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科学分区
保证工作量饱和高效
对各保洁区域要执行专岗、专人,提高操作的熟练度,减少操作失误和不合格率,对于休息时间或临时请假,要有相对固定的替班人员。对于保洁操作过程的工作告示牌等要定点,保洁操作要定时,便于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及时性,减少保洁人员窝工、怠工的现象。
保洁区域要根据范围、人员活动频次、材质、复杂程度、形象指数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分,科学测算工作量。
例如办公区域及走廊是人员活动的高频区域,相应的保洁频次也要增加,每天至少两次保洁是必要的,消防逃生楼道平时人员很少到达,保洁频次完全可以降低,2-3天一次甚至一周一次都是可以的;入口和主干道地面属于形象指数高的区域,至少每周高压水枪清洗或石材深度保洁一次,次干道等区域形象指数相对较低,可以两到三周冲洗一次。
二
简单有效的作业指导书
和明确可操作的检查标准
绝大多数的保洁人员文化程度不高,繁杂的作业指导书根本不适用,要把作业指导书编成简单的口诀和记录表单,让保洁人员易懂易会,看起来一目了然。例如不同区域的保洁用具,以配图的方式让员工秒懂,保洁内容形成详细的表单,让员工以打勾的方式记录,使作业流程简单明了。
检查标准也要因地制宜,比如地面白色垃圾不是单以发现垃圾多长时间打扫为检查标准,而是根据不同区域制订不同的标准,楼内垃圾尤其是大厅、电梯前室等位置,以垃圾清扫及时率为标准为宜,干道和步道以单位面积垃圾数量为标准为宜。肢体可触碰区域的尘迹可指检或纸检,非肢体直接触碰区域以目视检查就可以了。
三
制订合理的保洁周期
和有效的保洁计划
不同的保洁区域有不同的保洁要求,短周期的保洁针对的是人员高频触达的区域,对于很多区域而言,更多的是中长周期或应急情况的保洁。例如景观水池的清洗、屋顶的保洁、外墙面清洗、石材养护等,这些区域保洁周期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频次太高浪费人力物力,频次太低影响品质效果,保洁周期的制订是考验公司专业能力的重要指标。
四
适配的保洁工具和药剂
保洁工具的配置一方面要考虑工效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形象的问题。不同区域的保洁人员要有相应的标准配置,这些标准配置要有相应的工具包或者工具车承载。例如很多公司为保洁配置了拖把池,这是一种谬误,既影响了美观又降低工作效率,保洁员每次到拖把池清洗拖把,其花在路途上的无用功也极大的降低了劳动效率。正确的方式应该是配置保洁车,放置水桶,适当设置取水点方便保洁人员取水倒水,不但提高了效率,也改善了环境形象。
清洁剂、不锈钢清洗液、尘推油等专用药剂对于增强保洁效果、防止损伤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保洁人员使用钢丝球清除电梯轿厢不锈钢墙面污渍、用草酸清洗大理石材等都是典型的保洁事故,公司应充分了解保洁区域内的材质及其保养工作,做好工具和药剂的配置,并对保洁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
五
健全的检查监督
及考核体系
保洁公司要建立自身的巡检机制,低频保洁不代表低频巡检,相反的,巡检的全覆盖高频次是保洁效果的主要保证,只有通过全覆盖高频次的巡检,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对于保洁区域的作业,要在相应区域进行公示,保洁时间、责任人、举报电话等都要接受全员监督,保洁好坏直接牵涉公司的利益,让员工充分参与监督,是提高保洁监管效果的有效手段之一。
公司定期不定期的抽检是确保保洁质量的又一手段,是对保洁部门考核的主要依据。建立公司检查监督和考核机制,实现全员齐抓共管,保洁管理必将取得实效。
保洁公司通过对上述五个方面的精细化管理,就可以通过鼓励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饱和工作量,促进公司以较高薪酬吸引较年轻的人员从业,达到成本和形象的双改善;通过鼓励公司合理配置监管人员和周期保洁人员,促进公司集约化经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通过鼓励公司机器与人协作,促进公司机械化投入,以达到工作质量和服务形象双提升。
物业保洁工作都是有一系列岗位,要看应聘的是什么岗位?而物业公司安排你到什么岗位才知道你是负责什么内容。
(1)小区物业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保洁服务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1)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2)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
(3)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
(4)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保洁的范围是: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开荒保洁合同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 址: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管理的 大楼室内进行开荒清洁,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一、开荒清洁工程工地名称:马尾国税大楼工地,该大厦座落于:福州市江滨路 号;该大楼共计 层,建筑总面积 ;
二、开荒清洁工程范围:
1、室内地面的清洁、有内窗台的窗户玻璃清洁(两面): 2、各个安全楼道的清洁(踏步、转台、消防栓消防管);3、各个卫生间的全面清洁;
注:外墙面不清洁,窗户玻璃洗不到的不清洁,如需高空清洗应另计算费用;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清洁单价:按建筑1。
8元/平方米计算; 建筑面积共计: 总价为 元(人名币);大写: 元整。
三、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1、甲方免费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水、电到现场。
2、甲方应免费提供给乙方存放工具库房;
3、在乙方进行施工时乙方提出要求甲方配合的事宜甲方必需配合,否则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4、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安全规定,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四、乙方的义务权利:
1、乙方为本清洁工程直接施工方,负责现场管理,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给其它单位进行。
2、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爱护大厦设施、节约用水、用电,遵守甲方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监督管理。
3、施工中乙方损坏的一切设施物品均需照价赔偿或复原。
五、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
1、乙方进场进行开荒清洁施工第三天,甲方应按清洁工程总价的 %预付工程款给乙方,以保证工程所用的材料、工人生活费等;
2、清洁工程完成7个楼层甲方应预付给乙方工程款总价的80%(包括前面的预付款在内);余下款项在开荒清洁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合格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给乙方。
3、付款方式为:(1)乙方提供收据给甲方;(2)现金支付;
4、如甲方在开荒清洁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超过15天未及时付给乙方清洁款项,甲方应支付给乙方3%的敕纳金;
六、本清洗工程工期 :自XX年 月 日起至XX年 月 日止 天工期,若遇甲方的原因及其他原因(包括自然因素)造成清洗工程误工或不能施工的,工期将顺延;
七、清洁后的第二次污染(装修改建、修补)乙方不负责再清洁;如有需要时,甲方应另行计费给乙方;
八、工程完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若清洁工程完工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两天后不验收视为清洁工程合格。
验收标准为:目视无明显污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年 月 日
。
1、提供优质服务。管理中的服务工作,一是长期性,二是群众性。因此保洁服务管理中要始终贯彻“精致服务,对业主负责”的思想,管理于各项服务之中。
2、设置保洁员联系电话。由于保洁员要负责保洁工作,有时在其他楼层工作,本楼层的办公室遇到情况就可以打电话通知保洁员马上到场清理。
3、承诺,是服务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对承诺要量力而行,建议公司检查目前服务项目和标准,有没有超出能力范围,如果有,则加以修改或另想其他简便有效的办法;其次,对已做出和公开的承诺尽力去实行,建议我们每天对照已制定的工作要求和标准,逐一落实。
4、沟通,是连接服务各环节的重要渠道。良好的沟通在服务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连接作用,缺少了这种沟通,我们许多服务的要求不清,服务事故的责任也难区分。
5、“以人为本”
的保洁服务管理即“以业主为本”,就是以业主为中心的保洁服务管理理念。e家政保洁服务管理是为业主服务的,目的是为业主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设身处地为业主着想,给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优美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只有在前期介入时做好各项工作,以后的管理才会得心应手。
6、保洁服务管理中企业员工特别是管理处一线员工直接面对业主,业主对服务过程的不满与投诉是非常直接的,当我们接到业主投诉时,必须给业主一个比较具体的处理时间和方法,让业主有所期望,同时还得进行相应服务跟踪回访,了解业主对我们的评价和意见、建议这样我们的服务管理才能有所提高。
7、保洁服务管理服务不到位,引起了业主不满和投诉,除了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友善、耐心周到、语言恭谦等服务规范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责任原则;(2)记录原则;(3)及时原则;(4)彻底原则;(5)改进原则;
保洁员工作标准比较严:
1、仪容端正、着装整齐,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
2、按公司要求高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3、及时纠正责任区内装修垃圾及生活垃圾的乱堆乱放行为。
4、按时收集小区的生活垃圾并清运至指定地点;定期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消杀工作。
5、保持地面无杂物、无积水,设施设备上无浮灰,无蜘蛛网。
一般,当然用标准洗。
所谓的标准洗,也就是平常最常用的洗涤方式。当然一般的衣物就用这个洗涤方式喽。程序:1洗涤+2漂洗+1脱水。
如果衣物非常不脏,当然可以用快洗方式,这个可以缩短时间,程序:1洗涤+1漂洗+1脱水。
强力洗,这个是针对非常脏的衣物设计的。这个在延长了洗涤单项的时间和滚筒转动的时间外,还有预洗,所以是最强力的洗涤方式。程序:1预洗+1洗涤+2漂洗+1脱水。
对于需要更加清洁的要求,可以在洗涤程序里选择加热处理。部分高端机型开程序就有预设温度的,不需要加温,可以关闭加温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各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既有绿色建筑改造评价标准》
《北京市清洁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二、相关导则、技术规范(最新公布)
1、《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制药》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涤纶》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粘胶纤维》
7、《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8、《铅冶炼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9、《水解酸化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0、《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11、《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12、《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水生维管植物》
13、《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蜜蜂类》
1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工业污染的问题,即在污染前采取防止对策,而不是在污染后采取措施治理,将污染物消除在生产过程之中,实行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这是8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创造性的保护环境的战略措施。美国首先提出其初期思想,这一思想一经出现,便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和实施。70年代末期以来,不少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各大企业集团(公司)都纷纷研究开发和采用清洁工艺(少废无废技术),开辟污染预防的新途径,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全球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新战略,中国政府积极响应,于1994年提出了“中国21世纪议程”,将清洁生产列为“重点项目”之一。
一些国家在提出转变传统的生产发展模式和污染控制战略时,曾采用了不同的提法,如废物最少量化、无废少废工艺、清洁工艺、污染预防等等。但是这些概念不能包容上述多重含义,尤其不能确切表达当代融环境污染防治于生产可持续发展的新战略。为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环境规划中心(UNEPIE/PAC)综合各种说法,采用了“清洁生产”这一术语,来表征从原料、生产工艺到产品使用全过程的广义的污染防治途径,给出了以下定义: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清洁生产的定义包含了两个全过程控制: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全过程。
对生产过程而言,清洁生产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并在全部排放物和废物离开生产过程以前,尽最大可能减少它们的排放量和毒性。对产品而言,清洁生产旨在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从原料的提取到产品的最终处置对人类和环境的影响。
清洁生产思考方法与前不同之处在于:过去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时,把注意力集中在污染物产生之后如何处理,以减小对环境的危害,而清洁生产则是要求把污染物消除在它产生之前。
根据经济可持续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要求,清洁生产谋求达到两个目标:(1)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短缺资源的代用,二次能源的利用,以及节能、降耗、节水,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缓资源的耗竭。(2)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工业产品的生产、消耗过程与环境相融,降低工业活动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清洁生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或者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叫法,例如“废物减量化”、“无废工艺”、“污染预防”等,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对产品和产品的生产过程采用预防污染的策略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清洁生产通常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和预期消费中,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把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减至最小,又能充分满足人类需要,使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生产模式。
清洁生产是人们思想和观念的一种转变,是环境保护战略由被动反应向主动行动的一种转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总结了各国开展的污染预防活动,并加以分析提高后,提出了清洁生产的定义,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其定义为:清洁生产是一种新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
——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降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
——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
——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
清洁生产要求转变态度、进行切实负责的环境管理以及科学而全面地评估技术方案。
清洁生产的内容包括清洁的产品、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服务三个方面。从上述清洁生产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它包含了生产者、消费者、全社会对于生产、服务和消费的希望,这些是:
(1)它是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两个方面对工业产品生产从设计开始,到产品使用后直至最终处置,给与了全过程的考虑和要求;
(2)它不仅对生产,而且对服务也要求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3)它对工业废弃物实行费用有效的源削减,一改传统的不顾费用有效或单一末端控制办法;
(4)它可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与末端处理相比,成为受到企业欢迎的新事物;
(5)它着眼于全球环境的彻底保护,为全人类共建一个洁净的地球带来了希望。
清洁生产的内容有三个方面:
*自然资源和能源利用的最合理化;
*经济效益最大化;
*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最小化。
清洁生产的方法通常有两种:
*源头治理。
即在废物产生之前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废物的产生量和毒性;
*现场循环回收利用。
清洁生产的出现是人类工业生产迅速发展的历史必然,是一项迅速发展中的新生事物,是人类对工业化大生产所制造出有损于自然生态人类自身污染这种负面作用逐渐认识所作出的反应和行动。自1989年,联合国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清洁生产以来,全球先后有8个国家建立了清洁生产中心,推动着各国清洁生产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
清洁生产:cleanerproduction这一概念是联合国环境开发署工业与环境规划活动中心在1989年首先提出的。目前,国际上尚未对此作出统一的定义。联合国环境规划暑对清洁生产所下的定义为: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便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性。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两方面的内容,即不仅要实现生产过程的无污染或不污染,而且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使用和最终报废处理过程中也不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商务微信
合作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