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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政服务工作制度

管理运作模式有效管理制度和高超管理技巧家政公司从事的是一种较特殊的服务行业,它以农村劳力、下岗工人为主要劳力来源,他们的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而又要把服务输入到千家万户都市家庭之中,如何培训和管理家政服务员,使他们有良好的服务技能和服务心态,使雇主得到满意的服务,这看似不复杂,其实需要十分有效的管理制度和高超的管理技巧。

  在管理方面,国内最早引进全程企业化管理的正祥和家政服务公司的管理体制可资借鉴:1、建立公司、保姆、客户“铁三角”关系:保姆受雇于公司,由公司发放工资并管理,使保姆从自由职业者变成“职业工人”,获得一种归属感;公司与客户(家庭雇主)签订劳务合同,保姆作为服务代表进驻客户家庭。公司成立督导部,每100户客户即配有一名专职督导员,通过家访、电话等方式,监督服务质量,管理和教育保姆,协调雇主和保姆的关系。

  2、建立培训基地,抓好岗前素质教育。对所有保姆上岗前都进行近一个月的全封闭岗前培训,内容包括:烹饪,婴幼儿、老人护理、衣物洗烫、家居清洁等劳动技能及服务心态训练、安全常识、法律条例、公司纪律等,这样一来是提高劳动技能,使之进入家庭后能提供良好服务;另一方面服务心态的教育更为关键,训练其有良好的职业心态,善于与雇主间建立良好的关系。

  3、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到家庭来提供服务,特别是住家保姆,人们最担心的就是安全保障。首先,该公司严把来源关,力求保姆来源清楚,历史清白。专门成立外联部,直接到来源地妇联、劳动部门联络输送人员,逐一对保姆家庭背景调查清楚。其次,通过法律培训,把可能与保姆工作有关的盗窃、伤害等行为及法律处罚进行灌输,使其知法并强化安全意识。第三是引入保险机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推出“家政服务综合险”,因保姆的原因致使客户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可获保险公司大额赔偿。

  4、引进高素质管理、培训人才,加强管理队伍。该公司建立客户服务部、督导部、培训基地、外联部等较完善的管理架构,管理人员全部大专以上学历,并以现代管理理念不断进行培训提升素质。(

2. 家政服务员的规章制度

家政人员一个月休息时间没有统一规定,这要看家政人员和顾主在签订合同时的约定。一般顾主和家政人员在签劳务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一是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

二是安全事项,责任事故等。

三是一个月休息天数的规定,请假制度等。

四是顾主提供的条件,比如吃、住、行等生活上的内容等等。所以一个月家政人员能休息几天这要看约定,有的给工资比较高,一个月只休息一天,有的不休息,有急事可请假。

3. 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章制度

家庭服务包括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烹饪、家庭护理、家电清洗、家庭空气治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日常生活事务。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政服务已成为城市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需求,家政服务业作为一种新兴的“朝阳行业”在我国发展很快。但是也不得不承认,在现在中国的国情及国民素质看来,中国的家政服务业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存在许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第一是由于市场秩序混乱,无证经营、价格恶性竞争、服务欺诈、劳务纠纷等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家庭服务消费者、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第二是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与家政企业关系松散,不便于管理;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第三是职业化程度低。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系统培训,尚未按要求做到持证上岗;第四是由于国家、省、市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主管部门不明确,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管不到位。

我国家庭服务业近年来已有较快的发展,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也在不断的拓宽。据有关部门测算,全国家庭服务业各内企业各行业,现在有近50万家,从业人员达到1500多万。但即使这样,家庭服务业的供需依然不平衡,存在大约1000多万家政服务人员缺失。

4. 家政人员服务规范

假大空的话就不说了,说一些主要且重要的吧!

家政人员最基本的素质不是技能方面,而是心理素质,技能方面不会的可以学,只要不傻都能学会,而心理素质没有学校交,只能自己摸索总结,这里要靠一点悟性的!

一、很强的同理心,通俗讲就是拎得清、有眼色,能时刻站在雇主的角度上去看待问题。

二、把情绪和工作分开,人都有优点缺点,雇主作为正常生活中的人,情绪和心情也有好有坏,雇主在家里可以闹情绪,但家政人员不行,因为对于家政人员是工作场地,对于雇主来说是请家政人员服务生活的。所以能妥善处理好雇主的不良情绪对自己的情绪影响是很重要的一个课题!

三、把角色和定位时刻放心里,有的雇主亲和力很强,很友善,对待保姆会像家人一样!有的雇主非常理性,只把保姆当做工作人员使唤,作为一个合格的保姆一定要时刻谨记自己的职业定位,不能根据雇主的特点搞“双标”。时刻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工作才算一个专业的高素质家政人员。

5. 家政服务管理制度

建议:

一、成立家庭教育统一管理部门。明确教育部门为家庭教育的牵头主管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成立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将妇联、人社、卫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纳入,各司其职,整合各类家庭教育资源,全方位提升家庭教育管理水平。

二、提供科研保障,构建课程体系。建议整合有关科研资源,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家庭教育工作的教科研工作,为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提供科学指导。建议按照学生成长阶段的特点,借鉴外市经验,依托教育专业机构规划设置课程标准和课程内容,为不同阶段的家长提供相应程度的教育和培训,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课程标准、课时计划,确保培训质量。

三、提供资金保障。将家庭教育纳入政府实事工程和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政府责任,政府设立家庭教育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家庭教育的投入力度,每年核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促进家庭教育持续发展。

四、提供人员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培训机构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免费专业培训,鼓励有志于从事家庭教育的社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建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同时进一步统筹规划,鼓励公益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服务,建立家庭教育市场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民间组织或机构指导服务家庭教育的积极性,使其与家长学校实现优势互补。

五、加强家校合作。成立家校促进会作为家校合作的桥梁,老师和家长可在家促会中讨论如何能最有效地教育孩子,如何配合,如何达至最理想的效果;邀请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及学校的重要活动,让家长更加规范地教育孩子,更加明确家庭教育的责任感。充分挖掘和利用家长的各种资源给予孩子一些课外体验,让学校在取得更多更有用的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活动,协调家庭及学校教育以互相弥补不足,从而让孩子有一个完善的教育。

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宣讲团等多种形式为载体,加大对家庭教育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认识到家庭教育对孩子、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发展的意义,从而督促和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解决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宣传引导,传播普及家庭教育知识,使家庭教育理念深入人心,科学实施家庭教育蔚然成风。

6. 家政服务公司制度

答:家政公司现在越来越多,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服务好的公司活越来越多,人手不够,而服务不好的家政公司却无人问津,那么怎样才能打造一流的服务呢?

首先要加强培训,这个培训包括很多方面,比如专业技能的培训,对客户满意度的培训。培训不一定非要送出去,公司内部就能培训,包括每个细节都要培训到位。要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保证输出的家政服务人员专业,每一位阿姨都是持证上岗。

另外还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家政公司要及时地与客户沟通,处理客户的反馈和投诉。服务过程中只有认真听取客户的反馈意见,对家政人员的工作情况予以详细的了解,对待每一位客户都要负责任的态度。

7. 家政服务工作制度汇编

职工生病住院必访,家庭有了纠纷必访,天灾人祸必访,婚丧嫁娶必访,遇到生活困难必访;职工岗位变动必谈,工作生活遇到重大挫折必谈,受到上级表扬奖励必谈,受到批评、处理必谈,思想反常、情绪低落必谈,与同事发生纠纷必谈。

8. 家政服务制度表

某家政公司家政管理规章制度

1、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片区保洁责任制,在清洁过程中,认真做到卫生器具整洁、布置合理,随时保持清爽、美观,保证内外的清洁卫生,不留卫生死角。

2、保洁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对公司负责的觉悟,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如有急事须向主管请假。

3、承包岗位片区卫生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连续3次未达标者,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辞退的处罚。当日值班长须做好详细记录。

4、保洁人员对商家、顾客服务要热情周到,举止端庄,礼貌大方,把顾客当作上帝,对客户的投诉当日值班长必须马上处理,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

5、上班时必须穿着清洁,按规定要求着装,并将工作卡端正戴在左胸前,不管在任何时候,任何工作场所都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6、保洁人员在工作要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以礼相待,不准以个人恩怨懈怠工作,不准给同事设备工作障碍,不准以任何借口扰乱工作秩序。

7、不准私拿公物,私卖废品,如发现,分别给予罚款并同时辞退;如损坏卫生工具者,要照价赔偿。拾到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

8、商场内的垃圾要随时清除干净,用垃圾桶、垃圾袋及时运送出场外或指定地点并倒入集装箱。不准用扶梯运送垃圾,运送垃圾必须走楼梯通道,扶梯上、楼梯及周围的污渍、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9、保洁人员在工作中有权劝阻、制止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不能处理、解决时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有权提出工作中的一些合理化建议。

10、保洁员必须严格按照《保洁员清洁工作程序》执行。保洁领班岗位职责一、接受保洁主管的督导,按照清洁工作程序带领属下员工负责完成当日清洁工作。

二、合理调配员工,对当班清洁重点、难点部位进行保洁,督导员工做好责任片区清洁工作,不留卫生死角。并做好每天的保洁工作记录表。(记录表见附页)

三、察看本班员工出勤情况,对缺勤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合理安排属下员工确保当日工作任务完成,并及时向主管汇报相关情况。

四、督导员爱护保洁工具,合理使用各种器具,以免造成损坏,科学使用各种清洁药剂,以免污染、腐蚀公共设施、保洁器具或对人体造成伤害。

五、检查所辖范围的清洁成效:

1、主要走道、通道、店堂中厅,公司办公区域地面、墙面及相关设施的清洁情况。

2、扶梯及相关设施的清洁情况。

3、玻璃墙、玻璃柜、展台、折叠门、护栏及灯箱等清洁情况。

4、卫生间的门墙、地面、镜面设备、洁具等清洁情况。

5、店堂场外公共地面、玻璃幕墙、玻璃大门等清洁情况。

六、检查各种保洁用品存量,协助主管编制材料购置计划和器具,设施维修报告,减少损耗,控制成本。

七、顾全大局,努力维护公司形象,及时处理好顾客、商家或兄弟部门有关保洁工作的投诉。八、观察和掌握属下员工的工作的情绪,批评纠正指导及评估属下员工的工作成绩。

9. 家政服务工作制度内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19日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以及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和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的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 家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便民的原则。

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促进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相结合、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

本市建立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家政服务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家政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区商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职责,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规范家政服务活动,指导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房屋管理、民政、教育、公安、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对本行业的指导、服务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维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包括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相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服务信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其网站或者应用软件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相关证照信息,并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服务信息。

家政服务机构招用家政服务人员,或者为家政服务人员居间介绍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了解其从业经历和服务意愿。

第九条 本市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用户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家政服务人员与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家政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定期开展服务技能、法律、职业道德、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并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对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经历、服务评价等情况予以记录。

第十条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的委托,为双方提供居间服务。

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用户需求和家政服务人员基本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十一条 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服务作出评价。

用户直接聘请家政服务人员的,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鼓励用户通过家政服务机构聘请家政服务人员。

第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如实介绍与家政服务有关的家庭情况;用户及同住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危及家政服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应当如实告知家政服务人员。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

(三)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家政服务。

家政服务人员有休息的权利,具体休息时间或者补偿办法可以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家政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家政服务机构、用户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

第十四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用户披露本人的年龄、从业经历、服务技能、健康状况以及有无不良嗜好等情况。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家政服务合同和家政服务机构的要求提供服务,并遵守职业规范。

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服务对象;

(二)偷盗、骗取或者故意损毁用户的财物;

(三)泄露在家政服务活动中知悉的用户的隐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不宜从事家政服务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家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政府部门、家政服务行业组织以及家政服务机构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活动,通过多种渠道提升家政服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章 规范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健全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强化家政服务标准实施与监督,推动提升家政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立项研究,制定家政服务地方标准,加强对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鼓励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用户与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订立书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时间、事项、报酬等内容。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本机构制定的服务规范作为合同的附件。鼓励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市建设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发布国家以及本市有关促进、规范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行业动态、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服务和评价信息以及信用信息,并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应当与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并按照国家规定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有关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并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由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运行维护。平台信息采集和查询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向市商务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对于能够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信息,市商务部门不得要求家政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第二十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将其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由其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并发放家政上门服务证。持有家政上门服务证的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家政服务活动时,应当出示上门服务证。

鼓励直接与用户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将个人基本信息、从业经历等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信息备案和家政上门服务证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平台传送家政服务合同、服务评价等家政服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对接。

第二十二条 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管,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家政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对家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受理与家政服务活动有关的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提出意见转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居(村)民委员会、相关调解组织可以对家政服务活动中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四章 促进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水电等费用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按照居民价格计费。本市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或者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租赁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

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费补贴。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员工职业培训。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大赛。鼓励职业院校、社区教室以及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共实训基地向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开放。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不同类别家政服务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参加体检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体检费用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教育计划。

本市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培养家政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家政服务意外伤害保险、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家政服务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与用户购买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

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备案的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贴。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商业银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第三十条 本市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提供职工集体宿舍。鼓励将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员工。

本市将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集体租赁公租房。

家政服务人员自行租赁房屋居住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第三十一条 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本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办理,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

符合本市落户政策规定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二条 公安部门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查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加入工会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加入工会的,可以参加工会举办的互助保障计划。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家政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法治、诚信教育,提升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评选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的范畴。

第五章 行业建设

第三十四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相关部门提出立法或者政策制定建议,反映本行业相关事项;

(二)组织制定家政服务团体标准和行业规范,提出家政服务地方标准的制定建议;

(三)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

(四)组织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家政服务人员体检、技能培训;

(五)其他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在市标准化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能力评定标准,由本行业组织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行业组织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家政服务人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经认定的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等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发布家政服务技能等级薪酬指导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章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开展社会评价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查询渠道。

对本行业组织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的信用状况,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章程予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对违反家政服务行业规范、行业组织章程,损害行业形象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依照章程采取相应的行业惩戒措施;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并将线索告知区市场监管部门。经查明属实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报送机构备案信息、未及时报送变更信息,或者报送虚假机构备案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人员备案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人员备案信息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报送家政服务信息,或者报送虚假家政服务信息的。

第四十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家政服务活动中,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或者用户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家政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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