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生活网 ,希望有你感兴趣的内容信息!关于商务合作,投稿,及其他相关问题及时联系我们!
月嫂保姆 内容信息及其服务信息!
保洁零干扰(保洁常态化) 浏览
在线Array

1. 保洁常态化

1,现在很多小区(村)都有核酸检测点,每天都安排人员检测;

2,常态化检测,取决于你和你所在的区(村)以及你的单位或者你工作的地方的要求,有的单位要求你48小时内的阴性结果,有的你去工作的园区或者单位要求你有48小时内的核酸阴性检测报告,比如去大厦做保洁,去小区做装修啥的;

3,如果你每天居家办公,理论上你不接触外界,但是可能单位也要求你每一天或者每两天做一次等等;

4,综上,做与不做,多久做一次,都是取决于综合因素的。

2. 常态化保洁机制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力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建设,根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绿化市容局制订的<杨浦区关于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推进全程分类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杨府办发﹝2019﹞1号)、《关于开展本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杨分减联办﹝2018﹞5号)等文件精神,现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普遍推进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全面建立我区各中小幼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继续提高全体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意识,探索实践长效的生态文明绿色发展宣传机制,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建设美丽上海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有利于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贮存工作,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2019年,区教育局所属中小幼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全部实现“四个规范”,即分类容器配置规范、分类物流渠道规范、保洁人员作业规范、宣传告知规范;到2020年,学校生活垃圾分类质量(生活垃圾分类纯度)明显提升。

三、实施范围

我区各中小幼学校(含民办)及区教育局所属各其他教育单位等。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资产管理中心牵头,各单位落实)

依照有关要求,指导本系统各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的规范设置与日常管理,并建立和完善校内生活垃圾分类台帐制度。

(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日常监管(资产管理中心牵头,各单位落实)

配合区分减联办、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做好对本系统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垃圾分类实效等工作的各类专项检查、自查等。

(三)开展垃圾分类进学校、进班级、进社区、进家庭的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德育室牵头,各学校参与)

多途径、多形式、多层面开展以垃圾分类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小手牵大手,加强垃圾分类的家庭教育指导。

(四)“垃圾分类主题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培育环保素养(高中成职教科牵头,各高中学校参与)

深入发掘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育人价值,将“垃圾分类”校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努力形成从“个人”到“集体”、从“校园”到“社区”,从“行为”到“文化”的杨浦垃圾分类新气象。

(五)做好普法培训工作(各单位落实参与)

在区分减联办、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对我区中小幼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的普法培训,组织开展垃圾立法宣传进学校系列活动,普及垃圾分类及立法知识。

(六)在全区性的学生科技活动中开展垃圾分类主题活动(少科站牵头、各中小幼学校参与)

在杨浦区中小学科技节、杨浦区中小学生“节能小当家”活动、杨浦区中小学科技社团联盟体互动展示等全区性大型学生活动中,组织开展以垃圾分类相关内容为主题的各类活动。

(七)组织开展“践行新时尚 争做好少年”雏鹰争章行动(团工委牵头,各中小学团队组织参与)

学校大队部组织少先队员开展“践行新时尚 争做好少年”雏鹰争章行动。通过“六个一”系列活动(一次专题学习、一次场馆探究、一次主题演讲、一次雏鹰假日小队活动、一次社区志愿活动、征集一个金点子),争得“垃圾分类”特色章。通过系列活动,动员区域内少先队员参与垃圾分类,争当城市环境守护人、垃圾分类宣传员和绿色文明志愿者,在践行新时尚、宣传新时尚中,小手牵大手,争做新时代好少年。

(八)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典型宣传(宣传科牵头,各单位及部门落实参与)

基层各单位全面营造垃圾分类的宣传氛围,通过标语、海报、广播、黑板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与载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至教育工作党委宣传科邮箱jyjxck486@163.com。宣传科收集汇总本系统各单位及部门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定期向区分减联办报送,通过“上海杨浦教育”双微平台予以推送;同时,对接市、区主流媒体多角度、多侧面、多手段地开展宣传报道,助推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往深里走,往实里走。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教育局成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部署、协调本系统各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本系统各单位是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完善有关工作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多方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按照区政府的制度标准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考核;将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纳入年底学校考核指标。

3. 环境卫生常态化保洁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

农村环境保护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农村的和谐稳定。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不仅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任务,更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运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摒弃陈规陋习,培养他们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强化他们的环保意识。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强化落实目标责任。环保部门应不断深入农村,检查督促环保法规的落实情况以及环境监测、监察情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执法监督,建立环境报告制度,促进有关部门真正把环境管理和生产管理有机结合;在乡、村、组三级建立乡(镇)长、村主任、组长负责的农村环保责任机制,细化任务,加强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促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是加大综合治理,全面开展环境整治。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固体废弃物治理、人畜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落实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措施,率先针对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突出地区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危害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如:清理积存垃圾和其他有碍观瞻的杂物以及污水,重点治理农村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倒乱流、乱种乱养、乱贴乱画等“十乱”现象。

四是设立环治基金,建立环保长效机制。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并建议设立专项基金,重点解决所辖地区污水和生活垃圾的处理。有条件的乡镇应该征收垃圾处理费,设专(兼)职乡村环卫人员,担负一定范围的保洁和环境卫生监督职责。同时,成立专门的农村基层环保管理机构,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处理好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保护饮用水水源。要积极探索农村保洁有偿收费制度,采取政府投、乡镇帮、村级为主的方式,确保农村环卫整治和保洁工作有经费保障。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区别

从环境管理角度看,二者关系如下: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基本是在几个行政村或者一个镇开展,具体开展范围要由有关部门提供的

资金支持为基础,按照有关整治规划要求确定,如果资金量小,1个行政村也可以算作连片整治。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是典型示范作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进一步深化,是更大面积的典型示范,要探索出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村环境治理之路。

4. 常态化保洁是什么意思

指:无垃圾堆放、无污水横流、无杂物挡道,日常生产生活用品堆放规范有序,主次干道两侧环境干净。

扩展资料

一、健全机制,组织到位。该镇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镇长霍明星为指挥长,其他班子领导为副指挥长,各片片长、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韩陵镇人居环境集中整治指挥部,具体负责工作的上传下达和督导。

各行政村各主干道要配齐配强保洁人员、管护人员和监督人员,村保洁人员数量不低于村庄人口数的2‰,要健全并严格落实门前“三包”、村庄保洁评比、监督、经费保障等制度,巩固垃圾集中整治活动成果,实现农村保洁的长效化、常态化。

二、建立台账,责任到位。在各村建立了工作台账,把全镇所有村庄、道路、集贸市场及道路两侧的绿化带、沟渠坑塘、坡岸等整治任务细化到每位村干部,分路段、分区域,明确责任和工作标准,清垃圾、清理杂物和小广告、治理污水、治理残墙破院。完善垃圾回收设施,确保集中整治活动扎实推进、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开展评比,奖惩到位。根据工作情况,该镇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评比,每次评比的成绩计入年底综合考评成绩。评比成绩将与村干部绩效工资挂钩。

在相关检查评比中,优秀的村,奖励村支部书记2000元,当月村干部工资上浮30%;活动差的村,罚支部书记2000元,支部书记降为副支书、是副支书主持工作的停职检查,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当月该村干部工资下调30%。

5. 常态化保洁机制五个方面

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

1、乡村环境卫生

(1)、清理柴草垛。有条件的村屯,农户家庭柴草全部远离村屯,集中堆放;其他村屯和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农户家庭柴草也要在房前屋离开街路进行堆放,设置固定围栏,隔离火情和防止猪拱鸡刨。

(2)、清理垃圾、粪堆。彻底清理路旁、宅旁生产、生活垃圾,每10个农户设置一个垃圾箱,每天清理一次垃圾并及时运出屯外,放到指定垃圾堆放场;设置农家肥积造场,屯内禁止积肥,五月一日前原则上要求农家肥全部进地,确实不能进地的要堆放在屯外积肥场;养禽数量超过200只、养畜数量超过20头的要集中在屯外牧业小区饲养,逐步实现人畜分离的目标。

(3)、清理路障。全面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影响村容屯貌的陈规陋习,特别是乡村沿路商户门前要重点整治,达到乡(镇)、村、屯道路整洁、通畅,道路两侧整齐、洁净的标准。

(4)、清理路边沟。要坚持常年清理路边沟,重点是春秋两季,要对屯内路边沟彻底清理、达到干净顺水、无污物、无异味的标准。

(5)、清理庭院。商户、农户门前实行“三包”,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做到宅院物料有序堆放,房前屋后干净整齐。

2、基础设施建设

(1)、建硬面化道路。有条件的村要达到户户达标准,其他村要逐步达到屯屯通。

(2)、建排水沟。路边全部修建排水沟,有条件的村屯屯中道路两侧排水沟要达到硬化、固化标准,农户门前过板尽可能统一。其他村要达到排水顺畅。

(3)、建围墙或栅栏。成街基的村屯,农户庭院围墙或栅栏尽可能整齐划一。生态村、环境村、新农村示范村要率先实现。

(4)、建垃圾堆放点。要根据需要建设垃圾统一堆放点(场),以便统一掩埋、处理。配置必要的环卫设备设施,设立村屯专职保洁员进行有偿服务,实现村庄保洁常态化。

(5)、建无公害化卫生厕所。生态村、环境村、新农村示范村要统一标准、统一区位、统一建设。其它村结合实际也要尽可能多建卫生厕所。

(6)、建牧业小区。生态村、环境村、新农村示范村要率先达到畜禽圈舍和农户住宅分离标准,其它村也要逐步实现畜禽圈舍和农户住宅分离标准。实现畜禽养殖小区化,推进生态健康养殖的目标。

(7)、建农民文化活动场所。加大推进镇、村公共活动场地、农民休闲场地和健身运动场地建设力度,有条件的村要在今年实现公共活动场地的目标。

(8)、建标准化、实用性粮食仓储设施。逐步彻底消灭“地趴粮”。

(9)、建沼气池。加快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建设,棚膜园区、养殖专业屯和牧业小区要集中建设大型沼气池,鼓励、扶持农户建设户用沼气池和四位一体生态沼气池。

(10)、建立村屯环境管理长效机制。6月末前,全镇15个行政村要全部建立起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各村要把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制度张贴上墙,“五清”工作、村屯要有专人管、专人干,固定队伍、固定岗位、固定标准、固定任务、固定时间、固定责任。

3、村屯绿化美化

(1)、村屯绿化。大力推进村屯绿化工程。生态村、环境村、新农村示范村村屯所有道路、街路两侧在今年要全部实现绿化全覆盖,有条件的可多栽植一些风景树,条件差的可栽植本地树种。其他村每村要绿化一个屯,每屯要绿化一条街或路。

(2)、村屯美化。村屯内主要干道及巷道两旁、农户房前屋后要全部栽种花草,花草品种不限,高矮不限,总之,村屯内主要干道及巷道两旁、农户房前屋后不能有空白地,确保我镇农村美化工作在今年上一个新台阶。

6. 保洁常态化标识

三会: 会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会扑救初起火灾; 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三化: 管理标准化;标示明细化;宣传常态化。

7. 环卫工人日常保洁常态化

一是系统化。

就是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进行整体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通过试点建立跨区域的大气环境管理机构和全流域的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建立完善地区及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国家公园制度,在重要生态功能区推进山水林田湖的大尺度系统保护和修复,推动环境管理体制的整体化。同时,将加大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的整合,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环境保护的要求更直接体现在市场价格、市场预期、市场交易中,推进管理手段的综合化。

二是科学化。

绿色创新是最活跃的创新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不断涌现,为解决今天的环境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案。而观测、智能和计算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各种环境问题的机理、成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提供了新的手段,为制定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提供科学支撑。同时,加强政府、科技界、媒体、公众的交流和对接,将科学术语转变为公众语言,努力提升大众科学素养,使更多的人成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理性倡议者、科学监督者和积极实践者。

三是法治化。

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为标志,中国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取得明显进展。大气、水、土壤、核安全等法律法规已经或正在制修订,环保法制体系不断完善。开展中国特色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开展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从严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随着环境监管执法趋严趋实,环境守法态势正在形成。

四是精细化。

就是改变过去粗放式的环境管理方式,将区域、流域或污染类型进一步细分,将各级责任分解落实到控制单元和网格,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目前,环保部已将一些重点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排查排污清单,针对性制定治理措施,并明确责任人,确保监管有效到位。

五是信息化。

就是实现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应用与融合。

8. 保洁常态化 管理长效化

五指的是五个部门,即交警直属四大队、综合行政执法金园大队、公安分局特巡警、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勤指的是联岗联勤。”据“五勤联动办”主任卢云介绍,建立“五勤联动”队伍的出发点是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切实解决交通秩序、市容秩序、治安秩序、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道路畅通有序、市容市貌整齐规范。

9. 做好日常保洁常态化保洁

为使公厕的保洁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实施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长效管理目标 通过对各类公共厕所进行长效管理,使公厕卫生状况持久改观,达到卫生厕所标准,营造良好的卫生、投资和旅游环境。

二、长效管理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范围内由城管系统直接管辖的环卫厕所和各街道办事处(镇)及各类开放性经营服务场所的社会厕所。

(二)内容:在强化公共厕所日常卫生管理的基础上,长期整治各类公厕存在的“脏、臭”问题。

三、长效管理内容 1.将公厕管理纳入城管局等单位的目标管理范围进行考核,实施长效管理。 2.坚持相关单位定期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城市公共厕所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以通报的形式在全区通报。对长期达不到基本卫生要求的公厕,城管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处罚规定》予以严处。

(一)城管部门负责环卫厕所的长效管理工作,对范围内达不到管理要求的各类公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文化部门负责各类文化娱乐经营单位附设卫生间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所属厕所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四)卫生部门负责各类医疗机构所属厕所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五)林业绿化部门负责公园内公共厕所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六)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内公共厕所的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七)环保局负责对“脏、臭”问题严重的公厕内空气质量进行采样监测,为依法处罚提供依据。

(八)工商分局负责对所管辖单位内的公厕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九)其他社会厕所如车站、宾馆、饭店、加油站等的公厕由产权和管理单位负责督导检查等长效管理工作。

(十)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本辖区内的各类公厕的监督。

各行各业负责自己管辖的单位厕所的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

10. 保洁常态化工作落实情况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水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 河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属地责任、规划先行,系统治理、修复功能,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控地下水开采等多措并举,逐步实现河湖贯通、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河湖保护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河湖相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湖保护和治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涉及河湖保护和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河湖,因生产生活等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违反河湖保护和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湖保护和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进行全面调查和科学评估,通过论证、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编制重点发展区规划以及谋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 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域岸线空间管控、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的总体要求,保护和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主体,允许或者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并作为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等管控规定,实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维护河湖岸线自然形态。

第三章  治理和修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开展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统筹、全流域全过程治理、各部门协同,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功能修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河湖的规划、土地、项目,依法查处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进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畅。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依法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在紧急防汛期,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依法作出紧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划水质标准,依法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期限,结合河湖水体纳污承载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入河湖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河湖生态保护需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取缔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河湖水体。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保洁责任制,建立河湖保洁常态化巡查制度,完善沿河环湖区域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河湖保洁,及时清除河湖内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劝阻和报告向河湖倾倒垃圾等损害河湖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加强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结合水利工程的兴建和改造,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因地制宜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河(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河湖保护与修复,改善河湖水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引足用好引江、引黄等外调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河湖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性生境。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用水的,各级财政应当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经费。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健全用水约束、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取用监测监管、税费调节等机制,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河湖蓄水,统筹防洪安全与雨洪利用,通过水库增蓄、河道拦蓄、河系连通等,加强优化调度,提高河湖雨洪调蓄能力;实施清淤疏浚,建设蓄水工程,增加河湖蓄水空间,提高河湖补充地下水能力;改善湿地生态状况,提升地表水质,保护地下水质,逐步修复地下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推进河湖库渠等连通工程建设,结合恢复河湖水系自然生态环境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控的全省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水系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蓄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冀中南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构建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以及白洋淀、衡水湖等水网体系;冀东北地区构建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汀、桃林口等水库的多库联合调度的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调水为补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应当坚持采治结合、流域统筹,兼顾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明确禁采期。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管理机制,支持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按照河道采砂和整治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的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道采砂量,缓解河道采砂压力。

 第四章  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维护河湖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饮用水源保护,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达标和规范化建设;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加强山地植被养护,扩大林草覆盖面积;组织开展沿河环湖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保护湿地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源头管控,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河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取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 严格审批穿、跨、临河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运动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应当符合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第四十条 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进行引水、阻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设的,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和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水流的现状。

第四十一条 穿、跨、临河湖以及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监测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河流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作为重要饮用水源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湖实行生态保护补偿。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河湖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和治理。

第四十三条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等物资;

  (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擅自围垦河道;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七)违法向河湖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和其他废弃物;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及河湖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的保护,对涉及河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和整理,推动河湖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 大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展示、河道水系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化旅游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大运河沿线区域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整合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河湖水质、水量、水生态、排污口、采砂以及河湖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现象严重的区域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其他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共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协商河湖保护和治理重大事项,共同做好省际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区域协同机制,加强市际、县际协调联动,协商重大事项,共享监测信息,推进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保护和治理考核制度,将河湖保护和治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和治理职责进行督导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 对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章  河(湖)长制

第五十三条 本省实行河(湖)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镇、村五级河(湖)长组织体系。乡镇以上设立总河(湖)长。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级总河(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联防联控,督导检查本级河(湖)长、下级总河(湖)长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以上河(湖)长对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检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对河湖违法侵占、采砂、堆放、倾倒、建设、排污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河湖突发问题。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责任河湖巡查,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督促落实河湖保洁等工作。

第五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湖)长、河(湖)长对下级河(湖)长和本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工作任务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并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对督察、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办,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有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按照规定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湖)长公示牌,标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责任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牌。

第五十八条 乡镇以上河(湖)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及时交办、协调处理。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与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省河(湖)长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责任追究、河(湖)警长、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应当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变更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的;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的;

  (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修复补救措施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现危害堤坝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等情况,未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11. 精细化保洁常态化

坚持宣传教育常态化。动员一切力量,通过全媒体、多角度、立体化方式,聚焦公益宣传、舆论引导、文明教育、典型培树等重点,持续宣传报道我县创文动态、成绩、经验、亮点,不断扩大和提升创文覆盖率、知晓率、参与率、支持率。

坚持志愿服务常态化。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体制机制,加快县级领导、科级领导志愿服务注册力度,实现公职人员志愿注册全覆盖,精心设计志愿服项目,领导带头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在全县促进形成人人参与志愿服务、人人助力文明创建的浓厚氛围。

坚持精细管理常态化。不断提升城市常态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把精细要求落实在文明交通、文明窗口、文明社区、文明路段、背街小巷、老旧小区、集贸市场、临街门店、城乡结合部等方方面面,落实在城市管理的全过程和每一个细节,让一花一草一木、一人一言一行都折射文明合阳的优秀品质和时代魅力。

坚持全面提升常态化。把群众监督、常态督导、发现问题、整改提升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必要手段,勇于自揭伤疤,敢于直面问题,及时查漏补缺,积极实施城市功能、文化、生态、治理能力等多方位全面提升计划,不断推动文明城市迈向深入、提质晋档。

坚持群众参与常态化。人民是城市的主人,也是文明创建的主体力量,要使群众在创建中增强获得感和满意度。通过一点一滴解决群众身边一个又一个的具体问题,让群众看到问题在解决,环境在改善,城市的品质在提升,要发动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个人都投身创建、支持创建,确保文明城市始终拥有源源不竭的动力。

坚持领导包抓常态化。抓关键少数、抓一把手是全国文明创建创成制胜的重要法宝。必须继续坚持县级领导担任街长路长制、常委领导包联城市社区制等领导包抓工作制度,包行业、包区块、包整改、包督导、包协调、包达标,不断发现问题,督导协调,解决难题,跟进提升。

联系时,请说明在(生活网) 看到的
电话:
时间:1点-24点
地址:
微信:

商务微信

合作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