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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贸市场保洁方案模板

积极履行本单位有关规定,宣传农贸市场有关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向上级提出市场建设方面合理化建议。2.礼貌待人,文明管理,热情为商户、消费者排忧解难;调解交易纠纷,妥善处理管理中的问题。3.负责市场环境清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市场卫生出现问题。4.按规定征收市场摊位费、保安费、卫生费等收费,做到票钱相符,日清月结,及时上交。5.调查集市贸易情况,掌握市场行情,合理科学的对市场摊位进行布局,有计划的对市场摊位进行公开招标,提高市场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2. 农贸市场保洁服务方案

一、市场内禁止经营、贮存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

二、不得采购、饲养、销售和现场宰杀活禽等动物,对原活禽销售区域做好清理、消毒、通风等工作。

三、对肉及肉制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肉类来源可追溯,尤其是加强对猪肉“两证一报告”的查验,严禁采购、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动物肉类及肉制品。

四、加工、销售、存放直接入口食品场所的房间,要配备纱窗、纱门、纱罩、玻璃柜等防蝇设施;每天要清理垃圾,清毒相关器具,减少细菌滋生和蝇类密度。

五、售卖活体动物(海产品、水产品等)市场经营者在每日收市后,必须做到清除档口内鱼鳞、内脏等污物;清洁台面、地面、下水沟渠和店面周边地面;消毒台面、屠宰工具、砧板用具、档口地面;清洗消毒后的器具、台面、砧板。

六、市场管理方应每天对市场管理人员、经营人员进行晨检,做好记录和建档工作,发现有发热(37.3 度以上)、感冒、咳嗽症状、呼吸道感染的从业人员,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就诊,在医院确诊非新冠状病毒感染前不得上岗。

七、所有从业人员应配戴口罩上岗,且按规定及时更换口罩;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洗手消毒制度,从业人员应用 75%以上酒精对手部消毒,在制备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之后、 餐前便后、接触垃圾后,要用流动水和皂液采用六步洗手法洗手,手部揉搓时间不少于 15 秒。

八、市场管理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到位”。在市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佩戴口罩方可进入市场”的提示,并配备相应的测温仪器,对进入市场人员进行体温提醒、检测。室内市场应每日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通风;大棚市场等也要做好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及消毒工作。

3. 农贸市场清洁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改造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城区菜市场建设改造是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民生工程内容,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满足群众便利消费、安全消费、放心消费需求,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3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区菜市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建设改造后的菜市场基本实现标准化,达到四个目标:硬件设施规范、齐全、设置统一,档口经营整洁、有序、科学分类,环境卫生干净、亮堂、全天保洁,公共服务公开、便民、保障有力。 二、建设改造重点 1.城区现有菜市场改造升级。 2.新建社区规划建设标准化菜市场。 三、建设改造标准 (一)硬件要求 1.建筑结构:建设改造后的菜市场必须是室内菜市场,其中新建菜市场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 2.通道:人流、物流通道宽敞,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3.地面:地面铺设防水、防滑、易清洗材料,保持地面整洁干净。 4.室内布局:商品分类科学,摊位整齐规范;摊位相对集中,生熟食分离,熟食区有更衣与洗手消毒装置和温度控制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家禽摊位相对独立并设有流水冲刷装置。 5.供水供电采光通风:市场内采光、通风良好,市场供水供电系统完备,给排水通畅,不积水、无异味,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 6.治安消防:在主通道、出入口等地方安装摄像头监控,配备消防器材,符合消防规范,并有专人管理。 (二)软件要求 1.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设置专门的管理办公室,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服务规范。宣传栏、服务台、投诉台、公平秤、检测间等服务设施齐全。 3.食品安全检测和可追溯。每天抽检部分农产品,当天公示结果,在摊位醒目位置公示所销售农产品的产地或来源地。 4.卫生保洁。市场每1000平方米经营面积至少配置2名专职保洁员,定期对通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护。各摊位的卫生保洁由经营户负责。 四、建设改造规划布局 1.区域布局:各设区市城区按照生活半径1.5公里左右、步行15分钟左右设置1个标准化菜市场。各县级城区按照生活半径2公里左右,步行20分钟左右设置1个标准化菜市场。 2.新建菜市场规划布局:依据常住人口每万人建1个600平方米以上菜市场的配置标准,各地统筹考虑老城区补点建设和新城区规划建设布局。鼓励新建社区标准化菜市场实行连锁经营。 3.业态布局:各地要将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布局与中小规模的生鲜超市、社区菜店、流动售菜车结合起来,根据城市规划实际,为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做有效补充。 五、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菜市场建设改造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涉及民生福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菜市场建设改造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协调配合,统筹推进。 2.加强规划引导。各级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菜市场(含生鲜超市、社区菜店)专项规划,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专项规划于今年年底前完成。菜市场设置应与城市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配套,凡规划确定的菜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菜市场,未经当地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挪作他用。 3.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多方筹措建设改造资金,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菜市场建设改造的良好氛围。今年省财政已按照民生工程项目安排城区菜市场标准化建设改造专项资金2000万元,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建设改造菜市场予以资金支持。 4.加强日常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标准化示范菜市场创建工作,形成标准化菜市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提升水平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改造后的菜市场要进行绩效评估,加强对市场管理服务、市场秩序、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省商务厅对各地开展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要建立督查推进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评选一批群众满意的标准化示范菜市场。

4. 农贸市场保洁方案模板下载

仅供参考:

  经理职责

  1.根据公司经营目标,负责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和各阶段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规范、高效管理。

  3.负责市场招商方案的拟定,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4.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5.做好与相关部门、部门下属员工之间的协调合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6.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7.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办主任职责

  1.按照市场管理公司工作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部门内分管各班组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市场各项招商方案的拟定,及商位使用权转让的审核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

  3.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把握市场经营动态和发展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4.协助经理做好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协调部门下属员工之间工作关系,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5.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员工素质,积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6.协助经理抓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7.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管理员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日常经营情况和秩序的检查和维护。保持商位正常营业、证照齐全并按规定位置摆放;商品陈列安全、整齐、有序;通道畅通、无占道经营现象;车辆按序停放,地面卫生整洁;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商业氛围;做好日常巡查记录。

  2.做好责任区内的电线私拉乱接、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检查处理;未经审批动用明火、焚烧废弃物、烧香点烛、小孩溜冰、玩火玩水、乱爬天窗、无证摊贩、乞讨人员等不安全行为和不文明现象的劝阻、整治等消防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并做好各项记录。

  3.负责责任区内商位装修的监管工作,装修完工后负责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4.与经营户紧密沟通,负责市场各类信息的采集和整理,掌握市场运行态势和发展趋势;配合信息员建立市场信息抽样调查网络,高质量地完成各项调研工作。

  5.负责责任区内市场基础信息档案的建立;熟练掌握责任区内商位、商人、商品的信息;负责责任区内商位转让的调查。

  6.建立信息反馈网络,及时掌握市场不安定因素,力争把各类矛盾纷争处理在萌芽阶段,及时汇报、处理市场内各类突发事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7.热情接待客商和经营户的咨询、投诉,及时处理或汇报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8.负责责任区内商位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规费的催缴工作。

  9.负责责任区内相关证件、宣传资料的发放工作。

  10.服从调配、互相配合,积极开展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公开、公正、公平地管理市场,做到廉洁自律。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场夜守人员职责

  1、负责责任区内夜间市场安全工作。

  2、负责市场大门和通道门早晚按时开闭和车辆、人员进出管理及登记工作。

  3、做好夜间市场安全巡逻、排查工作并作好记录。

  4、负责夜间市场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领导。

  5、负责市场夜间消防安全工作。

  卫生保洁人员工作职责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配,按时上下班。

  2、严格执行卫生保洁操作程序和标准,保质保量做好本区块的卫生工作,市场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3、注重自身形象,衣着整齐、佩证上岗、语言文明、举止大方。

  4、关心集体、拾金不昧,切实维护公司形象,对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人和事应及时检举和制止。

  5、爱护公物,垃圾筒、消防设施等公共设备每周擦洗一次。

  6、团结友爱、互助互让、顾全大局,工作中不互相推诿扯皮,共同做好市场保洁工作。

  7、发现安全隐患或涉及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与管理人员联系或向上级领导汇报。

  8、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仅供参考。

5. 市场保洁方案范本

1、污水余热利用,可以做污水源热泵。

2、整经、针织车间各类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减少由于润滑不足造成的设备摩擦阻力增加形成的电力损耗,杜绝由于摩擦产生火灾等危险的发生。

3、对于回修单的出单,回修单只需要打卷、染色、后定型三个步骤,但是DISPO系统必须将所有生产步骤都打印出来,造成纸张和硒鼓的浪费。

4、针织车间有很多机台附有送风扇,以帮助断纱自停。但很多机台由于加装扫描仪后,这套设备已不起作用,反而浪费电力。另一方面,针织车间空间有限,风扇的存在造成绊脚等潜在安全隐患。

5、审核小组发现公司水洗机软水管道没有安装阀门,在停机和不使用状态时软水一直在流失。现在在该管道上安装一个阀门,停机时关闭阀门,节约用水。

6、按照公司既定步骤,对尚未安装节电器的设备进行节能改造。

7、公司汽蒸台为联动控制,即一旦运行,所有的光辊、分辊、汽蒸台网箱都在运行。但是公司部分品种生产工艺中无需汽蒸,现无法控制。本方案增加一个控制开关对汽蒸台单独控制,避免空载运行,节约能源。

8、公司生产各车间照明系统存在一个开关控制整个车间照明灯具的情况,现对各车间加装控制开关,在达到照度需求的情况下合理开启照明灯具数量。

9、验布台每天由于分卷、断卷以及复验而产生的废膜和断纸管很多,可是都被当做固废处理,现对其加以回收。

6. 农贸市场保洁服务标准

农副产品品质标准包括:产品外观(颜色、大小、形状、整齐度及结构等等):表皮发黑、有裂痕、形状不匀称 产品洁净度(包括农产品清洁程度和净菜百分率)。

一)分类

  (1)按照执行层次分类

  国家标准: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环境保护局等共同制定

  行业标准:民间团体

  企业标准:农场主或公司,行业标准是美国农产品质量标准的主体。

  (2)按照严格程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等形式)和非强制性标准(政府委托部门或自律性协会制定)

  (3)按照涉及环节分类

  产前标准:农业投入标准、农业环境标准

  产中标准:农产品化学物质残留量

  产后标准:包装和标识方面的标准,贸易方面的标准

  生产全过程的标准:农产品标准、生产技术规程、生态农业和有机食品的质量标准

  (4)按照应用对象分类

  专用标准(垂直类标准):专门针对某一农产品,用于容易产生危害的产品。

  非专用标准(水平类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和饮料生产企业

  (5)按照实行地域分类

  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

  FA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可以被看作是国际标准。

  (二)农产品质量标准的特点

  (1)覆盖面宽、数量大:几乎覆盖了从农业生产环境、农用生产资料到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和贸易各个环节。

  (2)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的参与程度高。

  (3)农产品质量标准不断被修订。

  (4)农产品质量标准国际化。

7. 农贸市场保洁工作流程

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监管、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原则,推动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零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通过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吸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入场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个人。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贸市场开办者责任

第六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环境卫生要求:

场地设施要求:场地应与经营者规模相适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设备齐全,无污染源。地面应当硬化、平整、防滑,排水畅通,墙面应当防水、防潮、易清洗,通风照明良好,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动物废弃物集中弃置设施,满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

卫生要求:建立并执行市场清洁卫生制度。清洁制度应当包括:配备保洁人员,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并作好记录,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对家禽、水产品经营区实施每月清空停业清洁消毒等。

分区要求:按照蔬菜、水果、原粮、畜禽产品、水产品、芽菜产品等类别分区销售,分区标识醒目,柜台、货架陈列摆放整齐有序。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专区。

第七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

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鼓励市场开办者与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入场经营者证照及许可范围、索证索票、进货记录、食用农产品标识和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许可证照,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证照、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销售产品种类、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对入场销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的个人应当留取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产地证明。确保一户一档。

入场经营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市场开办者应当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

鼓励市场开办者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电子管理档案。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入场经营者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在抽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查验入场经营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二)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含“一票通”)、入场经营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入场经营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四)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根据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方式、频次等,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对市场环境、设施设备及安全条件进行自查;不定期对销售者卫生条件、设备设施、产品追溯、索证索票、进货记录、产品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入场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立信息公示栏,公示管理人员信息、日常监管信息、风险警示信息、产品召回信息、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需要公众了解的相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定期组织对入场经营者的培训,积极宣传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入场经营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意识。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方案中要明确事故处置工作流程、组织架构、备选方案、技术支撑、舆论宣传、保障机制等内容,依法快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鼓励市场开办者建立检验检测室,配备快检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

第十六条 未禁止活禽交易的农贸市场,倡导活禽集中屠宰后冰鲜上市销售。有活禽销售和宰杀行为的,活禽销售区域要单独分区,宰杀区域要相对封闭,与销售区之间实施物理隔离,避免消费者与活禽直接接触,宰杀区域要定期消毒。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责任

第十七条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依法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留存采购票据、索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方可采购销售。

(一)从批发市场或其他有经营主体资格的市场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应索取该市场出具的正式票据(含“一票通”),票据需载明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地址、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信息,信息应真实有效,可向上游追溯。

(二)从食用农产品基地或自然人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应索取供货者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产品信息(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质量证明信息(产地证明、检验报告、认证证书、检验检疫合格证或采购协议等)。

销售者随附“一票通”的食用农产品可不再索取其他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但仍需索取依法需要实施检验(疫)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原件、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销售者索取的“一票通”和其他证明材料应当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个人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及储存场所整洁卫生,产品摆放有序。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存放应符合保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要求。

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畜禽、豆芽等产品,应到所在地县(市、区)、乡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经营备案,申领《陕西省生鲜肉经营备案表/豆芽经营备证》,并在销售区域显著位置悬挂公示,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 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 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八)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九)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 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一) 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二)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 如实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 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 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 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 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 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销售带包装食用农产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除必须标示的信息外,销售者可以自行决定增加标示的内容,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治治疗功能。

第二十四条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销售者等信息。产地标示到县一级或者基地的具体名称。

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有中文标识,并载明原产(国)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并组织召回,通报相关生产经营者、市场开办者、消费者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销售者向学校、机关、工地食堂、餐饮服务单位等单位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出具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并如实、完整载明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者、地址、联系方式和检验合格报告。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检查要求、食用农产品风险程度等,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除开展专项检查、接受申诉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开展检查外,对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根据食用农产品不同特性,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度,分类开展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农贸市场的日常巡查监管,应主要检查如下内容:

(一)查经营资格。看入场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按要求悬挂;是否具备经营所必需的硬件设施和条件;是否超范围经营食用农产品。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查台账记录。看入场经营者是否落实进货检查验收、悬挂标示牌、不合格产品退市等自律制度,是否保留了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文件。

(三)查产品质量。看入场经营者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是否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胴体上是否印有动物检疫合格验讫滚花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食用农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否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法律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用农产品包装或标识是否规范,是否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食用农产品认证标志、地理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行为;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和出口国检验标识。

(五)查贮存销售。看入场经营者是否按照法律要求贮存、销售食用农产品,是否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混销;储存、销售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添加、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市场开办者是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证照,是否建立经营者档案,是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是否及时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开展了抽查检测,是否设置信息宣传公示栏和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入场经营者违法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政府属地管理要求,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农贸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规范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五)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六) 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市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内容。对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二条 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市场开办者、销售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第三十五条 市、县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包括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食用农产品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8. 农贸市场保洁方案模板范文

农贸市場摊位清洁非常重要,关系食品安全卫生,一定要高度重视,首先要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摊位清洁的规范和规章制度,提高思想认识和自觉遵守的意识,二是严格规定摊位清洁不过夜,要保持每天摊位整洁卫生接待消費者,三是不允許摊位堆放不相关杂物或垃圾,商品必須堆放整齐有序。

9. 农贸市场保洁员工作流程及标准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介绍

一、进场交易商品质量管理要求

1、商品质量要求

商品质量管理就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商品质量要求,对各类商品实施质量抽检,以最大限度的降低不合格农产品流入市场的管理行为。农产品商品质量应符合GB/T18406.1~4各类商品的国家标准要求,市场内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食用农产品。

2、商品质量抽检制度

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就是市场对准备入市或已经入市交易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有针对性地开展质量管理的制度。检测部门要对检测产品、检测时间、抽样条件和检验员进行记录。

抽样检验可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农产品进货抽样要随进随检。对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熟食品、豆制品等,市场要每日巡查检验。对大宗农产品市场可采取不定期抽检的方式,检测可采用感官检验和理化检验相结合的方法,如经销商提出疑义,市场还可以委托当地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定量检测。

二、市场准入管理要求

1、索票索证制度

市场应逐一检查相关证书的原件,并就有关证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向颁证机关进行核实。进入市场交易的产品应感观清洁,并堆放整齐。

2、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

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就是市场对经销商进入市场进行控制和监督管理的制度。市场应设有相应的职能部门,派专人负责建立经销商的管理档案,对经销商档案进行记录和跟踪管理,并定期对经销商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卫生和其它业务知识的培训,促进经销活动的规范、安全、祥和。

三、市场交易管理要求

1、交易行为管理要求

市场要明确责任部门,管理好市场的投诉、计量、食品检测、卫生防疫、环境卫生工作制度。市场应有负责治安管理职能部门,有经过培训的保安队伍,维持市场经营秩序,制止欺行霸市、斗殴等行为,管理正常的门禁和摄像监控系统。每日的工作要定时记录。

2、市场人员管理要求

市场应对从业人员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有责任部门负责卫生管理和食品安全方面知识和培训工作,并根据各类从业人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新从业人员要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建立信用制度

市场要设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交易农产品的价格情况、检测结果、设备计量情况、商品质量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每日的公示内容要留档。

如何进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与监督

1、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者应健全市场管理机构,加强市场管理。

2、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采取政府调控、企业管理、客商经营的运行管理模式。市场应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者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管理市场,对场内交易商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4、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者应以提供服务和加强监管为宗旨,负责市场日常交易活动的掌理工作。

5、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市场交易指南、市场交易商品管理制度、商品质量检查制度、市场治安和安全保障制度、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统计报表制度等。

6、农产品批发市场应突出信息服务,及时收集和发布成交的品种、数量、产地、价格、质量等级等行情信息和商品供求信息,供交易双方参照。同时按规定将这些行情信息报主管部门,由国家主管部门汇总统一向全国发布。

7、农产品批发市场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进入市场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8、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推行持证上岗,禁止市场管理人员参与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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