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家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便民的原则。
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促进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
本市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家政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区商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职责,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指导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对本行业的指导、服务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应用软件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信息,并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服务信息。
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居间介绍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意愿。
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用户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家政服务人员与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开展服务技能、法律、职业道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经历、服务评价等情况予以记录。
第十条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的委托,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用户需求和家政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一条 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
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鼓励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如实介绍与家政服务有关的家庭情况;用户及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
(三)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的权利,具体休息时间或者补偿办法可以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家政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家政服务机构、用户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
第十四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用户披露本人的年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家政服务合同和家政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供服务,并遵守职业规范。
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
(二)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的财物;
(三)泄露在家政服务活动中知悉的用户的隐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政府部门、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家政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活动,通过多种渠道提升家政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健全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与监督,推动提升家政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立项研究,制定家政服务地方标准,加强对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用户与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事项、报酬等内容。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本机构制定的服务规范作为合同的附件。鼓励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市建设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国家以及本市有关促进、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行业动态、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服务和评价信息以及信用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应当与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有关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并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平台信息采集和查询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向市商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对于能够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信息,市商务部门不得要求家政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二十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由其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并发放家政上门服务证。持有家政上门服务证的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家政服务活动时,应当出示上门服务证。
鼓励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将个人基本信息、从业经历等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和家政上门服务证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平台传送家政服务合同、服务评价等家政服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第二十二条 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对家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与家政服务活动有关的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调解组织可以对家政服务活动中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水电等费用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按照居民价格计费。本市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租赁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
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费补贴。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员工职业培训。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大赛。鼓励职业院校、社区教室以及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共实训基地向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开放。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不同类别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体检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体检费用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教育计划。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家政服务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用户购买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贴。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商业银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提供职工集体宿舍。鼓励将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
本市将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集体租赁公租房。
家政服务人员自行租赁房屋居住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第三十一条 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查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加入工会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加入工会的,可以参加工会举办的互助保障计划。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家政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法治、诚信教育,提升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评选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范畴。
第五章 行业建设
第三十四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相关部门提出立法或者政策制定建议,反映本行业相关事项;
(二)组织制定家政服务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出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的制定建议;
(三)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
(四)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家政服务人员体检、技能培训;
(五)其他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在市标准化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能力评定标准,由本行业组织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行业组织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家政服务人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经认定的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布家政服务技能等级薪酬指导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开展社会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
对本行业组织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对违反家政服务行业规范、行业组织章程,损害行业形象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依照章程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并将线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经查明属实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报送机构备案信息、未及时报送变更信息,或者报送虚假机构备案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人员备案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人员备案信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家政服务信息,或者报送虚假家政服务信息的。
第四十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家政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家政服务是指将部分家庭事务社会化、职业化、市场化,属于民生范畴。由社会专业机构、社区机构、非盈利组织、家政服务公司和专业家政服务人员来承担,帮助家庭与社会互动,构建家庭规范,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家政服务涉及20多个门类,200多个服务项目。适应市场需求的多样性特点,家政服务也呈现出多样化发展态势。
传统的保洁、搬家、保姆等项目不断细分,月嫂、陪护、聊天、理财、保健等服务不断成为家政服务的主要内容。有需要可以到点豹抢单 赶集 58 百姓看看 最好就是上门找
早几年,办一家保姆职业介绍所的门槛很低,只要有3万元以上资金、有从事职业介绍经验的人员、固定场地并报劳动部门审批后到工商局注册即可,但据了解,现在劳动部门对这类职介所一般已不再审批。目前要成立家政公司,只需按办理一般公司的程序到工商局注册即可,审批时要求有固定场地、2个以上股东、法人代表等;在资金方面,区级的家政公司注册资金起点为10万元,市级家政公司注册资金起点为100万元。 另外费用也和公司经营方式有关: 经营方式中介还是全程企业化所谓中介性质的家政公司也就是把家政服务员(保姆、钟点工等)介绍给家庭雇主,收取中介服务费,家政服务员的工资由雇主与家政服务员工双方商定并由雇主直接发放;全程企业化的家政公司是指把家政服务员作为公司员工,公司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然后由公司发工资给家政服务员,公司负责对服务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中介方式的优点在于:投资资金较少,管理较为简单,因为中介完成之后不必花太大精力进行后续服务。缺点:难以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难以树立口碑,同时因为中介是“一锤子买卖”,只能收取一次中介费,营利有限,公司缺乏成长性,难以做大。 全程企业化方式缺点在于:投资资金较大(一般要达100万元左右),要建立较大的培训基地、管理队伍,管理难度较大,运作成本较高;优点在于:通过培训、公司发放工资的约束、后续跟踪管理,能较好保证服务质量,易于树立口碑和品牌,而且可通过收取客户押金、管理费(长期的),在上规模的时候营利可观,公司成长性较好。 租房费用在北京的很多家政公司是租用的小区住宅 既是家政员的住宿地点也是公司的办公地点 所以你先要对你的家政公司进行定位,然后选择该档次的小区,基本上你可以把你所在小区的生意垄断宣传费用北京有一些专门给家政公司做宣传的网站 比如北京家政门户网 费用是一个月一百多材料需要买一些培训材料 网上邮购就行 大约几十块钱吧 还有就是招工费用
家政服务包含内容比较广,大致家庭生活服务类都包括,不会超出工商局营业执照范围的,营业执照填写家庭服务,详细服务类型有:保姆、保洁、育儿嫂、月嫂、钟点工、家教、护工、通下水道、清洗抽油烟机等。
一、保姆:保姆服务的主要内容照顾家庭当中的孩子和老人,包括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
二、保洁:保洁服务工作的内容是,对家庭、单位、物业等地方进行专业保洁服务。
三、月嫂:月嫂服务的主要范围是照顾月子期间的产妇和新生儿,为产妇和新生儿的生活和健康进行护理和照顾。而且月嫂还会为产妇做好健康美味的月子餐,让产妇可以安心顺利度过月子期间。 三、家教:家庭教师是现在家政行业中心出现的行业,主要的工作就是和普通的家教一样,辅导孩子的学习。
四、护工:护工主要是医院当中负责照顾,一些病人工种,也是家政行业当中比较流行的。
五、催乳师:催乳师也是现在的家政行业当中,也是发展很迅速的一个行业,催乳师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为,无乳、少乳、涨乳的妈妈们为他们进行专业的催乳服务。
六、育婴师:育婴师是主要对0~3岁婴幼儿进行早期的教育,技术的培养和指导。为0~3岁婴幼儿身体、健康、饮食等方面制定专业的指导方案,帮助0~3岁婴幼健康成长。
七、钟点工:钟点工服务,是按照小时服务的保姆或者是保洁人员,他们的小时收费和服务的家政人员。
八、搬家公司:搬家公司就是主要为雇主家庭进行搬家的服务的家政公司。
九、高级管家:高级管家既能主理家务,又能处理商务;既能教书育童,又懂饮食营养;既会待人接物,又懂礼仪着装;日常采买、洗衣熨烫、简单花艺、宠物饲养等都在高级管家的服务范围之内
家政服务公司指的是由专业家政人员来提供室内外清洁、外墙清洗,清洗地毯、石材翻新 石材养护等服务、钟点服务等家政服务,将部分家庭事务社会化、职业化的社会盈利组织。以此来帮助家庭与社会互动,构建家庭规范,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以此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家政服务”的简写,也就是家庭服务,包括保姆,保洁,病人护理等等根据要求为所服务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情的人员。
服务内容:
(1)一般家务:制作家庭便餐、家居保洁、衣物洗涤、园艺等等,以器物的服务为主;
(2)看护婴幼儿:对婴幼儿的照料、看管;
(3)护理老年人:照料、陪护老年人;
(4)照顾病人:在家庭或医院照料、看护病人;
(5)护理产妇与新生儿:护理产妇与新生儿,亦称月嫂;
(6)家庭教育:主要是对幼儿或小学生的品德和良好习惯的培养、智力开发和学业辅导;
(7)家庭理财:对客户日常生活开支的管理,包括采购、记账等;
(8)家庭秘书:从事家庭或家庭企业的文书档案处理、电脑操作、公关事务、汽车驾驶等;
(9)家庭安全员:一类是负责家庭器物的维修与安全,如负责水电、电器、电脑、住宅的维修服务与安全等,又称家庭技术员;另一类是负责家人的安全,又称家庭保安员;
(10)陪伴:陪同购物或聊天,主要满足客户舒缓情绪,排遣孤独感,或通过其他陪伴方式满足客户的心理需求;
(11)管家:对客户的家庭事务进行全面安排,具体安排其他家庭服务员的日常工作。能针对客户家人的不同特点,调配膳食,美化家庭环境,科学体育锻炼,安排家庭休闲娱乐、旅游,迎送宾客,指导合理的作息等等;
(12)居家服务的家政从业人员(保姆)其服务项目一般是全面多项的,而钟点工、计件工则有单项或多项的,其具体服务项目应以客户与家政企业或家政从业人员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
(13)单位、社区的服务项目,如清洁托管、单位保洁等,因其后勤服务比较专业化,其项目一般以单项或几项为主。
(14)家庭电器的维修、维护、清洗(包括:厨房电器,电视、电脑、空调等家用电器)。
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
(1)为老服务。开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大学,开展各种有利于老年健康的文体活动,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如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保健、老年法律、老年婚介、老年心理及健康服务,为方便老年人生活,提高老年人生存质量提供各种服务项目。
(2)社会保障服务。对社区低收人家庭,根据国家政策提供社会保障和救助,落实低保政策。建立再就业基地,加强职业中介等千方百计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
(3)优抚服务。主要协助政府落实优抚政策,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服务,为军人家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提供方便。
(4)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基本生活服务及婚介服务。
(5)安全防范服务。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建造社区安全防范设施,如电子防盗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等。在社区可以成立由社区志愿者组成的治安巡逻队。
(6)卫生保健服务。办好社区卫生保健室,开展对常见病的康复医疗服务。宣传健康防病知识,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7)为青少年服务。为青少年提供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建康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
(8)家政服务。为居民家庭介绍家政服务员。如婴儿保姆、家教辅导员、清洁工、修理工、接送服务等。
(9)中介、信息服务。逐步建立区域性求助网络体系,实现社区服务现代化、网络化,发放求助服务卡,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和服务承诺,做到“民思我想、民困我帮、民求我应、民需我办”。
家政从业人员需要家政服职业资格证书,家政从业人员的职业名称为家政服务师或者保姆。家政服务师资格认证分为三个层次:初级家政服务师(职业等级3级)、中级家政服务师(职业等级2级)和高级家政服务师(职业等级1级)。 现代家政服务已不再是简单的传统意义上的保姆和佣人,而是一项复杂的、综合的、高技能的服务工作,所以对家政服务师的培训已成为家政服务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家政服务师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技能的必走之路。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家政服务市场的前景将更加广阔,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作为朝阳产业的家政服务业,它的规模化、规范化也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保姆”一词,已被“家庭服务员”一词代替。 显示了在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后,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受到人们的普遍尊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提高,人们对家政服务的要求也日益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为了适应这种要求,对家政服务师的专业技能培训就成为必然。
1、为老服务。开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大学,开展各种有利于老年健康的文体活动,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如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保健、老年法律、老年婚介、老年心理及健康服务,为方便老年人生活,提高老年人生存质量提供各种服务项目。
2、社会保障服务。对社区低收人家庭,根据国家政策提供社会保障和救助,落实低保政策。建立再就业基地,加强职业中介等千方百计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
3、优抚服务。主要协助政府落实优抚政策,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服务,为军人家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提供方便。
4、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基本生活服务及婚介服务。
5、安全防范服务。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建造社区安全防范设施,如电子防盗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等。在社区可以 成立由社区志愿者组成的治安巡逻队。
一、经济扶助: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失独家庭应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温暖,省财政厅,省卫计委日前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城乡统一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3万元,其中精神慰藉费1万元,生活补助费2万元。同时,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随着人们收入及生活品质的提高,更多年轻人在家政服务方面消费意愿明显提高,带动了家政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其中,“月嫂”市场发展潜力大。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月嫂”工种的求职者增幅达47.10%,同时其薪酬水平也为家政服务业中最高。
1、“二孩”政策赋能“月嫂”市场
随着“二孩”政策的开放,近几年,我国家政服务业中的“月嫂”市场迎来了良好的发展契机。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新生儿数量为1465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0.48%。在新生婴儿中,二孩的比例达到了57%,该比例连续几年都是提高的,可见“二孩”政策发挥了成效。
2、城镇居民收入及消费水平的提高为“月嫂”市场奠定发展基础
目前,城镇居民是我国“月嫂”市场的主要需求对象。数据显示,城镇居民2015-2019年,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都呈逐年上涨趋势。201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同比名义增长7.9%,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0%;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063元,增长7.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6%。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与消费意愿的提高为“月嫂”市场的开拓提供了潜在基础。
3、2019年“月嫂”的薪酬水平为家政服务业中最高
“月嫂”是母婴护理师的俗称,主要是专业护理产妇与新生儿,服务的内容以月子护理为主,新生儿的护理占80%,产妇的护理占20%。
据此前央视财经报道,我国“月嫂”市场根据个人能力的不同,为四档收费区间,其中,聘请一名“金牌月嫂”,每月花费高达2.5万元以上。同时,根据“58同城”发布的《中国家政市场就业及消费报告》显示,在一线城市以及新一线城市之中,2019年的家政服务行业中“月嫂”工种的薪酬最高,其次是保姆和保洁,可见近年来“月嫂”市场的火爆程度。
4、2019年“月嫂”求职者增幅47.10%
目前,随着“月嫂”市场的火爆,“月嫂”从业者也呈迅猛增长趋势。根据“58同城”发布的《中国家政市场就业及消费报告》显示,2019年,“月嫂”求职者增幅达47.10%。
——以上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家政服务行业市场研究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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