘的残疾人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无障碍改造基本内容为:地面平整及坡化、卫生间改造、厨房改造、通道房门改造、室内照明线路改造、净居亮居改造、辅助器具适配。
申请办法
1.残疾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或贫困证明)。残疾人可以向户口所在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县(残联)提出申请;
2.县(区)残联工作人员入户核实确认,对于确认可以实施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填写《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登记表》,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改造方案。对于不符合改造条件或家庭环境不适宜改造的残疾人家庭要做好解释工作。
3.县(区)残联入户确认核实后,将所有可以实施改造的残疾人家庭汇总,将填写《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上报至市残联复审。
4.市残联复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反馈给县(区)残联,县(区)残联通过工程招标的形式,将改造工程承包出去,但在整个改造过程中要进行监管。
5.以工程质量和残疾人家庭满意为标准,市、县(区)残联对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县(区)残联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实名制录入。
温馨提示:
不是所有残疾人能够申请居家无障碍改造,部分省市是针对生活贫困、住房有改造价值、对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的残疾人家庭进行居家无障碍改造。另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重度、老年、多重残疾人或一户多残的家庭。
三、残疾人危房改造
农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在农村危房改造中优先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 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条件。
各地要在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上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倾斜照顾,优先安排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残疾人家庭,减免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房的相关规费。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结合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开发、保障性安居工程、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扶贫易地搬迁、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小城镇建设等项目,加大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的支持力度。
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以内,目前无房居住或现住房已鉴定为危房(C 级或 D 级),已纳入当地住建部门危房改造年度计划、具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存量危房改造户。
补助对象
1.困难户:像农低保等对象,他们建房一般由民政部门给予补贴;
2.迁村腾地户:为了更好地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的地方,将会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3.新农村建设户: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地方,由政府负责,对按照规划要求将给予补贴;
4.危房改造户:国家要求各个省市依据危房改造的方式、标准、成本需要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各种不同的情况,合理的确定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的分类补助标准,切切实实的减轻农户危房改造的困难。
申请条件
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目前,专门补助残疾人的项目有两个: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也就是说:没有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纳入低保,但没有限定残疾等级。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这项补助的前提是:必须是重度残疾人;同时还需要长期照护,具体标准是持续6个月以上。扩展解释一下,是重度残疾人,但不需要长期照护的,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要特别强调的是: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符合一项的只享受一项补贴,两项都不符合的,都不能享受。
至于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市具体情况确定,并适时予以调整。实际上,各省市的补贴标准差距非常大。
三、低保与残疾等级的关系
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残疾人可以按照其残疾对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具体情况,进而影响到家庭取得劳动收入的具体程度,结合家庭整体情况来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只要在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两方面符合相关规定,都可以纳入低保。
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情况下,残疾等级越高,纳入低保的可能性越高。特殊情况下,一家多个中度、轻度残疾人;或有一个残疾人,又有重大疾病患者;或者有中、轻残疾人,又有要供养的大学生,支出比较大等情况,也可以纳入低保。
也就是说:低保待遇与残疾等级有一定的关系,但没有一一对应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毕竟,低保要考虑的关键条件是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不能仅仅只考虑残疾情况。
在家庭情况较好、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把家庭中由他人供养、无业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方式只将本人纳入低保。这是唯一为重度残疾人留下的制度通道,请残疾人朋友一定注意。
四、不能干重活的肢体三、四级残疾人,能领取残疾补助吗?
综上可知, 肢体三、四级残疾人,为轻度残疾人。如果己经纳入低保范围,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如未纳入低保,则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不属于重度残疾人范围,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系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直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是我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中心现已成为一家集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于一体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开展的业务主要有聋儿康复、智障儿童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门诊等。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社会适应能力弱或出行障碍,多数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生活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供养或社会救助。
470元左右没有。没有。国家具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的补助有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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