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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保洁安全(河道保洁安全作业行为规范)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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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道保洁安全作业行为规范

河道属于水利部门管理,应该到当地水利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也对河道管理作出了规范。

2. 河道保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表现在:

(1)在河道开发、利用中重建设、轻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乱建滥采,加大了防洪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

(2)现行《条例》规定的河道整治与建设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历史遗留项目以及城镇发展占用河道滩地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内的滩地、沙洲等被无序占用和开发,导致河道内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隐患。

(3)现行《条例》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过于原则,对管理主体间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特别是对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未作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地区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开发,影响了河道内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4)现行《条例》缺乏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现有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不利于河道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河道管理,必须对《条例》进行修订

3. 河道保洁安全文明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防治水管理工作,吸取其他煤矿透水事故惨痛教训,做好煤矿防汛工作,提高对雨季到来引发的重大灾害事故的快速抢险救灾反应能力,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保护集体财产、职工的人身安全以及矿井的安全生产,本矿结合实际,立足于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洪意识,为杜绝水害事故,确保安全度汛,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防范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2、编制依据

  国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防洪法》、《水法》、《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矿井由于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洪水、暴雨渍涝、塌陷区积水、雷电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

  4、工作原则

  本《预案》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思路,坚持项目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全力抢险、确保矿区安全的原则。

  5、重点防护对象

  煤矿工业广场、井下工程、井下各生产系统设备、地面的矿区公路、地面的矿区高压供电线路、地面以及井下的通信系统;矿区物流园区的堆场、服务区等功能设施;煤矿各储配煤场、煤矿各营业单位的地面设施等。

  二、 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省、市、区关于安全方面的指示精神为指导,团结带领全体职工认真做好本矿雨季“三防”和本矿防治水工作,促进本矿安全生产。

  三、主要工作计划及措施

  (一)、地面防雷计划措施:

  1、高压输电线路和监控系统的避雷器必须使用合格产品,每年三月必须送相关部门进行检测,不合格应立即更换为合格产品。

  2、地面其他机电设备接地装置齐全可靠,且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在主平硐进口5米左右和20米左右的轨道上各设置一组绝缘夹板,切断井上、下轨道通电回路。

  4、井口的所有设备设施必须在井口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之内。

  (二)、地面防洪计划措施:

  1、防治方案:以疏为主,以堵为辅,二者结合,防止地表洪水通过老窑、采空落陷区流入井下对井下生产来灾害。

  (1)清理疏通矿内所有防水沟,将沟内淤泥、杂物清理干净,沟坎有垮塌或破损处必须立即修复,保证水沟畅通。

  (2)定期对矿区范围内的坡沟进行检查观测(雨季经常检查),发现漏水地段要修地面水沟引导流水,面积大的要修筑人工河床;容易滑坡地段修筑挡沙坍塌,发现其他险情要及时排除。

  (3)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如水泥(4t)、砂袋(100只)、草袋(100只)、料石(10t)、圆木(5m3)等以备防洪抢险使用。

  (4)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排入主排水沟,避免再次渗入井下,形成循环水。

  (5)对防洪抢险小组成员进行思想作风教育和防洪抢险技能培训,使其成为一支思想过硬、作风顽强、不怕苦、脏、累、险。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

  (三)、井下防治水、防排水措施计划:

  1、井巷掘进中如发现出水点必须将其位置积水量,有积水的井巷以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标绘在采掘式程平面图上。

  2、坚持每旬观测一次矿井治水量(雨季则加密观测),并做好记录,观测井下水位变化情况。为全矿防洪抢险提供科学的依据。

  3、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壁(或巷壁)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地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煤层发潮发暗、有害气体增加(有臭鸡蛋味)等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并通知其他作业地点,撤出所有受水害威

  4、经常对水沟进行清理,保证水沟畅通;

  5、对全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水灾预防自救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每个职工应熟悉自己作业地点的避灾路线。一旦出现突水预兆或发生透水事故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报告矿调度室,如果情况危急,水势很猛,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首先应当尽量了解判断事故的地点和灾害程度,在保证人员安全的条件下迅速组织抢救,尽可能的就地取材,加固工作面,设法堵住出水点,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2)如果无法抢救,则应当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有组织的沉着、冷静、迅速的沿着规定的避灾路线,避开压力水头撤退到涌水地点上部水平的安全地点或地面,而不能够进入出水地点附近的独头巷道。

  (3)如果独头上山的下部唯一出口已被淹没,或井下人员来不及撤退到安全地点而被堵在其他巷道时,应保持镇静,避免体力过度消耗,要相应照顾静等救援。

  6、作好我矿的水情水害分析预报,根据调查了解的邻近小宽窑的开采情况和我矿井下实际采空区等情况,采掘工作面在遇到上述情况和过导水断层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而且严格按照放水设计措施操作,同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措施。

  7、安装探水钻机前,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支柱和挡板;将巷道清理干净,挖好排水沟,并在打钻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根据探放水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8、雨季,除正常安全生产值班领导外,矿应加派防洪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轮流进行防洪值日,有关人员要各司其职,调度员要做到心中有数,机电矿长必须做好雷雨天的安全供电工作,防洪期间,有关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请假。

  (四)、工作要求

  1、根据要求,组织强有力的抢险队伍、抢险应急分队,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办公和措施,给本矿的雨季“三防”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展开自检自查,对主要设施、供电线路、防雷装置、井下排水系统、地面防洪沟作全面检查,加强对地表塌陷区的观测,发现陷坑、裂缝及时回填,保证各项工作能够正常运行。

  3、井下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

  4、备足抢险物资、器材,做到专库专管,保证汛期抢险物资的及时供应。

  5、汛期每天通过电话、网络与有关单位联系,随时收集水情和气象信息,并随时向市防洪办了解汛情,发现有特殊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把工作在洪水来临前做好,避免水灾事故发生。

  6、组建一支20余人以上的防洪抢险队伍,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在雨季“三防”期间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

  7、井下忽然发生突水事故,在班组长的指挥和带领下,按避灾路线撤退,一旦迷失方向,必须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8、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依靠现场环境条件,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9、各工种管理人员在雨季“三防”工作中,必须各司其责,勤奋工作,在工作中不得出现不负责任等消极思想,否则一律从严处理。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按照文件要求,煤矿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各个部门的运作,统筹安排各个应急救援行动,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各种信息支持,快速准确地制定出救灾实施方案。

4. 河道保洁工作要求

一般的清洁河道不会用化学加药的方式。

1.用机械方式清理淤泥和杂物。比如:挖掘。2.种植水生植物,放养其他一些水草,鱼类来净化水质。

5. 河道保洁安全作业行为规范有哪些

1

保洁范围:道路两侧墙倒墙范围内的可清扫面积(含道路绿地)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上乱贴乱画、沿路建筑垃圾、杂物的清理。有产权单位的停车场、广场等由产权单位负责,路两侧无建筑物的路段向空地延伸50米作为保洁范围。

保洁范围内未清扫保洁的,每发现一处扣10分。道路两侧50米之内建筑生活垃圾清理不及时的,每处扣5分。道路桥涵沿河道向两侧延伸50米之内有建筑生活垃圾死角,每处扣5分;

2

道路清扫作业应达到本路段路级要求的相应标准。

快车道、慢车道及人行道清扫不彻底,有漏扫、死角、果皮、纸屑、塑料袋、树叶、烟蒂、砂石、尘土及其它废弃物,在路段等级卫生要求规定距离内,每发现一处扣2分;人行道、边沟、墙根、树穴、杂草未能及时清除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

3

保持路面、牙石、墙角无积水,窨井口不堵塞。

路面、牙石、墙角有积水、污泥,发现一处扣1分;向窨井口扫、倒垃圾,窨井口未及时清掏,发现一次扣2分。

4

及时收集清扫保洁垃圾并按时清运。

丢堆或乱倒垃圾发现一次扣2分。

5

及时清掏、清洗垃圾容箱,保持周围无杂物。

垃圾箱周边环境不整洁或者箱内垃圾超过箱体80%,每发现一处扣1分;垃圾箱污垢不能及时涮洗和规范安置的,发现一处扣1分;周围脏乱,有零散垃圾,每发现一处扣2分;垃圾箱及附属设施清洗,粉刷不及时,污染严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修复、更换不及时的,每过期限一天扣1分;领导或城建办先予承包人发现果壳箱损坏的每处扣1分。

6

及时清除路面污染,并积极配合洒水车冲洗路面。

对渣土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染路面的零星垃圾不能及时清除的,发现一次扣1分;对洒水车在道路冲洗降尘过程中不能予以积极配合的发现1次扣1分。

7

协助做好责任路段“门前三包”工作。

对责任路段乱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制止、不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因责任人处理。

6. 河道保洁安全作业行为规范图片

各村委会: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长效管理,确保河道(塘)清洁畅通,充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江苏省农村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广陵区内部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镇村级河道管理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的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生活环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第四条 镇水利站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镇河长办具体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督查工作,落实河长交办的各项河道管护工作,加大对河道督查考核力度。

第六条 农村河道管护标准:

(一)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水花生、浮萍),无漂浮物、渔网鱼簖、枯死树木,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二)河坡整洁,无垃圾,无违章搭建、取土,无扒坡种植。

(三)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杆植物,无挡水圩堰、埂坝。

第七条 河道管理应注重发挥河道的生态效应,做到“三个结合”,即与水环境保护结合,与水土保持结合,与堤坡绿化美化结合。

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的义务,禁止向河道内的河坡上倾倒生活、建筑垃圾;禁止向河道内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各类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河道内擅自布网设簖、打坝养殖;禁止在河坡上堆放物料、扒翻种植、取土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 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打井、挖土、埋坟、放牧和损坏植被。

(二)倾倒垃圾、家禽粪便、农药、倾抛秸秆、排放油污、酸碱液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圈圩、筑坝、扒翻种植,以及设置行洪、排涝、引水的障碍物等。

(三)擅自取土、采砂、盖房、堆放物料、兴建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从事其他影响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活动。

第十条 为确保河道清洁畅通,根据河道管理工作量,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聘用河道管理员。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员的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及时打捞和清除河道内的漂浮物和水生植物,保持水面清洁。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予以制止,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清除或恢复原状。

(三)接受区、镇水利部门及河长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镇村委会汇报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加强安全防护施工作业,同一工作面必须三人以上,河道除草施农药时注意安全。

第十二条 村委会及村级河长办职责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法,向村民宣传河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河道(塘)长效管护,监督管理员做好日常管护工作,保持河面清洁、河坡整洁、河道畅通。对本村范围内的河道河塘管理做到全覆盖。

(三)坚决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当事人及时清除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四)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督查,定期每年不少于12次对本村河道河塘进行检查,河长必须每月一次对管辖区域内河道(塘)进行督查并完成交办三联单,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并建立台帐,考评结果作为年终管护报酬的依据。

(五)教育管护人员做好安全作业,穿戴管护马甲,下水作业需穿救生衣,同一作业面不少于三人。同时每个管护人员必须购买意外伤害险。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经费按下列原则筹集:

(一)镇级河道由省市区实行定额补助,镇政府配套。具体河道管护经费由市场运作方式决定;河道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所有收支凭证必须复印上交水利站。

(二)村组河道管理经费由上级补助镇政府和各村负责筹措解决,河道管护经费必须足额专款专用,所有收支凭证必须复印交水利站留存。

第十四条 为保证水质,改善环境,恢复提高河道引排能力,做到水系畅通,引得进、排得出,依据河道疏浚规划等相关要求,要依据实际情况对河道实行清淤工程,且实施轮番疏浚。

第十五条 河道疏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河道疏浚工作一般在冬春季节组织实施(当年12月至次年5月)

(二)河道疏浚工程申报程序为:由水利站根据本区域河道淤积实际,拟制河道疏浚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区水利局,并根据逐年实施计划,报省、市水利部门,待省、市批复后组织实施。

(三)河道疏浚工程实施时,需按省、市河道验收考核标准严格执行。

(四)河道疏浚工程结束后,镇验收小组在组织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区水利局提出验收考核申请,待区水利局会同农工办、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考核合格后,向省、市提出验收考核申请,并接受省、市考核。

(五)经省、市验收考核合格后,依据相关规定和标准,领取以奖代补河道疏浚资金。

第十六条 河道疏浚经费按下列原则筹集:

(一)镇级河道由省、市、区、镇四级负担,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镇政府予以配套。

(二)村级河道由市、区、镇三级负担,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镇政府和各村予以配套。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及合同制,与河道管理专业队签订管护协议和承包合同,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责,保证河道管理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每月定期检查与考核每年不少于八至十二次(具体检查与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平常由镇政府授权水利站、财政所对管理工作进行每月考核,并对考核结果发简要进行通报。镇政府凭考核年终拨付补助经费;对管理不善的追究责任,问题严重的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扣发或减发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会议、宣传栏、宣传戗牌等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规定,宣传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农村水环境的重要意义,增强村民的管河护水意识,使维护农村河道清洁畅通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水利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河道保洁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防汛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治理可以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其中,出入滇池河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由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河道的保护和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制度与职责

第七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和实行统一、分级、分类相结合的河道管理体系。

第八条 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领导负责的河(段)长责任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巡查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

(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指导河道的规划编制、治理、开发和利用工作,对修建开发水利、治理河道的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管道等建筑物及设施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

第十条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参与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工作,并依据规划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监测河道的水质状况,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住房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河道综合治理中市政建设工程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河道周边畜禽禁养区域内的禁养工作;

(六)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经城市区域内河堤两岸道路的保洁及垃圾清运,河道保护范围内公厕、垃圾收集点合理布局和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七)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河道保护区域内绿化规划的编制,河道护堤林、护岸林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河道的日常保洁管护和巡查检查,制止和协助查处污染河道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滇池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规划与治理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道的治理、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方案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控制线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其他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控制区,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河道治理计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河道治理,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治理的统一标准,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河道治理计划应当包括雨污分流、截污导流、防洪排涝、清淤保洁、工程防护、生态修复及保护等基本内容,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出入省内河道的治理计划,除前款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再生水利用、两岸拆迁、临河空间开辟、架桥修路、道路通达、绿化美化、湿地建设、环境净化、配套设施建设等内容。

第十六条 河道治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治理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出入滇池河道的治理,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

(二)建设滨水游憩林荫带,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

(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

(四)禁止在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养殖畜禽。

第十七条 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河道治理完成后所增加的土地,除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水环境。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责任单位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的,向社会公开承诺定期整改。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

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河道的具体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的需要,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排放氮、磷等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二)倾倒、扔弃、堆放、储存、掩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盗伐、滥伐护堤林、护岸林;

(五)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行洪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包装物品;

(二)设置拦河渔具,或者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三)围垦河道,或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填堵、覆盖河道,侵占河床、河堤,改变河道流向。

第二十四条 在出入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洗浴,清洗车辆、衣物、卫生器具、容器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设置排污口;

(三)倾倒污水、污物;

(四)堆放、抛洒、焚烧物品;

(五)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和猎捕野生水禽。

第二十五条 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迁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在城乡截污管网已覆盖的区域,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未覆盖的区域,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治理河道的各类工程;

(二)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未按要求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河道治理计划或者未按河道治理计划实施治理工作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不履行巡查、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和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六)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处理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非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权,属出入省内河道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其他河道的,由环境保护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

8. 河道保洁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表现在:

(1)在河道开发、利用中重建设、轻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许多地方乱建滥采,加大了防洪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生态环境。

(2)现行《条例》规定的河道整治与建设制度尚不完善,特别是在历史遗留项目以及城镇发展占用河道滩地等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内的滩地、沙洲等被无序占用和开发,导致河道内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隐患。

(3)现行《条例》规定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过于原则,对管理主体间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特别是对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批权限未作规定,涉河建设项目地区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开发,影响了河道内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综合效益的发挥。

(4)现行《条例》缺乏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现有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不利于河道管理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河道管理,必须对《条例》进行修订。

9. 河道保洁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一是必须按时收听本地和前方地区的天气预报以及水位通告, 特别是台风和暴雨警报。要根据台风和暴雨的发展趋势, 影响大小和本船的抗风等级以及所在地区的条件, 早做安排, 果断决定。在台风和暴雨到来前,对船上货物和暂不使用的工属具及其它可移动物件采取收存、解下、缚牢、紧固等措施,检查船舶装载情况,保持船舶装载平衡,紧闭各处门、窗、盖,以策安全。

  二是严格遵守防风防台和船舶抗风等级规定。航行船舶凡在风力增强前不能驶抵目的港或前方锚地时, 均应就近选择码头靠泊或安全水域抛锚避风。选择码头靠泊时,应增加靠把垫,加强系缆;选择避风港锚地锚泊时, 应单船单泊,与其它锚泊船舶保持适当距离,严禁多船系带在一起锚泊。锚泊时, 应松足锚链, 一般为水深的6--8倍, 必要时抛双锚。船舶锚泊后,应加强值班,经常检查泊位、锚泊情况,并注意周围船舶动态,根据情况备车待用。发现本船或他船走锚时, 要及时采取防止碰撞、触礁、搁浅等措施,并及时向交管中心报告。

  三是受台风和强降雨的影响,长江水位高、水流急、不正常水流多;河道许多岸坪、滩地被淹没,失去了航行中的岸形凭据及自然物标;航标极易飘失或移位,信号灯易与岸上灯光混淆;水上飘流的杂物多;弯曲河段,相邻两河弯的航标容易混淆,夜间灯光的远近位置不易分清;桥下、架空电线下的净空高度随水位上升而缩减等等。另外,在恶劣的通航环境下,满载的船舶,操纵性能差,容易造成横倾;空载的船舶,受风面积大,船舶操纵不便,特别是在靠离码头时,容易造成碰撞事故。因此,船舶驾引人员,应根据大风浪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和所驾船舶的船性,在航行中加强了望,选择安全航速,与它船保持适当船距,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四是在大风、大雨中抢险, 必须穿紧身雨衣, 腰和袖口要扎好, 防止被风鼓起; 行走时, 注意防滑; 必要时, 须戴救生索, 防止人员落水。

  五是台风警报解除或大风过后, 应对船体结构、主要设备及工属具等进行检查, 符合适航状态, 方可续航; 续航时, 要警惕风后潮汐异常和航标失常。

10. 河道保洁安全作业行为规范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是,采伐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营造和管理的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征得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采伐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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