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表彰名单
全国助人为乐模范(15名)
姓名 备注
万佐成、熊庚香(女)夫妻 万佐成系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石泉村村民;熊庚香系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石泉村村民
王兰花(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星镇王兰花热心小组党支部书记
王绶琯 生前系北京天文台原台长、名誉台长,中国天文学会原理事长、名誉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余善伟 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志愿服务联合会会长
完德尖措(土族)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热贡龙树画苑画师、青海省一级民间工艺师
张莹莹(女) 广东省深圳市雨燕残疾人关爱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张桂梅(女,满族) 云南省丽江华坪女子高级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
张菊香(女) 辽宁省金秋医院名誉院长
张超凡(女) 吉林省超凡梦想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周永开 四川省达州市纪委离休干部
周维忠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仪征市供电分公司滨江业务所运维采集班副班长
都贵玛(女,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脑木更苏木牧民
曹鹏 上海交响乐团离休干部
崔崑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中国工程院院士
蒋诚 重庆市合川区隆兴镇玉河村村民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10名)
姓名 备注
王亮 陆军步兵学院学员
朱海义 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城关镇青泥社区居民
汪勇 湖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江汉分部经理
张旭峰 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东关镇后坡居民
陈陆 生前系安徽省合肥市消防救援支队庐江县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
陈素珍(女) 福建省蓝天救援防灾减灾中心总队长
拉齐尼·巴依卡(塔吉克族) 生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提孜那甫乡提孜那甫村护边员
赵利 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云街道管家洼村村民
盛恩利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眉山市彭山供电分公司谢家供电所台区经理
崔译文(女)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
全国诚实守信模范(13名)
姓名 备注
王刚 武警新疆总队某支队支队长
支月英(女)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澡下镇白洋教学点负责人
刘习明 长沙生殖医学医院院长
杜海宽 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包头西机务段包头运用车间电力机车司机
杨波(苗族)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宋金和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博物馆日军侵华罪证陈列馆分馆馆长
周飞虎 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重症医学科主任
胡拥军(哈萨克族)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一八一团六连职工
郭万刚 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八步沙林场党支部书记、场长
徐振明 吉林省通化市革命烈士陵园管理中心离休干部
谢立亭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牌坊街社区居民
路生梅(女) 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人民医院退休医生
糜林 生前系江苏省镇江市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全国敬业奉献模范(22名)
姓名 备注
艾爱国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焊接顾问
尼玛扎西(藏族) 生前系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党组副书记、院长
刘虎 生前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 祁发宝系新疆军区某部军官;陈红军生前系陆军某边防团营长;陈祥榕生前系陆军某边防团列兵;肖思远生前系陆军某边防团班长;王焯冉生前系陆军某旅班长
孙景坤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山城村村民
李俊贤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原院长、总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
李夏 生前系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荆州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县监委派出荆州乡监察专员
杨孟飞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五研究院探月工程三期探测器系统总指挥、总设计师,中国科学院院士
邱海波 东南大学副校长,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
何巧(女)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磁器口派出所民警
汪品先 同济大学海洋与地球科学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
张连钢 山东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别专家
张伯礼 天津中医药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张定宇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公共卫生总师
竺士杰 浙江宁波北仑第三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桥吊班大班长
赵庆祥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邢台供电分公司桥东供配电中心供电抢修一班班长
黄诗燕 生前系湖南省株洲市政协副主席,中共炎陵县委书记
梁小霞(女) 生前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内一科护士
景海鹏 中国人民解放军航天员大队特级航天员
赖宣治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七星小学副校长
樊锦诗(女) 敦煌研究院名誉院长
戴明盟 中国人民解放军91910部队部队长
全国孝老爱亲模范(8名)
姓名 备注
刘羲檬(女) 哈尔滨师范大学学生
张志旺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码头李镇王明庄村村民
张顺东、李国秀(女)夫妻 张顺东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乌龙镇坪子村芭蕉箐小组村民;李国秀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乌龙镇坪子村芭蕉箐小组村民
张舜华(女) 安徽省芜湖市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退休医生
陈重私 中建一局北京分公司海口国际免税城项目部机电部机电工长
段肇谊(女,土家族) 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道竞业里社区居民
徐玲玲(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老干部科二级主办
章宬(女)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工
第八届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名单
序号 姓名 职业
1 李增军 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堂上村原党支部书记
2 李斌 北京公交集团941路乘务管理员
3 张琳 中国联通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4 张莉华(女) 北京利民恒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5 彭兴利(满族) 北京市怀柔区喇叭沟门满族乡中榆树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6 周儒欣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7 王伟 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道双河北里社区居民
8 梅爱平(女) 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魏太务村村民
9 杨晖 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10 魏丰 生前系天津市宁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离休干部
11 王金铃 中央储备粮天津武清直属库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报账员
12 崔蕴 天津航天长征火箭制造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副主任
13 王辅成 天津师范大学退休干部
14 林则银(女,布依族) 天津市北辰区瑞景街道宝翠花都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15 高燕梅(女) 天津市河东区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16 王玉华(女) 天津市南开区学府街道月环里社区居民
17 未淑云(女,蒙古族)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建局退休职工
18 邝秀兰(女) 河北省望都锦秀影城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 苏海东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姜各庄镇滨海村渔民
20 李铁申 河北省承德市审计局驾驶员
21 杨爱公 河北省邯郸市涉县辽城乡石门村村民
22 范振喜(满族)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周台子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23 汤宝俊 生前系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四级警长
24 杨会芳(女)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幼教特教中心教师
25 王雪(女) 山西锦丰泰和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6 高文毓 生前系山西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退休干部
27 甄利民 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28 冯玉堂 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红道养老院院长
29 温军 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博诚蔬菜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30 郭子涵(女) 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附城镇台北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
31 宰红斌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正高级工程师
32 王春仙(女)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侯城乡惠安村村民
33 张子玉 山西省吕梁市泰化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34 付兵兵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艺之苑学校党支部书记、校长
35 谷瑞刚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居民
36 张春生(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委办公室科员
37 卢仁峰 中国兵器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焊接技师
38 巴特尔(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玉泉区大队南二环路消防救援站站长
39 韩佳彤(蒙古族)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同心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40 乔来生(女)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布哈岱村村民
41 程凤娟(女)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神庙村村民
42 朱天民 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西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43 牛红生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采油作业三区齐7站站长
44 兰郡泽(满族) 辽宁省抚顺市龙兴运输有限公司职工
45 史忠玲(女)、毛桂艳(女) 史忠玲系辽宁省朝阳环境集团机扫公司一线清扫职工;毛桂艳系辽宁省朝阳环境集团垃圾排放分公司移动垃圾箱保洁员
46 郭旗(女) 辽宁省盖州市众力佳和多宝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经理
47 刁克剑 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信息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48 许迎春(女) 国家管网北方管道锦州输油气分公司职工
49 郭丽华(女,满族)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大四家子镇扎兰村村民
50 钟敬英(女) 吉林省通化市正尚丰商贸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
51 杨琳(女)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园区阳光口腔门诊部执业护师
52 张吉林 吉林省白山市个体出租车驾驶员
53 谷凤杰(女) 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三道河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54 于砚华(女,满族)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就业服务局党总支副书记、副局长
55 吴亚琴(女)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山花园社区党委书记
56 张清江 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三个顶子村村民
57 赵艳霞(女,满族) 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大阳镇得胜村妇联主席
58 王丹阳(女) 黑龙江大学学生
59 刘显富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快乐义工志愿服务总队志愿者
60 孙刚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个体货车驾驶员
61 李刚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驾驶员
62 张发祥 北大荒集团黑龙江饶河农场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63 孟繁中 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64 高馨玉(女)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DNA检验大队大队长、主任法医师
65 刘明启 黑龙江省北安市杨家乡新荣村大架子屯村民
66 赵红娣(女) 上海市白玉兰开心家园家庭服务社社长
67 王怀花(女)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银河小区居民
68 刘燕飞 华侨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
69 严正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团队长
70 施德华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讴象社区居民
71 王友农 生前系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72 衣爱娟(女) 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梅桥村村民
73 陈帼英(女) 上海巴士电车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74 马善民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分公司锦屏支局支局长兼投递员
75 许鹏 生前系苏州蓝天救援队队员
76 杨晓君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山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队员
77 李爱云(女)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退休职工
78 陆旭东 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西城中队二级警长
79 沈亚秋(女)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城中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80 张景宏(女)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卫生院退休职工
81 朱丽华(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丽华中医诊所所长
82 沈云如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公安局虹星桥派出所民警
83 杨明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锦绣学校教师
84 陈金英(女) 浙江省丽水市兴华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
85 俞明德 浙江省温岭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86 林爱莲(女)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龙祥村村民
87 俞细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96812部队49分队技师
88 戴清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科技局离休干部
89 闻国庆 安徽省池州市第二中学退休教师
90 严明友 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朱湾镇朱湾中学退休教师
91 余静(女)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花石乡大湾村党总支第一书记
92 刘双燕(女) 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93 蒋荷芝(女) 安徽楚源工贸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94 吕云娥(女) 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儿科原副主任医师
95 游文晃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祥店社区居民
96 彭松辉 福建省漳州市名安工贸有限公司生产主管
97 汤金德 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坂里乡新春村村民
98 傅光明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99 杨春 生前系福建省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100 杨善文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大田乡中心小学教师
101 黄思林(女)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半岭村村民
102 江满凤(女) 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龙潭景区保洁员
103 周发春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鲇鱼山镇礼城村村民
104 胡红霞 (女) 生前系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南溪乡南源村村民
105 钟光平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佐龙乡富裕村党支部书记
106 廖竹生 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对坊乡半迳村村民
107 孙滨生 航空工业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飞机钣金工
108 周林香(女)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仙岩镇吴家社区塘底小组村民
109 曹有红(女) 江西省鹰潭市特殊需要儿童康复中心主任
110 田象霞(女)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工人新村南村街道西区社区党委书记
111 徐军 山东省临沂市孤贫儿童心理辅导志愿者服务团团长
112 路兴路 山东省济南信息工程学校学生
113 陈淑明(女) 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崖子镇申家村村民
114 王传喜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卞庄街道代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
115 班书举(女)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梅家埠街道玉河村村民
116 徐秀玉(女)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城阳村社区居民
117 李东亮 河南省商丘市帮扶商丘好人协会会长
118 牛振西 河南省郑州市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队长
119 赵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120 尚广强 河南宏达木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121 贺新义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孟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122 周遂德 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颍川街道东关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123 孙梅丽(女)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涧河街道永兴社区居民
124 姚海军 河南宇信物业管理公司职工
125 刘发英(女,土家族) 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花坪小学副校长
126 黄思镇(土家族) 中国人民解放军91917部队下士
127 万其珍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三里乡大沙河村村民
128 熊子勋 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政协文史委员会原副主任
129 孙红梅(女)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七一三工厂高级工程师
130 易从梅(女) 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鸣凤镇北门村村民
131 赵福兰(女,壮族)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郑集镇八庙村村民
132 徐金娥(女) 湖南省汨罗市爱行天下志愿者协会会长
133 黄厚瑜(女)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老干部服务中心离休干部
134 段意花(女) 湖南省益阳水文站退休职工
135 黄黎明 湖南省娄底市广播电视台主任记者
136 谢运良 湖南百捷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长
137 邹晴(女)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学院学生
138 彭艮凤(女)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花门街道排头村村民
139 李慧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心血站退休干部
140 柯石磷 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靖海镇中心小学退休教师
141 谢惜丹(女)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江东镇谢渡村村民
142 李兰(女) 广东省茂名市社会福利中心主任
143 张忠德 广州中医药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
144 管向东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145 陈燕梅(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中心小学科研主任
146 胡珍(女) 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
147 李莎(女) 生前系华南理工大学第七届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148 谭连乔(女,毛南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水力发电总厂退休职工
149 唐基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金鸡镇富民社区居民
150 陆秀缎(女,壮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林逢镇东养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151 曾馥平 中国科学院环江喀斯特农业生态试验站常务副站长
152 杨宁(女,苗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江门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153 唐翠玉(女,瑶族)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六也乡茶油村妇联主席
154 廖木森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安平镇中庆村村民
155 闫文英(女) 海南省五指山市鸿雁爱心志愿者协会理事
156 李王花(女) 海南王花爱心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157 亢会元 生前系江苏南通三建公司富力海洋公园项目部工人
158 柯昌芳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中分公司石盘13队退休职工
159 徐咏梅(女) 海南天地人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60 符木里(黎族) 海南省儋州市南丰镇中心学校教师
161 农国切(壮族)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消防救援站特勤分队分队长
162 陈霄 生前系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文罗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委员
163 王日芳(女,黎族)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七坊镇高石村村民
164 袁镇涛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退休干部
165 刘鸿 重庆市江津区洪江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166 彭勇祥 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五龙庙社区个体经营者
167 刘明静(女) 重庆市铜梁区少云镇关溅小学教师
168 袁玉兰(女) 重庆市万州区武陵镇椅城社区居民
169 李顺清 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盐井村村民
170 来代俊 重庆市梁平区仁贤街道白鹤村村民
171 张崇华(女)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纳溪区税务局退休干部
172 梁强 四川省遂宁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原主任
173 鲁鹏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共产党员服务队队长
174 樊建川 四川省建川博物馆馆长
175 李凯 西南石油大学党委宣传部网络文化与管理科科长
176 张信威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九所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
177 梁宗安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
178 董贵生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听涛园老兵俱乐部负责人
179 王华银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茶园组村民
180 石丽平(女,苗族) 贵州省松桃梵净山苗族文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181 卢方建 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市公安局莲城派出所辅警
182 刘旭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大石布依族乡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教师
183 刘付昌 、郭德刚 刘付昌生前系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鲁班街道山水社区居民;郭德刚系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鲁班街道隆堡社区居民
184 张泽鑫 贵州省公安厅科技信息通信处处长
185 姜涛 贵州航天天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成型部有色金属焊接班班长
186 刘秀祥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实验高中党总支副书记、副校长
187 余晓惠(女,布依族)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服务中心退休职工
188 吴志宏 生前系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三村乡党委副书记、驻村工作队队长,补干村第一书记
189 余运清(女)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司法局遮岛司法所所长
190 唐新华(白族)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街道河畔社区居民
191 段金辉 云南云秀花卉有限公司总经理
192 桑南才(傈僳族) 中国邮政集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分公司泸水市称杆乡邮政所所长
193 李恒(女) 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研究员
194 张子权 生前系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四级警长
195 周琼(女,基诺族)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养镇街区个体工商户
196 拉巴卓玛(女,藏族) 西藏自治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
197 罗太桂 华电西藏能源有限公司监督部纪检监察专责
198 尼玛次仁(藏族)、旺久多吉(藏族) 尼玛次仁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结县支行保卫专干;旺久多吉系西藏山南潇湘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199 冷小东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吉日派出所河坝林警务室四级警长
200 朱祥务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亚东大药房主治医师
201 古桑旦增(藏族)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隆子县政协主席
202 扎西央宗(女,藏族)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琼结县下水乡唐布齐村村民
203 央宗(女,藏族)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山南供电公司职工
204 王世绍 西安交通大学原纪委副书记
205 常再来 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龙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206 简杨阳 陕西陕化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气化分厂操作工
207 唐孝标 陕西闽发房地产开发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
208 杜发荣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军干所离休干部
209 徐立平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四研究院7416厂固体火箭发动机燃料药面整形组组长
210 计棕英(女) 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北极镇白保村村民
211 现水玲(女) 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蔡家坡镇四原村村民
212 尹建敏(女,满族)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鑫源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213 於若飞 甘肃蓝天救援队理事长、队长
214 杨雪(女) 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小学教师
215 商思秋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泰玉路社区居民
216 陈宗新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龙渠乡新胜村村民
217 田仲虎 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长坝镇花桥村党支部书记
218 刘小凤(女)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微波传输中心高级工程师
219 妹妹(女,藏族)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达拉乡牙拉村甘沟组村民
220 王海涛(回族) 青海省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中心主任
221 巴才洛(藏族)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格尔木市消防救援支队盐桥南路特勤站站长助理
222 孙万红 青海省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队长
223 许国强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铁盖乡吾雷村村民
224 郭晓荣 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囊谦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225 李玉兰(女) 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退休干部
226 钱建华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职工
227 张仁 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沟乡石窝村村民
228 晁世峰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金滩乡金滩村村民
229 王富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浙宁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
230 郑凯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迎水桥车站干塘车间调车指导
231 李耀梅(女,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龙源村村民
232 丁建华(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河西镇旱天岭村党总支书记
233 杨伟(回族)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消化内科主任
234 高小芳(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235 蒙旺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护林员
236 冯玉琴(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康养中心院长
237 程冬珍(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第二小学教师
238 苏玉琴(女,回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苏玉琴志愿服务工作站负责人
239 居马泰·俄白克(哈萨克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包扎墩牧区库克苏温泉卫生院医生
240 李运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阿克苏消防救援支队库车市长宁路消防救援站政治指导员
241 王成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康都街道花园街社区居民
242 沙勒克江·依明(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新城街道哈尔墩社区居民
243 杨建中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救·创伤中心急诊内科主任
244 沙尼汗·艾塔木(女,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新街文化路社区居家养老中心负责人
245 阿依努尔·阿不力米提(女,维吾尔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老干部处处长
246 卜现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双河市八十四团三连退休干部
247 张继群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禹润农业灌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排子灌区站运行维护队配水员
248 黄艳(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护理部科护士长
249 李洪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头屯河农场同和幸福城一社区居民
250 张西京 空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
251 唐光友 生前系湖北省咸宁军分区离休干部
252 王建东 空军航空兵某旅飞行员
253 万芝利(女) 重庆警备区渝中第三离职干部休养所护师
254 籍尹来(女) 武警警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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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丹东市辖3个市辖区、1个自治县,代管2个县级市.
所辖区县电话区号为0415。
丹东市 面积15030平方千米,人口241万人(2004年)。
振兴区 面积 80平方千米,人口38万。邮政编码118002。
元宝区 面积 81平方千米,人口18万。邮政编码118000。区人民政府驻新柳街8号。
振安区 面积 669平方千米,人口19万。邮政编码118001。区人民政府驻珍珠街339号。
凤城市 面积5518平方千米,人口58万。邮政编码118100。
东港市 面积2496平方千米,人口64万。邮政编码118300。市人民政府驻大东街道。
宽甸满族自治县 面积6186平方千米,人口44万。邮政编码118200。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宽甸镇。
市花——杜娟花
市树——银杏树
丹东和本溪下属分别有多少乡镇?
本溪市 辖4个市辖区、2个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平山区人民路18号,中共本溪市委驻平山区胜利路。 平山区 明山区(新明街道) 溪湖区 南芬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 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 丹东市 辖3个市辖区、1个自治县,代管2个县级市。市人民政府驻振兴区锦山大街,中共丹东市委驻振兴区九纬路。 振兴区 元宝区 振安区 东港市(大东街道) 凤城市 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
丹东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8年5月29日丹东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权责统一、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含合作区、高新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供热管理机构负责供热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供热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区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水务、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鼓励县、区人民政府在乡镇开展供热许可经营的试点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规划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热专项规划。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以外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供热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征求供热单位意见。
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应当按照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推广、限制和淘汰目录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供热单位,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敷设供热管网。
供热管网敷设涉及市政等公共设施的,供热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费用。对损坏的公共设施,由相关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予以修复。
供热管网敷设穿越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居民小区的,供热单位应当与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施工协议,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由供热单位承担修复费用;无法修复的,由供热单位予以赔偿。
第十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供热节能改造,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在保修期内,供热计量装置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但符合环保要求的供热调峰锅炉、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除外。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或者利用清洁能源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但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除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拆除已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并不得向用户收取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拆并网工程。
新建、改建为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不得再使用非清洁能源进行供热。
第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工程档案,同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满后,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改造、维护、管理:
(一)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二)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已安装热计量表的以热计量表为界,未安装热计量表的以锁闭阀为界,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内(不含热计量表和锁闭阀)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三)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由供热单位负责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其自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四)住宅用户自行改造、维修自用供热设施的,应当经过供热单位同意,施工结束后由供热单位验收;
(五)非住宅用户供热设施的改造、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供热设施更新、改造和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年度检修工作,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并在供热期开始五日前进行热态试供热,做好供热系统调试、排气等工作。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维护和调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第十五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并通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后方可实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
(二)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
(三)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倾倒垃圾;
(四)进行采砂、取土或者爆破等有害作业;
(五)其他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供热单位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九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受让方应当具备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的条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就热源、管网、档案资料移交等内容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供热期为每年11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热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第二十四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温度全天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做好热费收缴、咨询服务、设施运行管理等日常工作。
供热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网络、媒体、书面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服务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设立用户服务机构并配备受理投诉人员,在供热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受理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运行标准确定的供热温度、压力、流量等运行参数,保证安全、稳定、连续、达标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采用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暂停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至温度达标之日止,按照已交热费日平均数的两倍向用户退费。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
供热单位拒不入户测温的,视为温度未达标。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用户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至温度达标之日止,按照已交热费日平均数的两倍向用户退费。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温检测档案,设专人登记用户测温申请、测温数据、未达标天数认定等有关信息,并应当向用户出具相关凭证。供热单位应当设立退费窗口,专人负责办理退费工作,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室温未达标用户退费。经用户同意,可以将退费金额抵顶下一个供热期热费。
温度的测量和认定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退费和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供热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及管理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分户控制供热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停热或者恢复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窗口,专人办理停热或者恢复供热手续,登记备查信息。供热单位不得对停热或者恢复供热设定前置条件。
停热用户应当采取保温等措施,确保室内供热及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用户原因给供热单位或者相邻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
对停热的供热设施,供热单位应当采取关闭措施并排放系统用水,用户应当给予配合。恢复供热的供热设施,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开启系统,保证用户正常用热。
11月1日以后仍未交纳当年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停热措施。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户室外供热设施的巡视和检查,因供热单位管理不善,导致停热用户供热设施呈开启状态或者发生渗漏的,由供热单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二)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三)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四)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五)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六)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因上述行为造成温度不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造成其他用户温度不达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具备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信息监控平台,并与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供热信息平台进行联网。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居民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补贴。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件,保障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热费。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热费;不动产权证书未包含的建筑面积,有供热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测绘的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测量规范测绘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交纳热费,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多退少补。
供热价格和计缴费办法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缴费办法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有条件的供热单位除常规收费窗口外,还应当建立网络收费系统,方便用户交费。
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拒收用户当年热费,不得向用户收取分户控制供热改造费用和改造前单位拖欠的热费,不得向用户收取热费滞纳金、开(关)阀费等费用,不得将物业费等费用与热费强制合并收取。
供热单位违规收取用户有关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一次性全额交纳当年供热期的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未按规定办理停热手续,供热期开始后也未交纳热费被采取停热措施的,期间已供热天数的热费由用户承担,但最高收取天数不得超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热费由房屋购买人承担。建设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不得要求房屋购买人一次性交纳两个供热期(保修期)的热费。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八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机制,每年对供热行业的财务数据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查、核定,并将监审结果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供热单位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供热成本监审工作。
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应当以近三个年度供热成本监审结果为依据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九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备齐抢修设备、备件和材料。因热源、换热站、管网故障以及储煤不足等原因导致的大面积停热故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一)集中供热区域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用户室温不达标面积达到总供热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分散供热锅炉房所辖供热区域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
(三)有可能延后开栓供热七十二小时以上;
(四)供热单位擅自放弃供热。
第四十条 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城乡建设、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因被接管方原因无法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的,可以直接实施应急接管。接管期间发生的保障供热正常运行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接管方单独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应急接管: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五)用户投诉量大,反映问题集中且属实,不能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的;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五罚款;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第四十五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或者供热设施经营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将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再改为非清洁能源进行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十一)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识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
(六)接到供用热举报和投诉拒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拒不查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十条 对拒绝、阻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以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意见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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