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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保洁防疫信息,监狱保洁服务方案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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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狱保洁服务方案

一、监控设备由驻所检察人员使用,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查看、刻录监控录像;

二、驻所检察人员每天要抽出1-2小时对上一天的重点区域、时段、人员的监控录像进行抽查回放。重点回放查看:

1、双休日、节假日、夜间等无驻所检察人员履职的时段;

2、关押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的监室;

3、新入所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监室;

4、巡视通道、大门出入口、审讯室等与外界连接的区域。

5、其他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或者安全隐患的区域、人员、时段和环节。

三、回放时发现违法情况,及时进行刻录和加密保存,并标明违法内容和情况,经领导同意后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

四、看守发生死亡事件或监管事故时,立即固定、查看15天监控录像,并按规定刻录监控录像。

五、刻录、使用监控录像要进行登记、审批。刻录要经驻所检察室主任审批同意;复制要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刻录的监控录像由监所科内勤负责使用和管理。对于突发事件和监管事故录像,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加密后存入院档案室。

六、走机要渠道,每季度向市院监所处报送一次看守所发生的至少一次违法违纪或安全隐患录像光盘,每半年向省院监所处报送一次看守所发生的1-2次典型违法违纪或安全隐患录像光盘。

七、驻所检察人员要爱护设备,保持室内清洁,不随意安装无关程序,不改参数,不联互联网等。

2. 监狱保安

保安是安保公司人员,不是执法人员,监狱门卫工作岗位严格责任重大,必须由警察担任,所以用保安来上岗是不合乎规定的,如果保安在安检过程中出现侵犯人身权益的情况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具体可参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特别指出强迫被安检人脱衣服,或者搜查身体,都是违宪的,机场等除外)

3. 监狱打扫卫生

不用。服刑人员的自悲心最强。这样做是尊重服刑人员,让他们在见到家属时,心理不自悲,能够自信的面对家属。自悲心理没有了,在里面的表现都会好起来。

其次家属看见没有带手铐心里也会好受些,证明他在里面没有受苦,过的好,心里也放心了。

4. 监狱保洁服务方案怎么写

监狱建筑师清洁工解锁。必须使用专用的磁性。解锁。

5. 监狱维保方案

智慧交通的概念股有:

1、万达信息(300168),2013年4月,公司以超募资金5100万元通过股权转让和增资两个阶段对四川浩特通信有限公司进行收购,浩特通信定位于平安城市IT服务商,主要面向数字安防监控市场、智能交通市场及物流、工商等行业信息化市场,集平台软件研发、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及运维服务,为客户提供全面业务解决方案。子公司四川浩特是一家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智能交通、数字安防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商。该公司从2005年始,陆续承担了成都市电子警察项目、成都天网项目、成都二环路智能交通项目、成都公交车内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等项目。

2、振芯科技(300101),围绕北斗卫星导航应用的"元器件-终端-系统"产业链提供产品和服务,科研技术、产品化能力在同行业中继续处于领先水平。主要产品及业务包括高性能集成电路、北斗导航终端关键元器件、北斗导航终端销售及运营服务、视频图像安防监控等。

3、超图软件(300036),公司专注于从事专业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平台软件的研究开发、产品销售和技术开发服务;公司持有36.6%股权的日本超图株式会社主要进行SuperMapGIS日文版的销售和应用服务。

4、凯发电气,公司下游轨道交通行业投资保持持续增长趋势,凯发电气的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装置及北京南凯的接触网电动隔离开关控制装置、6C系统综合数据处理中心等产品通过了CRCC的铁路产品认证。CRCC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实施铁路产品和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检验检测/校准等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采信目录中列示的产品通过该认证是成为铁路系统采购产品的一项必备条件。

5、航天长峰(600855),子公司长峰科技以安保科技系统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安保科技系统项目设计、集成建设和服务等,安保领域技术、工程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公司主要承揽平安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

6、金智科技(002090),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东大金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近日成功中标两个智慧城市项目。公司涵盖软件+华为+充电桩+智能电网+智能交通+特高压等多个概念。

7、四维图新(002405),公司产品包括车载导航、消费电子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是国内导航电子地图龙头企业,拥有国内最大规模的导航电子地图数据库和更新网络体系,

8、新智认知(603869),新智认知是国内最早参与安全、交通领域智慧化建设行业竞争的厂商之一。

9、长江通信(600345),公司面向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企业)用户及大众对于卫星(北斗)导航应用和行业信息化需求,在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智慧航运,智慧园区等垂直细分领域,以卫星(北斗)导航及位置服务技术为核心,融合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相关技术,提供智能化应用产品和解决方案的销售,系统集成和运营服务。

10、金溢科技(002869),司属于智能交通领域,是该领域的设备提供商。目前主要提供电子不停车收费产品(包括高速公路ETC、城市多车道自由流ETC和停车场ETC)和基于射频技术的高速公路路径识别产品。公司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产品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其中高速公路ETC产品已在全国20多个省市广泛应用,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11、东方网力(300367),子公司华启智能主要从事智能轨道交通业务。

12、万集科技(300552),公司是我国主要的智能交通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及服务提供商,主营业务是为公路交通和城市交通客户提供动态称重,专用短程通信两大系列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及相关的方案设计,施工安装,软件开发及维保等相关服务。

13、强生控股(600662),公司旗下拥有交通运营板块、科技汽服板块、房产综合板块和战略投融板块四大业务板块。为打造聚焦服务、依法合规、助推转型、综合发展的城市交通出行互联网服务平台,公司拟与上海久事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久事产业投资基金”)、武汉小码联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码联城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强生出行互联网运营公司。

14、中远海科(002401),主要从事智能交通系统集成和工业自动化产品销售等业务,其中,高速公路智能交通为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公司是国内高速公路智能交通系统集成项目解决方案的主要供应商。

15、一汽轿车(000800),2018年7月20日,一汽已与吉林省启动共建智能网联“321”工程,即在长春市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体验区、示范区和产业区,同时形成连接三区的城市快速路和高速路两条开放道路,并建设基于智能交通的大数据平台。

16、紫光股份(000938),公司主要软件产品包括专业图文系统;公司参股26.62%的紫光捷通科技介入智能交通(包括公路交通、轨道交通、城市交通)监控、收费、售票系统。

17、上海电气(601727),是一家大型综合性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是国内传统的火电和核电装备龙头,随着我国能源转型的深入,上海电气加快释放在手火电订单,积极开拓海外电站市场。公司凭借自身在发电设备的优势,进军国内海上风电,市占率常年维持在行业第一,龙头优势明显。另外上海电气积极向环保业务进军,布局固废处理、水处理、新能源和工业事业四大环保领域,环保板块业务近年来高速增长。

与时俱进,加快产业转型,布局工业互联网、储能和新能源车产业链、智能制造等领域。伴随着中国能源转型,公司积极进行产业转型。

18、佳都科技(600728),公司研发的"城市交通大脑"在报告期内实现多处落地试点,初步具备实战应用的条件。城市交通大脑是面向交通行业的新一代人工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其基于计算机视觉技术,对车辆、车流、行人、车道、交通标示进行识别,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数字路网、认知分析、研判决策三大智慧分析平台。

19、熙菱信息(300588),公司专业从事软件研发、高端系统集成、智能工程、信息安全与信息服务等高新技术业务,其中智能工程主要包括智能建筑、智能安防、智能交通、智能控制等。

20、东土科技(300353),"2018年7月1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获得四项日本专利特许厅发明专利证书。其中“基于智能交通云控制系统的协同控制方法及装置”涉及道路交通控制领域,尤其涉及基于智能交通云控制系统的协同控制方法及装置。降低了智能交通系统的整体数据信息传输量,同时,还缩短了数据信息的传输时间,提高了协同控制策略的制定及执行效率,实时且有效的解决了路口交通拥堵问题。

公司自主研发的完全国产化实时操作系统已顺利发布并在军队通信装备中得到应用,智能交通一体化控制服务器也顺利完成并在北京城市智能交通开通实验局运行。"

21、众合科技(000925),公司继续围绕"双轮驱动"战略,积极推动智慧交通和节能环保两大主业的快速发展。公司凭借"产业+技术+金融"的一体化综合运营实力,以发展"智慧+绿色"产业为己任,本着"创意、整合、共享"的理念,持续打造智慧交通和节能环保领域的行业专业领导品牌。

22、广电运通(002152),公司陆续研发了AFC系统解决方案及智能清分系统解决方案,成功将公司的产业链拓展到智能交通领域及清分领域。

23、银江股份(300020),公司主要业务分布于城市智能交通、智能医疗信息化、智能建筑等物联网行业应用领域。在城市交通智能化领域,主要产品有城市交通智能化管控综合平台系统、城市交通智能化诱导系统、快速公交信号优先控制系统等各类城市交通管理应用系统;在医疗信息化领域,主要产品有整体信息化系统和电子病历数据交换平台系统、无线医护系统、病患管理系统。

24、北巴传媒(600386),2018年6月5日公告,公司拟与启迪科技城、北京公交资产公司、北京融沛数据共同投资设立启迪公交(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巴传媒拟以现金方式出资3,013.51万元,持有合资公司10%的股权。合资公司将以北京公交集团的数据资源为基础,推动、落实包含北京智慧公交在内的多项智慧交通项目的具体实施。

25、合众思壮(002383)GIS数据采集产品市场占有率40%左右,行业龙头。

26、迪威迅(300167),自行研究开发的汽车牌照识别系统、车辆检测器、抓拍控制器、补光设备、后台管理软件等,已成功地应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领域。

27、海康威视(002415),海康威视的交通智能产品,包括高清的电子警察、高清监控卡口、基于视频的交通事件的检测,交通参数的获取,以及关于停车场的诱导和停车场的管理。

28、中设集团(603018),公司已在智能交通,特别是以高速公路三大系统(监控,通信,收费)为代表的交通信息采集设施及网络传输设施设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公司在跨海,跨江桥梁和隧道等特大型构造物领域的智能交通研究与设计方面有较为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近几年,又涉足城市智能交通与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承接了浦口,合肥,昆明等部分城市道路的智能交通设计,参与了南京地铁,苏州地铁,无锡地铁,常州地铁,哈尔滨地铁部分线路控制系统的研究与设计。

29、皖通科技(002331),公司主营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承担有高速公路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皖通高速公路综合信息系统、高速公路交通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高速公路机电系统运行维护平台;公司持有100%股权的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主要软件产品集装箱软件CiTOS、散杂货软件GCTOS、船代软件在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前列。

30、浩云科技(300448),控股子公司润安科技是一家为数字监狱、智慧交通、智慧边检、智慧医疗、移动物联网等建设提供集产品研发、系统定制、实施维护于一体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提供商。

31、捷顺科技(002609),中国出入口控制与管理行业首席供应商,产品涵盖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智能门禁管理系统、智能通道闸系统及收费管理系统等。

32、启明信息(002232),汽车管理软件与汽车电子,是国内唯一专注于上述两个领域研发、制造及服务提供的企业。

33、达实智能(002421),智能交通+智能医疗+智能家居+云计算+智能城市。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的城市级物联网和大数据建设运营服务商,基于自主创新的物联网平台、边缘和终端产品,以及大数据服务平台产品为核心,提供面向医院、公共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工业园区、城市地铁等多场景的智能物联整体解决方案。

34、川大智胜(002253),公司自2016年来已收缩了系统集成和信息化业务,将主营业务领域聚焦到航空与空管、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人工智能(二维、三维人像识别、“地-空通话语音识别和理解”、自动无人系统和机器人、智能交通)。

35、多伦科技(603528),致力于智能交通领域的多元化发展,围绕技术创新和科技强警的主线开拓产品,包括:城市智能交通综合管理平台、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信息采集系统、交通诱导系统、违章执法系统、数字监控系统、单警通讯装备、机动车驾驶人智能化考试管理平台等。

6. 监狱保洁服务方案范文

犯人在监狱服刑期间,得了病,由监狱负责治疗。

如果病情严重,或者严重传染病的,经监狱管理部门上报,可以申请办理保外就医,由近亲属给予治疗。

犯人在服刑期间有生病有得到及时诊治的权力。

《监狱法》规定: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更多资料:

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权利:

第二百四十七条 监管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对司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羁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既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还可以从律师、人民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监护人亲友中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为他们进行辩护;  

(四)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五)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在讯问时的提问,与本案无关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六)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七)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八)在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不受刑讯、打骂、体罚、虐待、侮辱的权利;  

(九)犯罪嫌疑人对司法人员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举报、控告的权利;  

(十)对犯罪嫌疑人携带或在羁押期间亲属寄送的财物,看守所要妥为登记保管,犯罪嫌疑人出所时,要全部归还本人或移交有关机关。同时对其合法财产的处理也必须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  

(十一)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婚姻与家庭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十二)羁押期间,未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准予行使选举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以上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处、局长批准。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在押人员收发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没有问题的交给本人,有问题的予以扣留。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者,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处、局长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离所回家探视,并派两名办案人员押解,不得在所外过夜。

7. 监狱内务卫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 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 收押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

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三章 警戒、看守

第十六条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 看守人员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枪射击:

(一) 人犯越狱或者暴动的;

(二) 人犯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 劫持人犯的;

(四) 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五) 人犯暴力威胁看守人员、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开枪射击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提讯、押解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讯人犯时,必须持有提讯证或者提票。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第二十条 提讯人员讯问人犯完毕,应当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并收回提讯证或者提票。

第二十一条 押解人员在押解人犯途中,必须严密看管,防止发生意外。对被押解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押解女性人犯,应当有女工作人员负责途中的生活管理。

第五章 生活、卫生

第二十二条 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被羁押人犯的居住面积,应当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五条 人犯每日应当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二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第六章 会见、通信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七章 教育、奖惩

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第三十五条 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规,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规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

第三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出所

第三十八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办理出所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四十条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第九章 检察监督

第四十一条 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看守所对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又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人犯,准予参加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十五条 看守所在人犯羁押期间发现人犯中有错拘、错捕或者错判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查证核实,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书,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不得阻挠和扣押。

人犯揭发、控告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材料,应当及时报请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看守所监管已决犯,执行有关对已决犯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

看守所的经费开支,单立帐户,专款专用。

新建和迁建的看守所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列入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军队看守所的具体情况,可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有关看守所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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