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步入老龄化社会,失智、失能老人的长期照护和居家赡养成为很多家庭的首要问题,尤其是重度残疾人家庭,家中成员身体残疾,再遇到有失能、失智老人需要照料,将会成为整个家庭不可承受之重。2018年,北京市丰台区率先推出试点,通过政府购买“喘息服务”的方式,为长期照料失智、失能老人的家庭成员每月放假四天,由政府自掏“腰包”请专业护工照料。
建议借鉴北京的先进做法,济南为符合要求的重度残疾人家庭购买“喘息服务”,适当减轻残疾人家庭的精神负重,体现人文关怀,与重残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构成日益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这既是对特殊群体的制度关怀,也是为建设国际医疗康养名城奠定牢固的民生基础。
失能照护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失能状态持续3个月以上,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等级,可按规定享受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照护服务的保障制度。这是一项“惠民工程”,个人缴纳部分每年不超过40元。
“失能保险”待遇分为两种,一种是居家接受照护服务机构入户提供照护服务的,根据失能人员的不同类型,入户服务时间从30小时/月至54小时/月不等。在规定的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范围内,由失能保险基金按45元/小时标准与照护服务机构结算。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时间很人性化,可协商选择。如某位失能人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基础照料和专业照护的项目数量;服务时间上,可以每天上门一次,每次1小时,也可以隔天上门一次,每次两小时等。第二种是入住照护服务机构接受照护服务的,在规定的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范围内,由失能保险基金按60元/天标准与照护服务机构结算。
五年有效期。
中级技能要求
具有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老年保健与管理、老年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高职(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从事养老服务、老年护理服务、老年照护服务、康复护理服务等5年以上工作经历,需满足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心理照护、认知照护、康复照护等技能要求。
服务项目如下:
1、生活照料服务:
(1)助餐服务:洗、煮饭菜应干净、卫生,无焦糊;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助餐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助餐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门应及时,有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
(2)起居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和入厕方法得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
(3)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应有家属或助老员在场;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情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
(4)卫生清理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按摩动作适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定期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无脏污;定时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到清洁、干净。
(5)代办服务:代换煤气、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等,应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时办理。
2、医疗保健服务:
(1)预防保健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预防方案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老年人掌握预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识并进行基础性的防治。
(2)医疗协助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应能正确测量血压、体温等。
(3)康复护理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
(4)健康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会议报告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
(5)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00%。
3、家政服务:
(1)安装维修家具、家电:门窗、纱窗,热水器、净水器、洗衣机、电脑、灯具等安装维修,应按老年人要求进行,维(装)修后无安全隐患,能正常使用。
(2)清洗服务:清洗换气扇、油烟机、煤气灶类应做到清洗干净、卫生,符合老年人要求。
(3)疏通服务: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应按照老年人要求进行疏通,疏通后能正常使用。
(4)其他家政类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
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率达100%;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5、精神慰藉服务:
(1)精神支持服务:读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
(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3)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
基本原则如下:
(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创新机制,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改进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
(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
(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体系,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事分开、政社分开,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
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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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失智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丧失自理能力的完全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者资金保障;为半失能人员、轻中度失智人员和高危人群,以项目的形式提供身体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
护理保险分为职工护理保险和居民护理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第三条 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做好护理保险与民政救助制度衔接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并给予医疗护理服务技术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护理保险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的护理保险经办行为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审计、电子政务、总工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区(市)政府要将护理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护理保险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加大对护理保险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护理保障水平。各区(市)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护理保险资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筹。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职工护理保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0.5%的比例,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
(二)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0.2%的比例,从应划入在职职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中按月代扣;
(三)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财政予以补贴;
(四)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一次性划转;
(五)接受社会捐赠。
第七条 居民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保障范围和水平、护理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护理保险资金不得支付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的,或者应由第三人依法负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照护费用。
第十条 建立职工居民护理保险调剂金,每年从职工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中分别按不超过5%的比例划取,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延缓失能失智预防保障金,每年从职工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中分别按不超过1%的比例划取,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统一用于延缓失能失智预防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服务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建立全人全责护理服务模式和无缝衔接的护理服务保障机制,为失能失智人员提供及时、连续、整合式的照护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急性期后的健康管理和维持性治疗、长期护理、生活照料、功能维护(康复训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精神慰藉等基本照护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失能人员多样化照护需求,确定以下服务形式:
(一)专护。由开设医疗专护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在院照护服务。
(二)院护。由开设医养院护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在院照护服务。
(三)家护。由护理服务机构照护人员通过上门形式,提供长期居家照护服务。
(四)巡护。由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照护人员通过上门形式,提供巡诊照护服务。
第十五条 根据失智人员多样化照护需求,确定以下服务形式:
(一)长期照护。由开设失智专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二)日间照护。由开设失智专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日间托管照护服务。
(三)短期照护。由开设失智专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短期托管照护服务。短期托管时间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60天。
第十六条 护理保险服务内容与形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失能失智人员疾病特点、失能状况、照护需求以及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章 待遇标准
第十七条 护理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等待期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参保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须经过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等级享受相应待遇。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可申办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服务形式。
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护、院护、巡护和第十五条规定的长期照护、短期照护服务形式。
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巡护服务形式。
第二十条 参保人按以下标准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报销比例为90%;
(二)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比例为80%,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70%。
巡护期间发生的出诊费、治疗费、医用耗材等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按上述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费用,按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保险待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护理服务供给能力、资金收支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协议管理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为失能失智人员提供急性期后健康管理和维持性治疗、长期护理、生活照料、功能维护(康复训练)等整合式照护服务的能力,原则上为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以护理保险年度资金预算为基础,按照人头包干定额结算和评估等级限额结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的护理费用不予支付,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公共参与机制,实施护理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延缓失能失智预防项目管理和传播平台,对护理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对护理保险实行标准化管理,引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创新完善护理保险公共服务机制,探索志愿者照护服务“时间银行”储蓄管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护理保险参保人骗取护理保险待遇或者资金,以及违反护理保险管理规定的,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护理保险照护需求评估、护理服务申请与提供、待遇支付、结算拨付、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等全流程网上运行和信息共享,全面提升护理保险服务、经办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市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鼓励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小型微型连锁护理服务机构发展,支持护理服务机构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护理保险服务队伍能力建设机制,强化护理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费用从就业补助金或者福彩公益金中列支。鼓励对家庭照料者进行照护技能培训,提升其照护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职工和居民护理保险分类分步推进。其中,职工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等待遇在全市同步实施;居民医疗护理待遇在全市同步实施,生活照料等待遇根据资金筹集情况适时推进。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办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由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付。生活照料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失智老年人是指老年群体之中的困难群体,牵动千千万万家庭,是社会关注热点,与单纯失能相比,失智老人照护成本更大,照护时间更长。照护技能要求更高。所以衍生这一考试,以下就是2021年失智老年人照护证书的介绍的全部内容。
1、考试科目
照护实务、实践能力。两个科目同时合格(≥60分)方为通过。若一科成绩不合格,另一科成绩不保留。
2、考试题型
考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50%左右)、多项选择题(10%左右)、判断题(40%左右)。考试题量:照护实务考试科目题量为200题。实践能力考试科目题量为120题。每个考试科目考试时间:90分钟。
3、分数线
两个科目同时合格(≥60分)方为通过。若一科成绩不合格,另一科成绩不保留。
4、证书查询
网址:https://www.ncb.edu.cn/home
5、证书效力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毕业生、社会成员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 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能力。 从性质上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学习者完成某一职业岗位关键工作领 域的典型工作任务以及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相关职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后 获得的反映其职业技能或能力水平的凭证。在院校内实施、针对在校生的职 业技能等级证书,是一种学习结果的凭证。 从特征上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反映完成某一典型工作任务具备的综 合能力。不是准入式的资格鉴定,也不是岗位工作经验和业绩的认定。 从功能上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利于学生个人职业发展,有利于用人 单位选人用人
6、就业方向
在专业的老年失智疗养院负责失智老人的生活起居,情绪安抚,身体健康监护管理等工作,陪伴老人度过一个安详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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